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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2013-12-11 11:03 AM

引用:
作者R423
這樣就要傳喚300網友...什麻叫社會成本 懂不懂? 抗壓性真低.....


這年頭流行 三人成虎、曾參殺人

有些事不做~社會成本會更高...

引用:
作者R423
我給大家一個讚!! 很好..某些人改變了我的想法

確實有抑止社會風氣作用...

但是警察專門找大家抑止社會風氣...卻很少看到警察告有權勢的人 也是事實


我們的社會風氣是認同 權貴關說合法

警察告有權勢的人...是想被叫去夾爛蛋&調離島嗎...

引用:
作者f3346
今年九月的張通榮酒駕官說嗆女警事件有沒有印象 :rolleyes:
然後有事的是張通榮還是那位女警 :unbelief:

告?張時整個台灣的民意都對這事件不爽結果張通榮有沒有事 :rolleyes:
可能你都在日本開GTR推倒企鵝沒注意到吧 :D


你腦補了

張通榮有事~女警沒事

但女警的上司有事

基隆市長張通榮繳200萬獲緩刑 受迫小警員不予緩刑

引用:
張通榮關說酒駕案,經基隆地檢起訴,關鍵證據在於市警局安樂分駐所值班台後方監視器,
清楚錄下張關說縱放廖姓婦女咆哮、拍桌的過程。基隆地院26日以教唆公務員縱放職務上應逮捕之人,
判他1年8月,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及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張通榮明知廖婦為妨害公務現行犯,卻要求員警不要偵辦,甚
至拿出官威要脅調職放人,對行使國家公權力、司法權有不當影響,
且助長特權關說歪風。基隆地方法院表示,張通榮酒後自以為還在做選民服務,
經輿論指責、法院宣告刑度,應無再犯之虞,沒必要入監受刑。

針對警務員林煌盛判刑2年,緩刑5年,警員廖祥銓判刑6月,不予緩刑,
但得聲請社會勞動代替,基隆市警局26日晚間發布新聞表示,會尊重司法判決,
但若當事人決定上訴,將會全力協助。而地院認定廖女對公務員施以暴力,
處刑6月,不予緩刑得易科罰金。

sonyz 2013-12-11 09:59 PM

引用:
作者R423
這樣就要傳喚300網友...什麻叫社會成本 懂不懂? 抗壓性真低.....


我覺得傳喚是正確的~

sibaken 2013-12-11 10:16 PM

引用:
作者megag5
當然這事只是300人那就還好,如果是3000或30000呢?


就跟貴國一樣直接宣戰… :laugh: :laugh: :laugh:

這個觀點不錯,那天糾一大團去嘿咻,應該會沒事。 :laugh: :laugh: :laugh:

megag5 2013-12-11 10:20 PM

引用:
作者sibaken
就跟貴國一樣直接宣戰… :laugh: :laugh: :laugh:

這個觀點不錯,那天糾一大團去嘿咻,應該會沒事。 :laugh: :laugh: :laugh:


是啊,如果當時直接鎮壓紅衫軍天曉得會發生什麼事...

lobben 2013-12-11 10:24 PM

警察現在都有行人紀錄器
值勤時都有錄影
被開單心情不會好,千萬不要口出穢言或者瞎掰PO臉書告狀

左非 2013-12-12 09:57 AM

引用:
作者R423
但是警察專門找大家抑止社會風氣...卻很少看到警察告有權勢的人 也是事實

你怎知提告300人之中沒權有勢之人?

警察要提告什麼人那也是他家的事。
自己的權利,本來就由自己決定。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連五萬個讚也一起解決。

kazama 2013-12-12 10:28 AM

引用:
作者左非
如果可以的話,希望連五萬個讚也一起解決。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11223/33908437/
【黃哲民╱新北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
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
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
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bigDDD 2013-12-12 10:36 AM

希望可以告成
還有能否追出是否是去看阿嬤最後一面(要有憑據)
悲情固然令人同情
但是假悲情就應該要嚴懲

GOLDHAN 2013-12-12 12:04 PM

自從涂醒哲事件後

我就堅決認為如果有受不白之冤或委屈

捍衛自己名譽與清白,任何不違法的積極作為是必要的

難道人家活該要忍受名譽受辱來屈就社會成本這種東西

不過之前也說了 以先前案例來看,只要是就PO文者所述之事加以評判,像這種警察執行公務行為可受公評之事,根本不會有問題

至於那種加油添醋腦內補完或是進行人身攻擊那種 只是剛好罷了

dontfeedwilddog 2013-12-12 12:39 PM

引用:
作者GOLDHAN
自從涂醒哲事件後

我就堅決認為如果有受不白之冤或委屈

捍衛自己名譽與清白,任何不違法的積極作為是必要的

難道人家活該要忍受名譽受辱來屈就社會成本這種東西

不過之前也說了 以先前案例來看,只要是就PO文者所述之事加以評判,像這種警察執行公務行為可受公評之事,根本不會有問題

至於那種加油添醋腦內補完或是進行人身攻擊那種 只是剛好罷了


根據電視新聞當事人的說法,他是告700多個留言裡面300多個過分的人.這比例還真恐怖該說不愧是菲死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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