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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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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引用:
要看情況 也不要想說用美色 就能讓人掏錢 這是兩回事........ |
滿18了若要保險金就自己回來就好了
怪的是,這整件事都不是他本人在主導 看新聞是有基金會之類的在幫他啦 若是這樣還需要跟外界募款嗎? |
這次回來
之前判決的法官 應該會被挖起來重重打臉 當初律師都已經料想到了 吳憶樺的外祖母無力撫養 最後小孩會被送到寄養家庭 |
引用:
【記者黃瑞隆/高雄報導】喧騰一時的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跨海爭奪監護權民事訴訟,一審吳憶樺的巴西外婆羅莎勝訴,吳憶樺的叔父吳火眼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6日下午駁回上訴,仍將吳憶樺的監護權判歸巴西外婆羅莎,本案仍可再上訴。 高雄高分院26日下午在民事第二法庭宣判,由審判長許明進宣判,吳憶樺(巴西名Iruan Ergui Wu)的叔叔吳火眼、外祖母羅莎(Rosa Leocadia Silva Ergui)兩造當事人及委任律師都未到庭。 判決書說,羅莎訴請吳憶樺交付監護,經法院合議、調查後認為羅莎請求有理,吳火眼應交出吳憶樺監護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羅莎是吳憶樺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從吳童父親死亡的同時即當然確定,無需再待法院裁定。吳火眼依非訴訟程序聲請改定其為吳憶樺監護人,也經法官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駁回。 |
吳個人的事就不講了。
但打個官司、上個電視就要募款了? 感覺這個基金會藉著吳的名義來賺錢比較可能, 目前的30萬就是基金會自己捐的吧! |
引用:
看起來的確是符合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不過法條上還有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依法律來看 祖父母應該是第一優先沒錯..叔叔是三等親之內,但是順序很後面。 可是當時沒考量到外祖母是否有能力扶養? 這還真的想看看當初是怎麼攻防的 |
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引用:
基金會 故意放長線釣大魚的? 說實在的 新聞不報還好 報了 讓人感覺 真的沒募款的必要...... |
引用:
你不要太大驚小怪了! 這位網友在巴西很久了 在78區混久的應該都知道 |
我是想不通為什麼要來台灣玩還得要台灣人出錢?不是已經有保險金了嗎?
先跟銀行借錢再還就好了.然後還要做面子捐錢給母校,慷他人之慨,自己不 花半毛錢還可以博得美名,真是好事都被他佔盡了. 那個基金會也很可疑,是不是有藉此得到獲利? |
引用: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可說是帝王條款,當初外祖母要把小孩出養給德國人時,如果他叔叔知道進而爭取,應該有贏的機會,只是過了這麼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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