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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029950)

abo5738 2013-11-05 10:03 PM

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引用:
作者tony70017
如果今天是楚楚可憐的正妹+上行動不便的雙親的話應該沒啥問題 :)

要看情況

也不要想說用美色 就能讓人掏錢 這是兩回事........

jimi74 2013-11-05 10:28 PM

滿18了若要保險金就自己回來就好了
怪的是,這整件事都不是他本人在主導
看新聞是有基金會之類的在幫他啦
若是這樣還需要跟外界募款嗎?

r5954189 2013-11-05 10:43 PM

這次回來
之前判決的法官
應該會被挖起來重重打臉
當初律師都已經料想到了
吳憶樺的外祖母無力撫養
最後小孩會被送到寄養家庭

損則有孚 2013-11-05 10:51 PM

引用:
作者r5954189
這次回來
之前判決的法官
應該會被挖起來重重打臉
當初律師都已經料想到了
吳憶樺的外祖母無力撫養
最後小孩會被送到寄養家庭

【記者黃瑞隆/高雄報導】喧騰一時的中巴混血男童吳憶樺跨海爭奪監護權民事訴訟,一審吳憶樺的巴西外婆羅莎勝訴,吳憶樺的叔父吳火眼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6日下午駁回上訴,仍將吳憶樺的監護權判歸巴西外婆羅莎,本案仍可再上訴。

高雄高分院26日下午在民事第二法庭宣判,由審判長許明進宣判,吳憶樺(巴西名Iruan Ergui Wu)的叔叔吳火眼、外祖母羅莎(Rosa Leocadia Silva Ergui)兩造當事人及委任律師都未到庭。

判決書說,羅莎訴請吳憶樺交付監護,經法院合議、調查後認為羅莎請求有理,吳火眼應交出吳憶樺監護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羅莎是吳憶樺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從吳童父親死亡的同時即當然確定,無需再待法院裁定。吳火眼依非訴訟程序聲請改定其為吳憶樺監護人,也經法官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駁回。

13號避難所 2013-11-05 11:03 PM

吳個人的事就不講了。
但打個官司、上個電視就要募款了?
感覺這個基金會藉著吳的名義來賺錢比較可能,
目前的30萬就是基金會自己捐的吧!

斯圖亞特 2013-11-05 11:24 PM

引用:
作者損則有孚
【記者黃瑞隆/高雄報導】
判決書說,羅莎訴請吳憶樺交付監護,經法院合議、調查後認為羅莎請求有理,吳火眼應交出吳憶樺監護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羅莎是吳憶樺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監護權從吳童父親死亡的同時即當然確定,無需再待法院裁定。吳火眼依非訴訟程序聲請改定其為吳憶樺監護人,也經法官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駁回。


看起來的確是符合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不過法條上還有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依法律來看 祖父母應該是第一優先沒錯..叔叔是三等親之內,但是順序很後面。
可是當時沒考量到外祖母是否有能力扶養?
這還真的想看看當初是怎麼攻防的

abo5738 2013-11-05 11:35 PM

巴西吳憶樺回台灣需一百多萬旅費,台灣只湊30萬元
 
引用:
作者13號避難所
吳個人的事就不講了。
但打個官司、上個電視就要募款了?
感覺這個基金會藉著吳的名義來賺錢比較可能,
目前的30萬就是基金會自己捐的吧!


基金會 故意放長線釣大魚的?


說實在的 新聞不報還好

報了 讓人感覺 真的沒募款的必要......

madishit 2013-11-05 11:41 PM

引用:
作者Stripper
還真的有人在巴西


你不要太大驚小怪了!

這位網友在巴西很久了

在78區混久的應該都知道

pcbd 2013-11-05 11:46 PM

我是想不通為什麼要來台灣玩還得要台灣人出錢?不是已經有保險金了嗎?
先跟銀行借錢再還就好了.然後還要做面子捐錢給母校,慷他人之慨,自己不
花半毛錢還可以博得美名,真是好事都被他佔盡了.

那個基金會也很可疑,是不是有藉此得到獲利?

netor 2013-11-05 11:54 PM

引用:
作者斯圖亞特
看起來的確是符合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人)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不過法條上還有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依法律來看 祖父母應該是第一優先沒錯..叔叔是三等親之內,但是順序很後面。
可是當時沒考量到外祖母是否有能力扶養?
這還真的想看看當初是怎麼攻防的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可說是帝王條款,當初外祖母要把小孩出養給德國人時,如果他叔叔知道進而爭取,應該有贏的機會,只是過了這麼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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