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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Re: [問卦] 有沒有基督徒如此汙名化多元成家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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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反對者要反對的就是同性戀~ 在這種制度中, 家庭組成源起的是伴侶, 不是夫妻; 夫妻可以被先天定義成由男女組成, 畢竟行之已有千百年有所依據, 伴侶卻不行; "伴侶" 兩字先天定義上就可以容許同性伴侶存在, 就會變成可以容許同性戀組成家庭; 所以反對者當然要以各種理由, 設法打壓伴侶制, 絕對不能放行.. |
引用:
此草案如果我的理解沒錯 關於同性也適用於婚姻制,並沒有同性戀者只適用於伴侶制的問題 |
引用:
婚姻這檔子事, 千百年來都是男女間的事情, 始初涵義就是 "生而養", 人們心中有根生地固既定傳統觀念在, 要改變並不容易, 同性婚姻不必然能為大眾所接受, 因此反對者容易引經據典而獲得支持.. 但是反對同性伴侶卻不容易, "伴侶" 兩字並不為 "生養", 傳統上也不僅限於男與女, 所以得另尋它法, 列舉各類負面假設以醜化是最常見的手法; 為徹底將同性戀排除在家庭組成之外, 反對同性戀者除了反對同性婚姻, 更會反對伴侶制.. |
多元成家不就只是把同性戀包裝起來的藉口而已嗎?
通過之後等於是讓同性戀合法化 感覺就像是先把女生搞大肚子之後再來談結婚 |
1個附加檔案
引用:
我可是照著你提供的草案檔案複製貼上的..., 可不是什麼反對團體的說詞... 到底是誰沒去看草案? 從頭到尾都是在講民法, 可是你也從頭到尾不願意也無法去理解什麼叫做"法律的連動關係". "當民法有規定"伴侶無性忠貞義務", 刑法能不能判通姦罪?" 連回答這個問題的邏輯判斷能力都沒有, 你還在那邊跟我說什麼很奇怪. 你該不會以為修了民法, 就只是修民法, 其他法律不會變動, 不用理會?? 那幹嘛釋憲? 反正憲法也只是憲法, 不會去影響其他法律?? "現行民法"確實沒有管通姦,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中"卻明文寫了"伴侶間沒有性忠貞義務", 當這句話寫進民法, 民法有沒有管到"通姦"這檔事? 還是你要告訴我"性忠貞"跟"通姦"是沒有關係的兩件事? p.s不確定我到底會不會用站內附加檔案... ![]() |
引用:
難怪,我終於了解你為什麼始終要把兩件事情搞在一起,昨天半夜大概真的太累了,始終搞不懂為什麼你總是認為伴侶制度等於讓小三有合法地位 沒關係,請你看以下條文 引用:
看懂了嗎?伴侶制度跟你的婚姻關係不相衝突,反同性戀者反對伴侶制度還有所本,婚姻關係的建構仍然存在,你反對通姦在那邊喊甚麼燒? 修改過後的民法,你還是可以告別人通姦,你還是可以藉此跟配偶要求離婚 請你不要把伴侶制度跟婚姻關係混為一談 況且,假設你已經和別人結婚,也不因為有伴侶制度就會有小三存在 如果你非要跟小三有所謂的伴侶關係,你的配偶可以藉此解除婚姻關係,伴侶和婚姻你只能挑一個,同樣的,財產分配的基礎也只能從其中挑一個,要嘛是伴侶,不然就是婚姻關係 你最擔心的,第一個,有小三要來加入你的家庭,修改後的民法不允許,除非你和你配偶離婚 第二個,你爸的小三要來要求分財產,假設你母親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小三就不能因為伴侶制度來要求離婚,因為伴侶與婚姻你爸只能選一樣,沒有同時存在的問題 第三個,你認為伴侶制度等同我想要離婚,我就可以開開心心的離婚,錯,民法的婚姻僅僅只是將夫妻二字改成配偶,其它都一樣,修法後你想離婚仍然沒有這麼容易 (此外,如果你是反同性戀者,對夫妻改成配偶等於是同性戀婚姻有疑慮,那我無話可說) 有人把比較給列出來了,來,自己看,我請問你,為什麼硬要把伴侶制度跟婚姻制度打在一起? ![]() 引用:
因為就算修法婚姻制度仍然限制了小三存在,這根本不需要去修甚麼刑法通姦罪,修改後的民法 1052 條仍然說你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合意性行為 因此,你仍然可以訴請離婚,你還是可以打離婚官司,你還是可以告小三,你還是可以請徵信業者去抓**,你仍然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對方要支付贍養費 ........ 還是跟以前一樣啊!我請問要修甚麼法? 反對同性戀婚姻的人反對這個,我個人覺得還有他們的道理,就算是用宗教的理念來反對都可以,反正每個人都有宗教思想的自由 但我完全不懂像你這種反對通姦的人跟著一起喊燒,到底是在幹嘛?伴侶制度從來就跟通姦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打靶也該打對靶,怎麼去打別人要打的靶子? |
引用:
同性戀一直都是合法的,你只是不能辦登記而已,很簡單,你看那些出櫃的人有被警察抓起來或者被檢察官調查嗎? |
引用:
合法是有立法保障才叫合法 沒立法管理的根本不叫合法 不然根本就不用搞這法案出來了 既然根本沒立法當然就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 警察當然沒理由抓人啦 |
引用:
多元成家根本就沒有管你到底可以跟誰談戀愛的問題,僅限於權利與義務而已 未修改前的民法,很明顯的限制結婚等於就要有一男一女,這個很好理解,但這等於說這一男一女就是有戀情存在嗎?不對,你跟另外一個異性只要雙方合意,就能結婚,民法並沒有限制你們兩個一定要談戀愛 修改後的民法,它同樣的也沒有要求你跟異性或同性非要有戀情關係,一樣也是合意你們就能組成婚姻關係或者伴侶關係 不管是修法或不修法,它都不管同性戀或異性戀,它管的是:異性婚姻、同性婚姻與伴侶關係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民法從來就沒有打算要替同性戀或者異性戀做甚麼合法不合法化的意圖,不修法,你都可以搞異性戀或同性戀,有修法,你照樣可以搞異性戀或同性戀,甚至是雙性戀都是你的自由,我們的國家從來都沒有限制你在感情上是甚麼樣的特質 除非,你打算透過這些關係來建構權利義務,這時候才有民法介入的空間 還是要說清楚,假設你以上都不同意,也不等於說我認為你不可以反對同性戀婚姻,那是你的自由,我不認同的點在於你對於民法的認知,民法從未限制同性戀,它只有限制「同性婚姻」 |
引用:
所以依圖表, 再看你前面提的草案檔案, "多元家庭法案"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不就是"家屬制度"? "2人或2人以上"不就包含所謂的"第三者"? 甚至以圖表來看, 圖表都明確的就說了"通姦除罪" 而圖表中的"不涉及xxx, xxx修法"也就是你的盲點, "我只有修民法阿, 所以刑法該罰的還是可以罰" 但事實呢? 修了民法以後刑法勢必要連動(原本要用疑問句緩和語氣, 但為免你看不懂, 我還是直接說了) 這不是說"我只有修民法", 就可以撇清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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