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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由豪想回台灣 願意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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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豪都說"東華公司貸款給東帝士關係企業,都依法辦理"
我看到的好像是陳由豪說聖旨到, qneb跪下接旨... :laugh: :sleep: |
有些人看到三民自就抓瞎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4/today-p10.htm 2010-2-4 <通緝期滿>陳由豪掏空東華案 逃過刑責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遭指「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的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與妻子林富美,因涉及非法挪用東華公司資金八億餘元,九十二年遭檢方依背信罪起訴,但兩人滯美不歸遭通緝,通緝時效到去年十一月廿八日為止。台北地院昨判陳由豪夫婦免訴,兩人逃過刑責五年的背信罪。 另涉他案 通緝至105年 但陳由豪仍有因東鼎掏空案、違反山坡地條例及誹謗等案,分遭基隆地院、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院發布通緝中,其中通緝時效最晚的東鼎掏空案,所涉商業會計法,也將於一百零五年屆滿,屆時已七十五歲的陳由豪可以返台而不受任何刑事追訴。 挪用資金週轉 涉背信罪 東華案是檢方指陳由豪、林富美夫婦涉嫌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間,未經東帝士集團旗下東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即挪用東華公司八億八千多萬元資金供己週轉,事後雖回補但仍造成東華公司損失利息八百餘萬,涉及背信罪。 但陳由豪夫婦在法院開庭前即潛逃,並提出兩人在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醫學中心的診斷書,以他與妻子分別有「血尿」、「眼疾」等病症,需在美國治療,且不適合長途飛行為由請假。 但法院發現,九十年起到九十一年短短一年八個月期間,陳由豪入出境高達四十八次,林富美則是在近兩年入出境四十六次,夫婦還曾赴中國訪問,法官認為,陳由豪夫婦身體狀況並非不適合長途飛行,九十二年發布通緝,時效為十四年。因此案適用舊刑法,由犯罪行為結束時的八十四年起算,至去年十一月屆滿。 陳由豪遭通緝後,還曾隔海放話指控遭不公平待遇,當時北院回應,自美回台頂多十餘小時,且國內醫學也相當發達,如果被告有心回國應訊,應非難事。 陳由豪不服遭通緝提抗告,高院合議庭更直指陳由豪夫婦並非不適合長途飛行病人,卻避居我國司法權所不及海外,認定兩人有逃亡之實予以駁回。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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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打用語不精確而且有誤先在這道歉 當然他還沒被判決了,只是訴訟過程暫停而已但以下是小弟要說的 1.檢察官當然沒辦法判決他是否有背信罪 但檢察官只要認為有罪確信就可以提起訴訟,這規定在刑事訴訟法251條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這認定很寬,只要達到有罪確信即可大約心證50%) 2.依刑事訴訟法 71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71條之1(到場詢問通知書)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 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如不到場法院當然會以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所以他跑了理所當然就會被通緝,因為被告有到場的義務,這也是被告言詞辯論的權利 |
引用:
再補充一下你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於審判用,並不包過偵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防禦,而作成判決。 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 同時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 |
是不是生病了?
想回台就醫? |
原來這不是罪啊
那我去你家搬錢吧 傻呼呼的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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