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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神2008 2012-12-06 11:27 PM

引用:
作者allenroy0414
給你三天做離職交接 是沒甚麼不合情合理 還算給你台階下ㄒㄒ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忘了說了,其實我之前已提過離職,也遞過辭呈10月初,訂於11/20走,但同事單方面給我批12/31,也已批准,但老闆忽然在11月初開始改變薪資結構,原因是他覺得公司績效不好,改底薪20000油資不補貼另外看績效領獎金,所以我是有預告的,而且已超過30天.......,我明天去公司,但老闆是在總公司,不會遇到老闆,會計也權力有限,所以應該也是處理零件短缺的事而已,但被污賴侵占公款,實在令人氣結

厝漢 2012-12-07 12:16 AM

引用:
作者福神2008
因為前公司要單方面的改變薪資結構,所以我曠職離開了公司,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我已零件跟收的款項未繳回,涉及侵佔....
零件是有少,因為拿來拿去或其他原因,總會盤損,錢的方面則根本沒這回事,請問這樣我會有事嗎??另外他們11月份薪水也還沒給我......



不管如何都要 辦 離職~~~

要是你在找一樣的工作小心 黑掉

allenroy0414 2012-12-07 01:56 AM

引用:
作者福神2008
我忘了說了,其實我之前已提過離職,也遞過辭呈10月初,訂於11/20走,但同事單方面給我批12/31,也已批准,但老闆忽然在11月初開始改變薪資結構,原因是他覺得公司績效不好,改底薪20000油資不補貼另外看績效領獎金,所以我是有預告的,而且已超過30天.......,我明天去公司,但老闆是在總公司,不會遇到老闆,會計也權力有限,所以應該也是處理零件短缺的事而已,但被污賴侵占公款,實在令人氣結


好好處理吧 老實說意氣用事並不會為您帶來甚麼好處 道不同不相為謀 就好 撕破臉其實對我們小人物實在沒好處

sutl 2012-12-07 04:05 AM

引用:
作者sd640801
挖洞給自己跳
如果當初有競業條款
還有得你玩的了

禁止轉業期間如果沒付6成以上薪資,通常法院會判此契約無效。

sutl 2012-12-07 04:18 AM

引用:
作者福神2008
我忘了說了,其實我之前已提過離職,也遞過辭呈10月初,訂於11/20走,但同事單方面給我批12/31,也已批准,但老闆忽然在11月初開始改變薪資結構,原因是他覺得公司績效不好,改底薪20000油資不補貼另外看績效領獎金,所以我是有預告的,而且已超過30天.......,我明天去公司,但老闆是在總公司,不會遇到老闆,會計也權力有限,所以應該也是處理零件短缺的事而已,但被污賴侵占公款,實在令人氣結

十月初遞辭呈,的確可以十一月初走,因為已符合一個月的預告期。(假設年資三年以上,年資不到一年,預告期只有10天)

所以你同事批12/31是違法的,除非你同意。

至於交接這回事,其實就是預告期能做多少就做多少,時間到了就算還沒交接完還是可以直接走人。(何謂交接完?)

由於之前有油資補貼,所以交接期也是可以要求油資,如果會計不給,那就不出門,只在公司內交接。

如果當初10/1預告辭職,11/1走人,就算有些許帳目不合的事再事後追告,通常也是沒有勝算,因為10/1~11/1這段期間公司都無明顯作為,那就代表並沒有帳目不合的問題。(當然作假帳公司還是可以告,但只是一般盤損法官通常不會接受)

福神2008 2012-12-07 09:15 AM

剛剛去公司了,果然沒好結果
會計推說要找寫存證信函的人不是找他,之前有歸還的東西(沒簽名)都不算
唉.....反而被擺了一道,那我要回覆存證信函,說我願照損失的部份(當初我有簽名領出)
賠償,是打電話過去嗎??因總公司離家有一段距離,還是放著不理??因會計不讓我就盤損的部份做一個賠償,直接說他無法處理

cys070 2012-12-07 09:18 AM

當然是找負責的人

找個會計有什麼用.....

又不是他作主

福神2008 2012-12-07 09:28 AM

引用:
作者cys070
當然是找負責的人

找個會計有什麼用.....

又不是他作主

可是我幾乎東西都交回去了,卻被講都沒交??我也認了
那總要有個單子說我欠他們什麼東西吧,會計有,但我知道他不處理
我不知道要等賠償通知或是找負責人(問題他是掛名的老闆兒子,什麼都不知道),因為去找他,他也不知所以然,找老闆,恐怕只會更難看
亦或是也發個信函(有個憑證)說我願意賠償(就盤損部份),但其他方面請他們出示我有拿的証明,再做處理......

隨風浮雲 2012-12-07 09:34 AM

引用:
作者福神2008
剛剛去公司了,果然沒好結果
會計推說要找寫存證信函的人不是找他,之前有歸還的東西(沒簽名)都不算
唉.....反而被擺了一道,那我要回覆存證信函,說我願照損失的部份(當初我有簽名領出)
賠償,是打電話過去嗎??因總公司離家有一段距離,還是放著不理??因會計不讓我就盤損的部份做一個賠償,直接說他無法處理

沒簽名的當然不算,這我前面就提到了,你要向公司舉證你確實把公司給你的物品(當然公司要舉證這些物品有給你)已經還了,如果你只是放在某個地方,沒人看的到,那東西被偷了,你還要舉證是誰偷了這些物品,不然就表示你侵占了該物品。

會計不能做主,你就有用公司的電話,打回總公司問誰能做主,然後去那個可以做主的人,會計也是領人薪水的。

如果你打算放著不理,那就等著上法院跟檢察官和法官解釋吧!

cys070 2012-12-07 09:36 AM

引用:
作者福神2008
可是我幾乎東西都交回去了,卻被講都沒交??我也認了
那總要有個單子說我欠他們什麼東西吧,會計有,但我知道他不處理
我不知道要等賠償通知或是找負責人(問題他是掛名的老闆兒子,什麼都不知道),因為去找他,他也不知所以然,找老闆,恐怕只會更難看
亦或是也發個信函(有個憑證)說我願意賠償(就盤損部份),但其他方面請他們出示我有拿的証明,再做處理......


你今天去等於沒談!

是可以理解你都不想再跟他們見面

打電話去問清楚誰負責,約他在時去

真要找老闆談,你也要做,別因為難看就放著

到時真被告上法院,那才叫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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