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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主管請育嬰假被降職開除 雇主挨罰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80406)

dogcccrrrwhh 2012-08-21 12:57 PM

引用:
作者twu2
看來負面意見居多, 那我就說一些正面一點的吧.
剛好目前也在醫院上班 (財團法人, 非公立醫院), 我看醫院內請育嬰假的人還不少, 並沒有不能或不敢請的情形.

以這個案例來看, 如果資方的說法沒錯的話, 該員工並不是因為育嬰假才被處罰的吧.


一般勞工跟護士是無法比較的喔
勞工不做...外勞很快就補
護士不做....空缺

JJ19 2012-08-21 01:12 PM

我比較訝異的是
居然有非公職的人敢請這6個月育嬰假.......

pompom 2012-08-21 02:13 PM

勞安甲種業務主管牌照 :ase
不懂 問一下這是做什麼用的
甲級耶 :eek:
有沒有乙 或是丙
需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rolleyes:

weirock 2012-08-21 02:24 PM

權利是要自己去爭取的

如果覺得權利受損

除了躲在電腦後面外

那什麼都不會改變

總覺得有人以為自己在專制國家~整天希望出現一位明君

跳海人 2012-08-21 02:39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要是公司真的不要這個員工、又肯給資遣費

我想不出有啥理由指責這家公司
又不是養老慈善機構,不准雇主炒人嗎 ?



可以炒人,但不能因育嬰留職停薪時炒人
常在套法條的您,這個應該不是不清楚吧
為什麼不能在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炒,原因很簡單,這會造成寒蟬效應
您認為醫生有和人員談資遣,已經是有天良的雇主,個人無法認同
這種做法,會讓該公司未來人員不敢再請這個假,所以資遣的動作,殺雞警猴意味濃厚


員工到復職前才知道職務調動的事,很明顯的醫院是利用申請時間差異在鑽漏洞
不然員工怎麼可能復職前才知道這件事,人評會至少需讓員工有答辨的機會
而該醫院憑著人評會的結果不讓該位主管回復原職,即不符”復職”,自然沒有曠職的問題
由此可推斷,勞工局間接証實了醫院人評會的過程是有問題的


個人認為熟讀法令不是用來在版上嗆人用,而是用來幫助有需要的版友使用
至於版友是否有情緒的回應,這個不代表每個人都如此,一笑置之即可
理正言順可以讓更多人能(願意)去瞭解自己的權利
唯有讓更多人了解自己的權利,才能凝聚更多的共識

GIRORO伍長 2012-08-21 02:40 PM

引用:
作者pompom
勞安甲種業務主管牌照 :ase
不懂 問一下這是做什麼用的
甲級耶 :eek:
有沒有乙 或是丙
需要具備什麼資格呢 :rolleyes:



這種問題google一下不就知道了

GIRORO伍長 2012-08-21 02:51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員工到復職前才知道職務調動的事,很明顯的醫院是利用申請時間差異在鑽漏洞
不然員工怎麼可能復職前才知道這件事,人評會至少需讓員工有答辨的機會
而該醫院憑著人評會的結果不讓該位主管回復原職,即不符”復職”,自然沒有曠職的問題
由此可推斷,勞工局間接証實了醫院人評會的過程是有問題的


我是覺得新聞上面的資訊不夠

我想如果請育嬰假不是該公司的原有文化
一般情況下、勞工應該沒什麼人敢請
我是認為應該有其它原因、而不是在育嬰假上面

不過真正原因、只有當事人才會清楚

雇主真的要砍人,資遣費都願意付了
怎麼還需要繞這麼一大段路

twu2 2012-08-21 02:54 PM

引用:
作者dogcccrrrwhh
一般勞工跟護士是無法比較的喔
勞工不做...外勞很快就補
護士不做....空缺

醫院不是只有醫生與護士, 一樣有養一堆後線的行政人員.

pompom 2012-08-21 02:59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這種問題google一下不就知道了


估了
但是有上勞保法規嗎?資基法....實際操作呢!
職保法 就保法 就服法....好多喔
業務 主管 管這麼多 真辛苦 :stupefy:

跳海人 2012-08-21 03:03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我是覺得新聞上面的資訊不夠

我想如果請育嬰假不是該公司的原有文化
一般情況下、勞工應該沒什麼人敢請
我是認為應該有其它原因、而不是在育嬰假上面

不過真正原因、只有當事人才會清楚

雇主真的要砍人,資遣費都願意付了
怎麼還需要繞這麼一大段路



是的,我也認為新聞上的資訊不夠

至於為什麼願意付資遣費,就個人經驗,不外乎二個

一則安撫人員,避免走上勞資爭議;一則恫嚇,威嚇現有人員,公司對育嬰留職停薪的請休態度

若是真的不適任要中止勞動契約,應在員工不適任即進行,而不是休完了育嬰假後才施行,這個很明顯是站不住腳的

而這個案例,勞工局已判定該公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更名),所以上述個人的論述應沒偏離這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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