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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責任制為理由強迫取消休假是否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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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告贏了,能拿到甚麼?有500萬?1000萬的精神賠償嗎? 還是企業判罰2000萬?1億?還是老闆直接關個5年不得緩刑? 事實是企業罰個幾萬就沒事了 :yeah: 官員,法律都是老闆的人馬,你要爭甚麼? :D 看看美國前陣子FBI直接把台灣駐外官員(凌虐菲庸)抓起來,穿囚服開庭。 台灣有可能讓郭董王董穿囚服嗎? :D 簡單說官員的素質普遍低劣,毫無法治國家應有的素養。 昨天和公司兩位老外工程師討論到程式軟體用甚麼寫的,我說是ADS 約5000usd 不過我是用crack 版。人家就不考慮了。就是這麼守法。 大家還是多念佛,離開鬼島好啦 :D |
引用:
那裡的勞工局?真是混帳 勞基法裡只有分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約聘,派遣 不定期契約=正職 就算是派遣也要依勞基法來走,而非契約 契約=民法(一般法) 勞基法=特別法 特別法>一般法 派遣公司與你是勞雇關係,到被派遣的公司工作,則該處為就業場所而已. 當支援的公司不要你時,你跟原本的派遣公司還是有聘雇關係,而且合約還在存續當中, 若是資遣你,派遣公司應該要付你資遣費,因為聘雇契約是定期契約,但期限並未到期就資遣你. 好久沒摸勞基法了,相關法條要去找找 |
引用:
"我看你一直強調勞工的權益要自己爭取" <--這應該是另一位吧? |
引用:
我以將錯誤的 更改了 :jolin: |
引用:
如果你申訴人、勞檢法33條規定十四日內要把結果告訴你 至於其它人的申訴案、是不會公開的 頂多在宣導案例時才貼出來、但當事人名字和公司名稱會塗掉 |
引用:
當大環境改變的因數, 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上的時候, 不找管道發洩一下, 是會瘋掉的. 至於改變自己, 大家都有做, "為五斗米折腰" 或許有些人, 比較幸運, 無法理解 市斗小民的悲哀, 如: 沒有不景氣, 只有不努力等等 . |
引用:
沒錯呀 你不喜歡你的工作環境、就改變自己離開這個工作環境 總好過一邊訐瞧又一邊不敢離開一萬倍 |
我一直覺得,台灣的勞檢單位,裁罰的考量應以受損害的人數為單位
並以要求企業將勞工受損害的金額賠償回來 例如:超時工作,一家工廠裡,若有5個RD,1個SE,2個SI,100個操作人員超時工作,勞檢應就超時部份裁罰50K好了,則應罰該企業(5+1+2+100)*50K=5,400,000才對,並且賠償每個員工超時工作的薪資 就我所知道的是,中國大陸對於保障勞工做的比台灣好 像是每年的特別休假,若有員工放不完,則該企業要依人數受罰. 不管你有什麼理由 |
引用:
是呀 全是老闆的錯、環境的錯、連提供方向的人也有錯 只有受虐勞工自己沒有錯 :cry: |
引用:
恩 也對拉, 勞工自己最大的錯誤就是, 身為 "勞工". 至於老闆/提供方向的人 有沒有錯, 我想現在的環境已經給出答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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