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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男輪暴無罪 被害女子家屬罵「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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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憶這種東西都是再建構的,記憶與真實經驗不符也是常常發生的事,尤其是在這錄影器材普及的時代。 |
電影裡常見啊。為強姦案辯護的律師,不是經常都羞辱受害者、連珠砲地提出尖銳、混淆性的問題,證明被害者的證言不可信,獲得無罪的宣判的嗎。
雖然只是虛構,但我相信這樣的律師、這樣的審判應該是有的,而且不會少見。 |
引用:
雖然是假設 但是沒人可以保證這種情況部會發生吧 舉例的意義在於 法官的判決是基於證據的充分與多寡 而不是情感的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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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沒勢的公訴案被害者只有個愛理不理的檢查官?! :stupefy: 引用:
更何況是五個專業律師vs 一個無法律經驗的被害女子 :tu: :tu: :tu: |
內容完全是胡謅的新聞就別再相信了
****?! 根本就沒採到甚麼鬼**** 真不知道記者的****是哪來的 5名律師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每個被告只能請一個律師而已 被告3個也只不過是3個 3個變5個 我真不知道另外2個是不是記者用第三隻眼看到的.... 最後下面是節錄司法院對該案件的新聞稿 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除被告蘇O宏自行選任律師一人為其辯護外,被告謝0洋、郭O龍均未委任律師辯護,因此本院依法指定義務辯護律師各一人為謝0洋、郭0龍辯護。又檢察官以A女之證言作為起訴被告三人之重要證據,而被告之辯護人為行使辯護權,依法得詰問證人A女究竟有無遭被告三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遭受****或猥褻之方式等問題,以釐清案情。本院為保護被害人A女,並未公開審理本案,且將A女與被告隔離後依法進行交互詰問。是外界批評本案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讓被告聘請之五名律師當庭詢問A女「被以何部位插入」、「三人性侵順序」,使A女在法庭上遭受二次傷害云云,容有誤會。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68034 司法院說只有1個自選律師辯護 2個指派義務律師辯護 一共3個 既然偉大的記者大人說有5個 可以請這位記者大人說一下是哪5個嗎?! |
引用:
刑事案件,每一名被告可以選任三名律師。檢察官呢?好像沒限制可以派多少人上。 至於其他可供鄉民議論的部分,還是以判決書內容為主比較好。 |
2份判決書都po上來好了
【裁判字號】 99,重訴,14 【裁判日期】 991028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蔡柱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27895號、98年度偵字第27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99,重訴,14 【裁判字號】 100,侵重訴緝,1 【裁判日期】 1000414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侵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宏 選任辯護人 方正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277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100,侵重訴緝,1 判決文內有被告辯護律師的名字 我怎麼數都只有3個 有人可以教我怎麼樣可以數到另外2個嗎?! :unbelief: |
引用:
老實說針對證詞有沒有重複這個問題再繼續下去我個人覺得挺浪費時間的,因為你有你的觀點我有我的看法! 就算在這邊咬文嚼字說出個黑白也無濟於事,畢竟要是有問題的話該處理的是法官. 老實說你的假設挺是偏頗,要是真發生這種情況還能怎麼辦呢? 不過不要看低這件事情的複雜度,要是這麼簡單的話法官早就輪到你來做! 我個人覺得這跟醉後大丈夫一點都不同,一個被下藥的輪**案件怎麼會跟這電影相同呢? 而且在案件裡受害者是在昏迷狀態被三名被告帶去旅館的,至少可以確認當時他們是清醒的. 電影裡有相似的情節嗎?我想最多不過是三名被告的詭辯跟電影劇情一樣而已. 說到這邊我還不知道你為什麼會覺得這件社會案件讓你覺得好笑? 方便說說你的笑點在哪嗎? |
所以只有被告的罪犯才有權利要國家給他個律師辯護?!
沒錢沒勢的公訴案被害者只有個愛理不理的檢查官?! ~~~~~~~~~~~~~~~~~~~~~~~~~~~~~~~~~~~~~~ 這也是沒辦法的,因為人民素質不高,國家雖獨攬刑罰權但是對於司法體系是否能夠正常運作彰顯正義卻一點也不在乎(或者說不是很在乎)。 司法系統除了受公務員保障外又掛著憲法獨立審判,法官終身職的保護傘,加上官官相護,你有能怎樣。 至於官官相護,舉個昨天的例子好了,昨天公懲會對高院涉貪法官李春地 夫人江美容偽證作出裁定記過兩支,江美容幫丈夫作偽證為何送公懲會? 因為她當時的現職是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這官位大不大自己去問一下,我映像中當時高院這三位法官出包時沒有記者提到江美容的身分是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兩支小過表示可以繼續在司法官機關任職,現任是司法院參事,在國外作偽證是很重的罪,在台灣偽證罪最高也有七年刑期....呵呵....這種裁定要人民相信台灣司法公正別傻了。 |
引用:
大哥呀..無罪推論 前面有人分析的很好 記者通常為了拼新聞 會不實加油添醋許多 台灣又不是警察國家 :fla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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