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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19/today-t2.htm
新聞內容暫不評論,但是關於沒工作這個部份,陳菊早就安排父親去市政府停管處工作 (PS:這工作現在多搶手,多少人想搶都搶不到) 結果這位老兄好像作沒幾天又不做了.............,倒底會不會出現"不能沒有你"第二集呢?? |
引用:
呃~~竟然又上新聞了 還是這樣的負面新聞 :jolin: 真替那個小女孩擔心 :( |
看完新聞~有點想衝上去補兩腳~ :unbelief: :flash: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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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以前不能推翻.要生母出面承認生父另有其人 (有多少女人會願意出來說..我爬牆..還生了別人的小孩) ..後來修法了.. 我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 大慨是..原父母棄養-社會局接手-男主角收養.. 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不是用認領(有血緣關係)... 一般來說..社會局應該會讓較健全的家庭收養... 不會把孤兒讓單身男子收養...(男主角沒老婆吧?) 算是開特例了... |
引用:
我想了想,民法先保護家庭倫理的安定性,是對的. 大法官也"開示"說,當這個保護目的已不存在時; 未來修法是否有條件放寬給第三人進行否認之訴,乃立法自由. 有條件,大概是指DNA鑑定+有扶養事實之類的. 而依現行法,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我認為是不足的,不足以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益. 總之,法律+事實+現實考量. 假設本案,DNA鑑定結果,兩男皆非女孩生父. :shock: 我想這殺傷力更大.更殘酷. 子女自知悉後,十年內不知何去何從. :unbelief: 我的意思是, 跳脫本案,DNA鑑定事實,的確會瓦解一個家庭原本的安定性. 事實 v.s 現實. |
引用:
其實結婚後才有家庭已經是逐漸過時的觀念了,現在歐洲同居所享有的權利跟結婚快差不多了,有的父母甚至等到子女都長大離家之後,才覺得可以結婚而結婚的。 |
引用:
應該不至於如此; 以與我國民法有密切淵源的德國,應該是採登記婚制. 我國近年也改採登記婚制. 我國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規定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WordID=&KCDate= ~~~~~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065條的意旨,很接近本案例. |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最根本的要求,不然到時出事沒有人會理你;
為民服務要在法令範圍內,不然上了法院就是錯,長官也不會挺你; 不信你去考個公務員,然後不照法令做看看。 |
引用:
有時辦法是人想的,且可符合法令的 還有明明有現成的法規,公務員還不一定把人民應知的權利告知 另外互推皮球的本事也很行,什麼都是依法行政,各單位都依法行政,說這是別部門的職責,那人民要如何? 另外大家都有過跑公家機關,不一次叫你準備好應帶的東西,還三番兩次補齊東西的經驗,即使電話先詢問也都不一定能避免 另外依法行行政,真不知公文為何旅行哪麼久?當公務員的可以講一講緣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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