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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chao 2009-12-19 06:25 A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19/today-t2.htm

新聞內容暫不評論,但是關於沒工作這個部份,陳菊早就安排父親去市政府停管處工作
(PS:這工作現在多搶手,多少人想搶都搶不到)
結果這位老兄好像作沒幾天又不做了.............,倒底會不會出現"不能沒有你"第二集呢??

好菌多多 2009-12-19 07:30 AM

引用:
作者alexchao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dec/19/today-t2.htm

新聞內容暫不評論,但是關於沒工作這個部份,陳菊早就安排父親去市政府停管處工作
(PS:這工作現在多搶手,多少人想搶都搶不到)
結果這位老兄好像作沒幾天又不做了.............,倒底會不會出現"不能沒有你"第二集呢??

呃~~竟然又上新聞了
還是這樣的負面新聞 :jolin:
真替那個小女孩擔心 :(

喔喔 2009-12-19 10:27 AM

看完新聞~有點想衝上去補兩腳~ :unbelief: :flash: :jolin:

咕咕鳥 2009-12-19 10:55 A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我愈想愈奇怪.
推定,是可以推翻的.
直接打確認之訴,即可反面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要不然,後來是如何解決的?
法院網開一面?
還是至今只有監護權,沒有確認親屬身分?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以前不能推翻.要生母出面承認生父另有其人
(有多少女人會願意出來說..我爬牆..還生了別人的小孩)
..後來修法了..

我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
大慨是..原父母棄養-社會局接手-男主角收養..
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不是用認領(有血緣關係)...
一般來說..社會局應該會讓較健全的家庭收養...
不會把孤兒讓單身男子收養...(男主角沒老婆吧?)
算是開特例了...

sunnywalker 2009-12-19 04:47 PM

引用:
作者咕咕鳥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以前不能推翻.要生母出面承認生父另有其人
(有多少女人會願意出來說..我爬牆..還生了別人的小孩)
..後來修法了..

我不知道後來怎麼解決...
大慨是..原父母棄養-社會局接手-男主角收養..
是收養(無血緣關係)..不是用認領(有血緣關係)...
一般來說..社會局應該會讓較健全的家庭收養...
不會把孤兒讓單身男子收養...(男主角沒老婆吧?)
算是開特例了...

我想了想,民法先保護家庭倫理的安定性,是對的.

大法官也"開示"說,當這個保護目的已不存在時;
未來修法是否有條件放寬給第三人進行否認之訴,乃立法自由.
有條件,大概是指DNA鑑定+有扶養事實之類的.

而依現行法,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我認為是不足的,不足以保護未成年兒童的權益.

總之,法律+事實+現實考量.

假設本案,DNA鑑定結果,兩男皆非女孩生父. :shock:
我想這殺傷力更大.更殘酷.
子女自知悉後,十年內不知何去何從. :unbelief:

我的意思是,
跳脫本案,DNA鑑定事實,的確會瓦解一個家庭原本的安定性.
事實 v.s 現實.

sutl 2009-12-20 01:55 A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我想了想,民法先保護家庭倫理的安定性,是對的.

其實結婚後才有家庭已經是逐漸過時的觀念了,現在歐洲同居所享有的權利跟結婚快差不多了,有的父母甚至等到子女都長大離家之後,才覺得可以結婚而結婚的。

sunnywalker 2009-12-20 11:59 AM

引用:
作者sutl
其實結婚後才有家庭已經是逐漸過時的觀念了,現在歐洲同居所享有的權利跟結婚快差不多了,有的父母甚至等到子女都長大離家之後,才覺得可以結婚而結婚的。


應該不至於如此;
以與我國民法有密切淵源的德國,應該是採登記婚制.
我國近年也改採登記婚制.

我國民法關於非婚生子女規定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WordID=&KCDate=

~~~~~
不知道有沒有人注意到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1065條的意旨,很接近本案例.

1256 2009-12-20 12:33 PM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最根本的要求,不然到時出事沒有人會理你;
為民服務要在法令範圍內,不然上了法院就是錯,長官也不會挺你;
不信你去考個公務員,然後不照法令做看看。

test543 2009-12-20 01:38 PM

引用:
作者1256
公務員依法行政是最根本的要求,不然到時出事沒有人會理你;
為民服務要在法令範圍內,不然上了法院就是錯,長官也不會挺你;
不信你去考個公務員,然後不照法令做看看。

有時辦法是人想的,且可符合法令的
還有明明有現成的法規,公務員還不一定把人民應知的權利告知
另外互推皮球的本事也很行,什麼都是依法行政,各單位都依法行政,說這是別部門的職責,那人民要如何?

另外大家都有過跑公家機關,不一次叫你準備好應帶的東西,還三番兩次補齊東西的經驗,即使電話先詢問也都不一定能避免

另外依法行行政,真不知公文為何旅行哪麼久?當公務員的可以講一講緣由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2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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