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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en_10 2009-07-21 02:36 PM

引用:
作者EAC212
你不必和那個自我中心的人認真啦,
你看看他的簽名檔就知道了,
他只是一個自以為正義的青蛙...
既然覺的這裡的人都"無邏輯的鄉愿是非",可是又愛在這裡混,不正是自掌嘴的最高境界嗎..


閣下要怎樣抹自己
本人絕對沒有意見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nbrenhu 2009-07-21 02:38 PM

引用:
作者nbrenhu
如果是我的話,
我會自認倒楣承受損失,
並且出錢好好安葬那位自殺的死者,
甚至幫他寫祭文的詩詞,
並且好好安慰他的親人,

而且祝福他的靈魂能夠得到救贖而安歇。



所謂的【正義】,並非只是金錢上損失與獲得才叫正義,

正當的義理,
孔子的【仁】,
佛家的【慈悲】,
原始佛法的【八正道】,
........
這些東西才是所謂的【正義】。

真不曉得現在的年輕人是怎麼讀書的!?

jasen_10 2009-07-21 02:45 PM

引用:
作者drasil
沒聽說過這個原則,總覺得未來也不會有這種原則出現...

而且討論到現在,還是不知道這裡所謂的「正義」到底有什麼標準。

如果「正義」只是某個人心中抽象模糊的不具體想法,並且用以作為某種最高指導原則的話,恐怕才是導致和稀泥執法方式的無邏輯鄉愿是非。


no
一個小小鄉民
那有什麼最高指導原則

要具體「正義」標準
不就這位法官立下的判決
帶來的和稀泥執法方式及無邏輯鄉愿是非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polopo 2009-07-22 04:52 AM

引用:
作者drasil
民法繼承篇在去年修改以後,不用申請就已經是限定繼承啦...

而且屋主的確有損失,為何不能求償呢?在自殺者的財產範圍內賠償,也算是合理吧。

記得是未成年繼承人?
而且三讀了嗎? 不太清楚 誰願意解惑

jasen_10 2009-07-22 12:14 PM

引用:
作者polopo
記得是未成年繼承人?
而且三讀了嗎? 不太清楚 誰願意解惑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7

只找到這個而且還是

二、程序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的簿冊,易言之,
     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因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是,以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償其債務,所以必須有明確之財產紀錄以利於法院及利害關係人了解
     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二)呈報法院:
     1•此處「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係指繼承開始時該
       被繼承人之住所地之法院。
     2•繼承人除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外,還須同時開具前述之財產清冊。
  (三)公示催告:
     1•法院接受限定繼承呈報後,法院即開始公示催告程序。繼承人收到
       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依裁定內容所定之期間內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是其他相類似之傳播工具。
     2•公示催告後,會有申報權利期間,依民法地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該申報期間不得在三個月以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須於前開之申
       報權利期間內申報債權,如未申報者,則只能就分剩的遺產部分請
       求清償。

jasen_10 2009-07-22 12:18 PM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14

應該還躺在立法院
:jolin:

michelle_lai529 2009-07-22 12:48 PM

引用:
作者nbrenhu
所謂的【正義】,並非只是金錢上損失與獲得才叫正義,

正當的義理,
孔子的【仁】,
佛家的【慈悲】,
原始佛法的【八正道】,
........
這些東西才是所謂的【正義】。

真不曉得現在的年輕人是怎麼讀書的!?

那是您這樣認為吧......
所以不符合您想法的,就是書讀得有問題......
沒有明確界線的東西,真的可以拿來當作規範來判定...
原來正義只是混屯的抽象概念,每個人心裡都有判定,您心裡的正義可能是另一個人心裡的不正義,所以是另一個人沒讀書......
原來正義也是一個混蛋...

drasil 2009-07-22 02:58 PM

引用:
作者polopo
記得是未成年繼承人?
而且三讀了嗎? 不太清楚 誰願意解惑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引用:
作者jasen_10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14

應該還躺在立法院
:jolin:


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96.11.20
:jolin:

GoodKIWI 2009-07-22 03:12 PM

引用:
作者nbrenhu
自殺不見得就是錯的,
生命是自己的,為何不能自殺?
而所謂凶宅,只是社會風俗的不文明而已,
造成房價下跌應該向社會大眾的無知索價才是,
自殺的人與其父母沒錯。

請問一下,如果你勝訴之後,
『社會大眾』不付錢時你可以找法院強制執行嗎,又要對誰執行?
說到底,你訴狀上被告寫得是『社會大眾』的話,
你保證一定會被法院打槍,連告都告不成。

polopo 2009-07-23 04:03 AM

引用:
作者drasil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條文,將有重大修正!96.11.20
:jolin:

那修了沒呢?????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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