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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2009-01-19 07:23 AM

我相當贊同樓主所說~~

不吸煙~~就不要往開放吸煙的場所移動~~

消費者自然會將這樣的商家區隔開來~~

有吸煙以及不吸煙的酒吧~~也有吸煙以及不吸煙的網咖~~

而不是像強迫所有人接受煙盒上嘔心的照片那樣~~

去強迫所有吸煙人去接受不能在特定區域的吸煙的麻煩~~~

Patlabor 2009-01-19 12:07 PM

為啥會需要用到立法來嚴格禁止
說穿了不就是少部分的癮君子不知自重,不曉得尊重他人嗎
中國人向來是出名的利益放中間,規則擺一邊,
之前即使是不該吸煙的地方,仍舊看到煙霧瀰漫,但中國人嘛,就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今天你自己100%的方便造成其他人0.00001%的不方便,你覺得沒什麼
但是這0.00001%的不方便乘以總人口數其實是大於那100%的方便
而多出來的部份總有一天會回饋回自己身上...
而抽菸為啥會被人批評不就是二手菸的問題嗎,
白白吸二手菸的人,我實在是想不出理由為啥要尊重癮君子啊
你今天喝酒除非是灌酒文化,不然再怎麼害也只有害到自己的肝
有很多人士說那機汽車也有煙害啊,
這種說法不就跟我只有貪幾百萬,人家都貪七億勒,幹嘛要辦我的意思沒啥兩樣吧

yumi 2009-01-19 01:10 PM

也許以後會有私人吸菸室。。。 :cool:

P&W 2009-01-19 01:30 PM

引用:
作者marinese
法律可以嚴格 重點是以經不切實際 過度烏托邦了


是"已"經吧,之前定的法律夠寬鬆了,一樣有人在這裡哇哇叫,一樣有人躲在公司廁所抽煙,公司又不是沒有吸煙室,卻跟小鬼一樣一定要躲在廁所吸煙兼吸大便味,只要有這種人在,法律只會越嚴不會越鬆,跟烏托邦無關∼∼

噓嘘尿布二代目 2009-01-19 01:40 PM

其實看看台北市地上的垃圾, 並分析其成份
抽煙的, 實在是很不自愛

下一步不是將吸煙當成吸毒, 而是取締亂丟煙頭者

UP-UP 2009-01-19 01:53 PM

要怪就怪,台灣的社會風氣

見面,請煙,請檳榔

長久下來,變成習慣

不請,沒交情. 不請對方,工作不好做

也造成,沒好處(利益),就不相往來

人變的自私

jason54088 2009-01-19 05:07 PM

引用:
作者馬囧囧
要不要乾脆把香煙列為一級毒品好了
吸煙者唯一死刑
檢舉屬實還有一億獎金
降子應該可以杜絕


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好玩了,
台灣菸酒公賣局局長馬上就被依販賣一級毒品遭到逮捕 :D

jason54088 2009-01-19 05:40 PM

我到是有一個兩全其美的建議,
反正現在抽菸的說不抽的不尊重,不抽的也說抽菸的不尊,
但一切還在平衡點,政府介入立了新法讓這議題失衡了,
說穿了其實是都是為了國庫,禁菸場所吸菸-->罰款
增加健康捐 ---> 稅收
都是拿吸菸者開刀,抽菸的當然不爽了,所以要再立一個
法來平衡也可以增加稅收,路上行人如果嘴上沒刁菸一律帶
口罩,違者罰.......,正好可以配合室內禁菸,因為室內禁菸
所以可以不用帶口罩,口罩的價格也可以調漲,抽健康稅,
因為國家的德政為你帶來健康的人生,所以要抽稅,這個時
候就會出現一個單位"國家口罩公賣局" 要掛牌的才能賣口罩,
騎機車要帶口罩,不然就刁根菸,不然---->罰,
國庫就會日漸飽滿,那些狗官也就跟著腦滿腸肥A得爽歪歪 :unbelief:

我愛E奶 2009-01-19 07:31 PM

應該改成

離建築物(大樓或房屋外牆起算)20公尺~30公尺內不準吸煙

比較容易讓人懂何處可吸或不可吸...而且離的又夠遠

drasil 2009-01-19 07:45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恰當在哪? :confused: 你的比喻才瞎
我先講兩個原則
第一,法律是"禁止類推適用"的,也就是說,不管狀況類似不類似,
你都不能把對A狀況的處理方式或是價值判定套用在B狀況上
第二,"違法吸菸"和"超速駕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程度上跟立即性
也是完全不能類比.....
要設這種詭辯的邏輯陷阱死胡同,段數也麻煩高一點 :jolin:


那麼請問民法與行政法是否禁止類推適用呢?據我所知,「禁止類推適用」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專利,您這說法似乎近於以偏概全。

網友作個比喻,我想無傷大雅。真要講,菸害防治法沒有刑罰的規定,跟罪刑法定主義無關,而且現在又不是在開庭,類推一下也不要緊。

何況,尚有「舉重明輕」之法理,既然兩者同為法益之侵害,開罰可也。只要沒有逾越應有的比例就好了。

有癮君子認為罰則定的太重,那是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我覺得在上述的討論中應該不需要把「禁止類推適用」搬出來吧...

我不喜歡煙,所以對這次的修法持贊成意見,這種事情跟立場很有關係,就不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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