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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起交通大執法 嚴抓機車族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02421)

honglun 2008-07-02 07:20 AM

引用:
作者hjfrank
ps.
開單的效率超好,
為何不將這樣的效率用在偵辦彭婉如案及劉邦友血案呢?!


效率是看地點的(看當地警察的), 高市鼓山路和旗津整區, 機車紅燈還是照闖(汽車有比較收歛), 還是一樣逆向行駛, 還是一樣綠燈左轉...都不見半個警察.

honglun 2008-07-02 07:23 AM

引用:
作者griffey5896
想太多了.....
說不定死的更多....
125的機車油門輕輕一催都麻青青菜菜超過30

速限是一回事, 實際行駛速度又是一回事, 不是有限制不能闖紅燈嗎..? 高市鼓山路和旗津路闖紅燈的還是一堆, 網路上記者若要挖新聞, 請記得把這兩個地方做追蹤報導, 保證新聞可以寫很久..

honglun 2008-07-02 07:27 AM

引用:
作者PCBDIY
剛才9點回家,在家附近的巷子,就因死警察說我違規跟他吵了老半天,吃罰單 :tu:
以前明明都直接左轉,今天開始卻要兩段轉彎,真是有夠搶錢,真是很不爽 :mad:


不管哪裡 , 機車請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不過高雄鼓山路和旗津路兩段式反而危險, 等你真的到待轉區等到綠燈要過馬路時, 一堆闖紅燈的就衝過來..交通規則不是在保護守規則的人嗎..? 看起來怎麼像是在害人.

不要迷戀我 2008-07-02 07:31 AM

引用:
作者TRG-pro
等你變成開車族時,想法會改變的。


我有汽車阿

但有汽車不代表就能囂張的逼機車 還去訐譙它
還把違規停車 並排停車 三排停車 造成的交通雍塞賴到機車頭上

將心比心 各讓一步 而不是去逼機車 還怪機車 這很沒品

高檔火 2008-07-02 08:16 AM

引用:
作者不要迷戀我
又是一堆開車人的傲慢
交通規則寫得很清楚 轉彎車輛必須禮讓直行 轉彎汽車有在讓直行機車先行嗎 ?
汽車違規停車 明明就是最大宗的違規 是造成交通阻塞的元兇 卻怪到機車頭上來

把所有路邊汽車停車格全部取消 然後劃出機車專用道 這樣最公平啦
省得被傲慢的汽車逼 還要被罵

給你個GJ
基本上我都騎機車道的
還不是路邊違規停一大堆汽車
有的還佔去半條馬路
幹你媽的真的沒在管機車死活的
都你們汽車爽就好

orea2004 2008-07-02 08:53 AM

引用:
作者chengjer
騎機車本來就比較危險,這是事實,不是用一些數字就可以改變,
就算機車死亡比例只有1%,也改變不了機車死亡人數多過汽車,
所以政府就有責任想辦法讓機車死亡人數降低.

這些都是政府跟媒體聯合的"輿論禁摩"
用各種詭異的計算跟比較方式去誇張騎機車是極不安全極不環保的行為
基本上台灣機車的使用人口遠高於汽車使用人口
而且"使用環境不安全"
上橋汽車可以直直走
可是機車卻要東繞西繞才能上橋
上橋的匝道還是GP級的髮夾彎
平面到機車也只能走危險的車道
這樣的政策下機車能安全的走才真的是有鬼

orea2004 2008-07-02 08:58 AM

引用:
作者netor
.禁止超車處超車、連超兩車以上或從右側超車:1200~2400元

這是真的嗎?如果左側禁行機車,右側有違規停車或小黃或公車,那豈不是要一直跟在龜車後面?


對啊
我上次被小黃擠到內側
被開了罰單
我去申訴
警察給我的回函是
你要等他走了你才能跟著走
那時我才知道原來機車騎士這麼卑微
作緊急閃避都會違法

orea2004 2008-07-02 09:17 AM

其實各位有在注意最近一個月來的新聞
大概就知道政府的意圖了.........

調情神手 2008-07-02 09:31 AM

我也有開車也有騎摩托車,有時覺得各退一步都是不錯的做法,就可惜有些死小黃,就偏他媽的只顧載客,左.右轉燈又偏不打,要我說應該是加重罰小黃的不按牌理出牌,摩托車族太卑微了啦!!!真希望摩托車族的那位立委下任當選,多替摩托車發聲!!!不然那些享福坐大車的人才官員哪管外面日曬雨淋的摩托車騎士啊!!!開車常遇到摩托車超車,那是因為摩托車能走的路不是遇到停車,就是遇到公車上下車,不然就是他媽的小黃突然要載客!!!只能說摩托車族不是人啦!!!爹不疼娘不愛!!!

dodie664t 2008-07-02 09:55 AM

引用:
作者knicks
http://www.klg.gov.tw/3substation/newlaw.ht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所有人對其汽機車之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護,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係可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
1800元以下罰鍰,並應責令改正;依同例第43條第12項第3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有罰則可處罰鍰
但是要您去檢舉
警方根本不會主動去抓這些改排氣管的 :unbelief:


自行檢舉?
警察 收 Email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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