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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察剛打電話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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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各位的回應,怎麼覺的辨案的手法和炸騙集團差不多
利用人對不熟悉的事物領域和害怕的心理來達成目地 |
引用:
警察的IP就是鐵証 你有鐵証證明被入侵或親友貼的嗎? 你有錄影帶或人證證明那些是親友貼的? 你有中華電信的資料證明那些是駭客貼的嗎? 沒有辦法證明就乖一點 教人用臆測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入人於罪 引用:
警方會找你就是有足夠證據 等檢方的傳票到, 至少代表你不夠配合, 可能會誤認你畏罪 而且跑一趟是代表深有悔意(雖然只是測試貼圖功能) 聽過罪犯會心虛的跑一趟嗎? 引用:
[不要承認] 是不要承認 "你有散佈猥褻物品的故意" 不是否認貼圖 引用:
前科的問題只要在google輸入 "緩刑是否算有前科" 就有一大堆資料 自己找吧 引用:
依照我看過的一些例子 這種貼A圖跟A文的都是緩刑 都不是大罪, 對社會他人的影響也很低 (幼交的會嚴重一點, 開題的不會是貼這種吧? 如果你貼幼交圖, 我會詛咒你去死) 處罰會有 乖一點會更輕 自己思考吧! |
引用:
請問您最近業績是否不夠?? :flash: |
刀鋒林大大講的頗專業,可能是司法的工作人員.開版大還是聽他的比較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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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台灣法律是「有罪推定」啊? 受教了... |
台灣!感覺自古以來就是有罪推定阿!
美國是無罪推定......... |
如果真的是沒有做的事, 為什麼要去認罪?
IP 算鐵證? http://www.socialforce.tw/blog/blog_299__9147.html 這篇連同續集都看完再來說吧 (好像也很剛好是 XX 縣的警局). |
其實蠻期待這種事情訴諸輿論,最好是相關高層能夠被立委釘到臭頭…
節錄樓上大哥提供的個案數篇文章的某段文字: 『……檢察官所依據的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這一場司法文字遊戲中,唯一間接證據就是IP位址,而PCHOME的網路相簿名稱另有其人,這就是對我有利的證據。……』 不過這個案子和樓主的不同喔∼她是一開始就說是真的被盜用… |
警察國家..................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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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傻眼 :shock: ip是鐵證? 你是不懂還是假懂! 而且原來臺灣要證明自己未做過才是無罪!!! 以前是因為民智未開 :jolin: 所以才常常容易被人污陷 被警察唬走 現在你以為沒有人懂網路嗎? 教人用逆來順受的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可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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