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藺無雙 2007-10-25 09:29 AM

看各位的回應,怎麼覺的辨案的手法和炸騙集團差不多
利用人對不熟悉的事物領域和害怕的心理來達成目地

bladelin 2007-10-25 11:23 AM

引用:
作者type100
這種小案子我最近才處理過
非常麻煩,............

千萬記得
1.千萬不要承認
這麼多年以前的圖片,除非他有其他證據佐證,不然誰敢保證就是你貼的
就算是你的帳號,也可能被入侵或是其他親友貼的
不是這個帳號就袋表示你本人



警察的IP就是鐵証
你有鐵証證明被入侵或親友貼的嗎?
你有錄影帶或人證證明那些是親友貼的?
你有中華電信的資料證明那些是駭客貼的嗎?
沒有辦法證明就乖一點
教人用臆測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入人於罪


引用:
作者type100
2.警察因為地方太遠才要你主動投案
千萬不要去,因為要認為根本不是你做的,不是你做的幹嘛心虛跑一趟?
傳票是由檢方發的,真的有足夠的證據檢方自然得傳你,到時候再說



警方會找你就是有足夠證據
等檢方的傳票到, 至少代表你不夠配合, 可能會誤認你畏罪
而且跑一趟是代表深有悔意(雖然只是測試貼圖功能)
聽過罪犯會心虛的跑一趟嗎?


引用:
作者type100
總之,第一關鍵在於千萬不要承認
況且就算被認為確實是你本人將資料上傳
只要你沒有真的刻意在許多論壇或網路上公開貼出你上傳的圖片
也不能認為你有散佈猥褻物品的故意
你就說你只是測試網頁空間是否正常使用
根本沒有要傳送給任何第三人的意圖,也沒有妨礙風化,敗壞社會風氣的意圖
根本也不知道上傳到個人空間,竟然會被第三人所任意取用
以為就是一個私密的空間,想不到警察這麼厲害"破解"進來看到



[不要承認] 是不要承認 "你有散佈猥褻物品的故意"
不是否認貼圖


引用:
作者type100
.........不要因為這種雞毛蒜皮的案子而背負前科



前科的問題只要在google輸入 "緩刑是否算有前科" 就有一大堆資料
自己找吧


引用:
作者type100
還有,不要以為這種小案子就必然會緩起訴
會這樣想就去配合的,等著收簡易判決吧
這跟法務部內部的XXXX有關



依照我看過的一些例子
這種貼A圖跟A文的都是緩刑
都不是大罪, 對社會他人的影響也很低
(幼交的會嚴重一點, 開題的不會是貼這種吧?
如果你貼幼交圖, 我會詛咒你去死)

處罰會有
乖一點會更輕
自己思考吧!

白色果醬 2007-10-25 11:38 AM

引用:
作者bladelin
警察的IP就是鐵証
你有鐵証證明被入侵或親友貼的嗎?
你有錄影帶或人證證明那些是親友貼的?
你有中華電信的資料證明那些是駭客貼的嗎?
沒有辦法證明就乖一點
教人用臆測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入人於罪





警方會找你就是有足夠證據
等檢方的傳票到, 至少代表你不夠配合, 可能會誤認你畏罪
而且跑一趟是代表深有悔意(雖然只是測試貼圖功能)
聽過罪犯會心虛的跑一趟嗎?





[不要承認] 是不要承認 "你有散佈猥褻物品的故意"
不是否認貼圖





前科的問題只要在google輸入 "緩刑是否算有前科" 就有一大堆資料
自己找吧





依照我看過的一些例子
這種貼A圖跟A文的都是緩刑
都不是大罪, 對社會他人的影響也很低
(幼交的會嚴重一點, 開題的不會是貼這種吧?
如果你貼幼交圖, 我會詛咒你去死)

處罰會有
乖一點會更輕
自己思考吧!


請問您最近業績是否不夠?? :flash:

bluesoul 2007-10-25 12:04 PM

刀鋒林大大講的頗專業,可能是司法的工作人員.開版大還是聽他的比較好喔...

JonahSniper 2007-10-25 12:12 PM

引用:
作者bladelin
警察的IP就是鐵証
你有鐵証證明被入侵或親友貼的嗎?
你有錄影帶或人證證明那些是親友貼的?
你有中華電信的資料證明那些是駭客貼的嗎?
沒有辦法證明就乖一點
教人用臆測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入人於罪


原來台灣法律是「有罪推定」啊?
受教了...

Qbaby 2007-10-25 12:16 PM

台灣!感覺自古以來就是有罪推定阿!
美國是無罪推定.........

twu2 2007-10-25 12:23 PM

如果真的是沒有做的事, 為什麼要去認罪?

IP 算鐵證?
http://www.socialforce.tw/blog/blog_299__9147.html
這篇連同續集都看完再來說吧 (好像也很剛好是 XX 縣的警局).

JonahSniper 2007-10-25 12:41 PM

其實蠻期待這種事情訴諸輿論,最好是相關高層能夠被立委釘到臭頭…

節錄樓上大哥提供的個案數篇文章的某段文字:

『……檢察官所依據的為: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這一場司法文字遊戲中,唯一間接證據就是IP位址,而PCHOME的網路相簿名稱另有其人,這就是對我有利的證據。……』

不過這個案子和樓主的不同喔∼她是一開始就說是真的被盜用…

大昌 2007-10-25 01:26 PM

警察國家.................. :jolin:

狂龍一聲笑 2007-10-25 02:05 PM

引用:
作者bladelin
警察的IP就是鐵証
你有鐵証證明被入侵或親友貼的嗎?
你有錄影帶或人證證明那些是親友貼的?
你有中華電信的資料證明那些是駭客貼的嗎?
沒有辦法證明就乖一點
教人用臆測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入人於罪


傻眼 :shock:

ip是鐵證? 你是不懂還是假懂!

而且原來臺灣要證明自己未做過才是無罪!!!

以前是因為民智未開 :jolin:

所以才常常容易被人污陷 被警察唬走

現在你以為沒有人懂網路嗎?

教人用逆來順受的方式面對法律 簡直就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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