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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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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如果依我國(大陸法系),就直接引用刑法第 15 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成立犯罪。 如果依英美法,無成文法限定下,陪審團尚可依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認定該等行為有罪。 以上拙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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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那道路發生車禍,圍觀的人都有罪摟 刑法第 15 條 不作為犯應該不是這樣引用的吧 台灣刑法沒規定見死不救之罪 不作為犯 :shy: :s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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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這樣覺得 個人認為人民公民素養的高低 是與不停紅燈的汽機車駕駛人數成反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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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意見與Crazy Dog網友相同.......遺棄罪應可成立....... 但因本身對法律問題的暸解僅限於皮毛,還請惡蟲兄不吝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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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這樣算喔∼刑法是很奇妙的玩意... 因為假如有數名黑衣人在街道內持手槍西瓜刀追殺某仇家,那人大聲呼救,街頭巷尾皆聞,但是誰敢出去救人?結果那人死了,可是也不能把責任算到整條街的住戶身上啊,當然更不能起訴他們遺棄罪。 王大明對張美美不負有照護義務,所以基本上沒他的事吧? |
引用:
原本以為,張美美針對特定人(王大明)求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即構成遺棄罪…:flash: 不過再查了查教科書,無義務之遺棄罪必須以「移置(或類似)」等的積極行為為要件,所以還是以drasil君所言為是 :) |
那乾脆直接換黑道審判算了
不用立法委員也不用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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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正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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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到時候陪審團又分兩派...一藍一綠 吵的更凶了..... :laugh: :laugh: :laugh: |
本來希望湊齊十二個答案再宣布,結果回應的人好少.......
上面所舉的案例是曾發生在英國的真實案件,當然部份內容有改編過。 當時英國的判決是無罪,而依我國法律,同樣是無罪。 至於原因,上面已有兩位網兄熱心的回答,在此感謝兩位。 會舉這案例,是因為案例中的人很沒良心,很無情,他的作法在道德上絕對可以加以譴責,但是不應該以刑法處罰。 問題是,學過刑法的懂得用犯罪論檢驗是否成立犯罪,沒學過的呢?個人主觀價值將影響其判斷。而更可慮的是,律師的說詞將產生決定性影響,而非事實之調查與法律之審酌。所以歐陸有些國家的法律學者譏笑美國的陪審團審判是一場『秀』,因為是律師的表現決定判決結果,而非犯罪事實之有無。 所以,各位其實可以思考一下,外國的月亮不會比較圓,陪審團是否真的好,想清楚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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