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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有沒有可能採用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38215)

I AM JIN 2007-08-15 09:2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


業餘拳手王大明住公寓五樓,某天深夜返家,於二樓至三樓轉角,見一女子倒臥地面,原來是住三樓,曾拒絕他追求的張美美。

只見張美美衣衫不整,而另一名瘦小的黑衣男子正動手撕扯張美美的衣物。張美美向王大明呼救,王大明僅冷冷看了一眼,便若無其事跨過張美美的身體,逕行回家,事後亦未打電話報警。張美美於是遭到強制****,並被殺害。


如果你是陪審員,請問王大明是否有成立犯罪?


嗯,如果依我國(大陸法系),就直接引用刑法第 15 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成立犯罪。

如果依英美法,無成文法限定下,陪審團尚可依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認定該等行為有罪。

以上拙見。

emt 2007-08-15 12:42 PM

引用:
作者I AM JIN
嗯,如果依我國(大陸法系),就直接引用刑法第 15 條: 『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成立犯罪。

如果依英美法,無成文法限定下,陪審團尚可依表決以多數票決定認定該等行為有罪。

以上拙見。

這樣說那道路發生車禍,圍觀的人都有罪摟
刑法第 15 條 不作為犯應該不是這樣引用的吧
台灣刑法沒規定見死不救之罪
不作為犯 :shy: :shy:

JamesC 2007-08-15 01:08 PM

引用:
作者fashsboy
說台灣公民民主素養高的人
真不知道是從那點判斷出來的?



我也是這樣覺得
個人認為人民公民素養的高低
是與不停紅燈的汽機車駕駛人數成反比

parischo 2007-08-15 02:51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假設為不作為殺人,你的意見?

小弟意見與Crazy Dog網友相同.......遺棄罪應可成立.......

但因本身對法律問題的暸解僅限於皮毛,還請惡蟲兄不吝解惑.................

drasil 2007-08-15 02:54 PM

引用:
作者Crazy Dog
愚見以為,既然張美美有向王大明呼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
應該就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00001293)了吧?


不能這樣算喔∼刑法是很奇妙的玩意...

因為假如有數名黑衣人在街道內持手槍西瓜刀追殺某仇家,那人大聲呼救,街頭巷尾皆聞,但是誰敢出去救人?結果那人死了,可是也不能把責任算到整條街的住戶身上啊,當然更不能起訴他們遺棄罪。

王大明對張美美不負有照護義務,所以基本上沒他的事吧?

Crazy Dog 2007-08-15 05:24 PM

引用:
作者drasil
不能這樣算喔∼刑法是很奇妙的玩意...

因為假如有數名黑衣人在街道內持手槍西瓜刀追殺某仇家,那人大聲呼救,街頭巷尾皆聞,但是誰敢出去救人?結果那人死了,可是也不能把責任算到整條街的住戶身上啊,當然更不能起訴他們遺棄罪。

王大明對張美美不負有照護義務,所以基本上沒他的事吧?

原本以為,張美美針對特定人(王大明)求救,而王大明不予理會,即構成遺棄罪…:flash:
不過再查了查教科書,無義務之遺棄罪必須以「移置(或類似)」等的積極行為為要件,所以還是以drasil君所言為是 :)

jia3jia 2007-08-15 05:39 PM

那乾脆直接換黑道審判算了
不用立法委員也不用議員

I AM JIN 2007-08-15 05:51 PM

引用:
作者emt
這樣說那道路發生車禍,圍觀的人都有罪摟
刑法第 15 條 不作為犯應該不是這樣引用的吧
台灣刑法沒規定見死不救之罪
不作為犯 (http://www.geocities.com/CollegePar...trafrecht08.htm) :shy: :shy:


感謝指正喔........

griffey5896 2007-08-16 04:08 AM

引用:
作者色即是空
台灣的法官實在是無法令人信賴
總是有一些奇怪判決



說不定到時候陪審團又分兩派...一藍一綠
吵的更凶了..... :laugh: :laugh: :laugh:

惡蟲 2007-08-18 01:11 AM

本來希望湊齊十二個答案再宣布,結果回應的人好少.......



上面所舉的案例是曾發生在英國的真實案件,當然部份內容有改編過。

當時英國的判決是無罪,而依我國法律,同樣是無罪。

至於原因,上面已有兩位網兄熱心的回答,在此感謝兩位。


會舉這案例,是因為案例中的人很沒良心,很無情,他的作法在道德上絕對可以加以譴責,但是不應該以刑法處罰。

問題是,學過刑法的懂得用犯罪論檢驗是否成立犯罪,沒學過的呢?個人主觀價值將影響其判斷。而更可慮的是,律師的說詞將產生決定性影響,而非事實之調查與法律之審酌。所以歐陸有些國家的法律學者譏笑美國的陪審團審判是一場『秀』,因為是律師的表現決定判決結果,而非犯罪事實之有無。

所以,各位其實可以思考一下,外國的月亮不會比較圓,陪審團是否真的好,想清楚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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