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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仿冒的東西送給我我也不敢用,丟臉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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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重複發言所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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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很好笑,你從頭到尾都在談專利、專利八拉八拉。但你有看過法官判決全文嗎?法官是用「專利法」去判這個案子嗎?慢慢看判決全文吧!我只把法官的結論引出來!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使用其商品表徵之事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應認於其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有如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於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
抱歉因為修改所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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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在哪大家就往那麼方向設計,廠商向錢看,哪邊有商機就往那個方向走,如果真要說相似度很高的,那產品百百種怎麼區分??這是很多設計師的悲哀,心中很多idea但是卻被一些高層人士直接打槍,只能參考其他公司會賺錢的玩意來開發,標準短視近利!!
機車來說:Y牌天鵝和K牌VP125像不像??有沒有抄襲的感覺??只能說有那味道但是很多還是不一樣,所以......算仿冒嗎??????見仁見智!! |
引用:
感覺很像六神合體... |
看了這公司的產品,真是名副其實的---仿〞茂嘉(仿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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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怎麼不想一想這個問題 5.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請問在原文中商品的定義是什麼 ? 那麼根據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 == > <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是否合乎公正公平之原則 ? Apple 憑什麼獨占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 例如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 迷你數位 AM/FM 收音機的 [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 的權利 ? 這樣引申解釋公平交易法還算公平嗎 ? 如果原文用的是 ==> Apple 擁有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 MP3 Player 或功能類似之放音產品 ] 談專利是因為專利/註冊商標才具有[獨占排他性] , 倒是您認為公平交易法是拿來規範 [獨占排他性] 的法條嗎 ? |
引用:
你總算從公平交易法的層面討論了,很好。 法官判決乃是有特別指明: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所以只侷限在MP3隨身聽產品,這樣清楚了嗎!不要再拿其他東西混淆視聽了! 我還是超級不認同在這個案子談專利!因為,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項,法官不可以擅做主張。APPLE有主張侵害專利嗎?茂嘉有用專利主張不侵害嗎?APPLE用公平交易法提起訴訟,法官就只能用公平交易法來判斷茂嘉有無違法。 |
引用: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這句話本身就留下很大的延伸解釋空間 , 請問光是憑這句話 [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請問光看這張圖片您能確認凡是帶有這種 [表徵之商品] 皆應為 MP3 player 嗎 ? 假設某廠商造出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 AM/FM 收音機, 汽車警報遙控器或是傳呼機 , 您能擔保不會被告嗎 ? 您是 Steven Jobs 嗎 ? 您能夠簽字公開聲明 Apple 絕不製造 MP3 player 之外的產品嗎 ? 您的簽字對 Apple 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嗎 ? 如果以上皆非 , 那麼的確應該把 MP3 player 之外的其他商品考慮進去 . 因為判決上白紙黑字只寫出 [商品] , 附圖也只是表明該商品之外觀特徵 , 並未明確規範該商品之實際功用範圍 . 同理 , 根據公平交易法 , Apple 已經構成企圖壟斷 [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商品] 的產/銷/****的明顯違法事實 . 同理 , 延續上例 , 一樣根據公平交易法 , Ford 是不是也應該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長方形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帶四個圓形 , 三面或四面帶有透光的觀視窗, 1/2/3/4/5門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是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可能是 MP3 player, 可能是收音機 , 可能是汽車遙控器 , 可能是定時給藥器 , 也可能是打火機 ..... 在判決中 , 法官連運用精確文字敘述這點基本要求都沒能辦到 ........這種門戶大開的判決有什麼可取之處 ? 只有專利/商標才能談及獨占壟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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