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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午吃飯看到的新聞..警察執勤槍擊通緝犯腳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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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這個法官是個腦殘的人,誰說殺人一定要用槍,近距離一把水果刀就可以致命,犯人是脫光光哦,誰知道他身上藏什麼雞絲在身上,反正連無故被無照騎機車的飆仔從後面追撞,飆仔死掉,也要以過失致死捉去關,如果今天某人酒駕撞安全島死掉是不要是把蓋安全島的人,跟設計有安全島的人全判刑. |
引用:
胡扯! 如果倒地不是劣勢,就不會是被對方扳倒而倒地, 而是一開始就自動倒地。 有看過哪一場 UFC 比賽是自動倒地的, 倒地反敗為勝是有!但是只能說它處劣勢而反敗為勝。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598號
先前的賠償告訴是民事庭.. 處2年緩刑的是上面判決書的刑事庭.. 由於民事庭賠償是根據刑事庭的判決結果來決定的.. 因此..在刑事庭裡.. 對於那4槍的射擊點.. 有二種主張.. 原告稱4槍分別是"左肩、左大腿子彈貫穿傷兩處、左手第3指" 被告稱4槍分別是"對空、左大腿2處、左肩"..而左手第3指的傷是左大腿2槍中的1槍貫穿所造成的.. 所以才會形成4發子彈中.. 是4槍都往原告打造成四處傷口.. 還是1槍對空..3槍射擊原告造成4個槍傷的爭論.. 刑事判決書中..法官依兩方證人的證詞..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有對空鳴槍.. 原告的移動方向並非直線朝向被告.. 而是被告為防止原告逃脫而移動到原告面前2~3公尺處.. 法官不採信被告所稱有對空鳴槍..因而判決被告敗訴.. 另外.. 我看到這段: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 月8 日(91)刑督字第 4388號函指被告有對空鳴1 槍示警,嗣為保護同仁及自身安 全,而向告訴人手腳處開3 槍,其使用槍械程序正當無違失,及證人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警備隊隊長唐嘉仁到庭結證略稱:伊之前是刑事警察局訓練教官,警察使用槍械是伊教的,使用槍械分為警告性射擊及致命性射擊,若嫌疑犯係空手,他的動作足以使警員認為有拔槍的可能,即可以有警告性的射擊,若是嫌疑犯已經拔槍了,就要用致命性的射擊,同時要考慮警員對嫌疑犯的事先瞭解等情。惟上開函釋及證人之證述,均未據提出何學術論著,或其他資料作為依據,僅指被告對空鳴1 槍警告,但被告及其他同仁如何受到生命威脅。遽認向告訴人射擊3 槍,使用槍械即屬正當,自屬無據。 ====================================================== 原來..所謂開槍要有什麼理論..指的是"警告性射擊"或是"致命性射擊".. 這東西會沒有"學術論著"嗎???(還是電影裡才有??) |
引用:
....你這樣講沒錯啦!!如果他懷裡有武器咧...那時候警察是可以判斷嗎??載加上情報都指出了她可能懷有槍械了.... |
引用:
抓槍擊要犯,一點機會都不用給! 烙跑算誰的! 那裡還有反敗為勝機會 |
腦殘的程度.......
只有公法庭的庭主可以比........ |
重點是有哪個警察會白痴到
嫌犯趴地後再補一槍 又不是在拍黑幫電影 法官的見解真是與常人不同啊 |
引用:
所以我們當不成法官.................. |
不用說了,這是今年度,年度最腦殘的法官的代表.
可是會接受表揚的耶. 表揚台灣的法官如何腦殘. |
周 星馳 的電影"功夫"片頭那一段
我想在台灣真時上演的日子不遠矣... 到時後連警察單位都要向黑幫交保護費.... :cry: :cry: :c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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