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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比較想把死刑犯丟到絞肉機裡,叫其它犯人一起看 再做成肉包給犯人吃耶............... |
引用:
就算成年改成十六歲,也不影響刑法。 因為刑法看的是責任能力,不是成不成年。 台灣成年是二十歲,不管哪部法律都一樣,不要被誤導了。 另外性犯罪的定義很廣,到底是指哪一種呢? |
引用:
免不了糾正你一下 不論任何性別,被"**"都是不會爽的 :o |
其實...我比較喜歡...一個成婚生子犯重罪的人因該要:
殺他父母,因為教養無方....該殺 殺他妻子,因為丈夫犯案,做妻子沒阻止....該殺 殺他小孩,因為他爸做案,小孩一定會有樣學樣...所以也該殺。 結論:就是殺全家。 反正不犯罪就殺不到正常人阿....... |
引用:
記得國中還是高中的課本有"一硝三鹽"混出來的東西 淋一點在小頭上~這樣算物理還是化學 |
引用:
所以16歲以下就可以砍人 :think: 我個人還是偏向將法律修改為不論年齡的逞罰制,然後重罰傷害未成年的罪責,這樣才叫保護法。而不像現在,保護不多限制一堆然後又縱容犯罪。 至於死刑,由於很多法官並不喜歡判死刑,所以很多應該唯一死刑的犯人都改成無期徒刑(又是法官在那邊自由心證),再加上台灣無期徒刑在服刑10年後就可以開始申請假釋,導致很多惡行重大的人,其實都關不到15年就出來了。 這樣不是鼓勵重大犯罪嗎?會犯案的人才不管法律怎麼寫,重點是法官怎麼判 :think: |
引用:
應該唯一死刑?台灣目前唯一死刑的只有海盜罪結合犯,不過已經幾十年沒有人因觸犯海盜罪而被判刑的,倒是說說看哪件案件是唯一死刑而改無期徒刑的? 法定刑多半有一定的法官可以決定的裁量空間,如果說要超越法定刑上下限,要有法律上加重減輕的理由。所以如果法官有特別加重或減輕,一定是依據法律而定,否則就會因為判決不合法而被撤銷。 還有無期徒刑是十五年才可以假釋,十年可以假釋的必須是行為時至判決確定時有碰到八十三年修改放寬規定的才可以適用。 |
引用:
也對,什麼設備都不給,就給一條繩子,無聊時隨時可以自我了斷,罪犯自行決定刑期,夠人道了吧 |
引用:
今年二月刑法修正通過,明年七月實施,已廢除連續犯條文, 連續犯意為基於同一個犯意,頂多加重其刑1.5倍, 例如,一個人因為搶劫超商為了買毒品,連續搶了三間,假設搶一間是判三年,連續搶三間 頂多判4.5年,但廢除之後,連搶三間就要判九年,因為沒有連續犯條款了, 假釋門檻也提高,針對強姦犯更是嚴格~~ |
引用:
這個才是解決之道,犯了錯之後因該要教育,讓他不再犯 現在送進監獄就好像是送入大學進修,關出來犯案又送到研究所,類犯還可以進博士班 再出來年紀已過半百,都可以某些地方當教授開始教學... 搞不好人家有病,他自己也可克制不住,所以有病醫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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