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37吋電漿....二萬有找.....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48366)
|
|---|
引用:
才說過不知情況就不要亂發言,你馬上又發作了。 你和kog781兩個人有去台灣松下的網站看這款電漿的訂價嗎? 聯邦賣價居然比松下定價還要貴,你有看過賣價比定價貴的嗎? 你要發言,也要先做做功課。 還有你的心態才是可惡!:tu: :tu: :tu: 你並沒有說廠商對,但是你也沒有說他錯在那。 但是你今天只有一味的指責消費者。 難不成你有朋友是廠商的人。 上來這邊消毒的。 「有理行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難道你不知道嗎? |
引用:
所以說,看不慣的人全成了廠商的朋友.... |
引用:
這句話是我先說的...我來舉一下例子好了....:D http://report.nt1.isst.edu.tw/isst_...aper/pager8.htm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13/today-c1.htm 以上案例銀行在法律上絕對站的住腳喔.. 因為在辦卡的時候,會收到一本密密麻麻的小字,其中就有一條: 「業務委託」條款:內容為「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這項條款看似簡單,其實就是銀行合法將你的資料委交銀行以外單位,包括將帳務由帳務處理公司來催討的依據。 沒錯...借錢本當還錢...我也不希望我錢借出去,收不回來, 但是委由討債公司來催討...會開討債公司的都是什麼角色,你不會不知道吧, 很明顯的“不管他人死活”:tu: |
引用:
冷眼旁觀? 我不覺得喔 重點是買賣的契約行為 既然是雙方共同的意願下成立的 買貴了>>>消費者該自認倒楣 賣便宜了>>>賣方該自己認賠 這是相對的事 沒什麼好爭的 該付錢的付錢 該出貨的出貨 |
引用:
你這種人,對於自己的發言失當,居然都不感到可恥。 扛著道德的旗幟的人,居然是這麼的不道德。 針對別人的指證,故左右而言它。 突然發現,原來你只是一棵...... 又大又酸的葡萄 |
引用:
其實我覺得如果是價差不大的話是應該要賠的,但是差了將近20萬∼我要賺好幾個月咧,貪這便宜我會良心過意不去 冷眼旁觀是說我自己啦 |
引用:
沒意義的發言,好酸好酸 又刪了一段,還是太挑性! 要討論的話就不要出現這種情緒性的發言 |
有人在這次事件中提到道德,
那請問道德基準是什麼? 相對的, 經過仟百年來的發展, 法律基本上已經有一套相對於道德明確多的處理方式, 就不應當要求相對人的道德, 有誰知道購物網站的標價是錯誤的, 儘管價格明顯比其他同質的商品便宜太多, 因為賣方標價有他的動機跟考量, 而這個動機與考量在交易中不是買受人所需考慮也不應當是買受人必須考慮的, 買受人只要考慮的一點是這個標價是不是他願意支付的商品對價, 他甚至沒有義務去求證是不是商家標錯價格, 因為這會造成一種後果, 出賣人任意標價, 而買受人再看到標價時無法確定他是不是可以以出賣人標定的價格購買商品, 因為, 不管交易是否成交, 銀貨是否兩訖, 出賣人到時候說:"對不起我標錯價格, 交易取消" 好吧,還沒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可能就說還好沒有太大損失, 那已經銀貨兩訖的呢? 出賣人可以根據不當得利反還請求權, 要求買受人反還未有法律上的原因(買賣契約是買受人取得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法律上的原因), 卻受有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利益, 這件事實讓出賣人有損害,因為他喪失了該物的所有權. 請不要懷疑, 如果賣方可以以標錯價格為理由取消交易的話, 上面是非常有可能發生, 不要以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毫無問題. 所以,法律上已經規定, 既然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且生效, 除非有不成立或無效的理由存在, 或是有行使撤銷權以及解除權的條件存在, 否則契約必須履行與實踐, 標錯價格是出賣人自己發生的錯誤, 除非, 出賣人與買受人是經過戳商議價的, 只是在最後簽契約時不小心發生錯誤寫錯價格, 這才有法律上撤銷錯誤法律行為(契約)的理由, 因為從喊價殺價到成交的過程中,可以推斷出雙方相對且合致的買賣金額是多少, 但是在這個購物網站有喊價殺價的事實嗎? 買受人只能同意出賣人所提出的價格, 卻不能向出賣人要求改變價格, 卻要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單方面的輕率與過失造成交易可能取消的風險, 這公平嗎? 出賣人不能因為同性質產品通常不會有這麼低的價格去來推論出買受人是故意的, 這不能作為證據, 出賣人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買受人是明知道或可求知出賣人本來是要買賣的正確金額, 只是不小心標錯了, 問題是任何一個買受人怎麼知道出賣人心裡頭的正確標價到底是多少? 也不應當要求消費者有這個義務去詢問出賣人商品標價是不是出賣人心中所要販賣的正確價額. 那會造成交易上的大混亂. |
引用:
我從沒說過我有下訂單....:D :D :D 大部份的訂購者都會先懷疑是不是騙人的,所以都會先向銀行客服確認過後才下單 ,即然確認過了,還需懷疑嗎?? 再說消費者貪便宜,又不是今天才會,誰不曾為了買便宜,逛遍光華商場... 假如你要買硬碟,逛遍了光 華,乎然發現有一家比別家便宜了一千塊,你會不會懷 疑 ,你懷疑後會不會向店員求證..店員說:沒問題啦.....你買不買.... 狀況外....紅眼旁觀.... |
引用:
相同的東西自然是找最便宜的買 我不覺得消費者其心可誅 因為消費者沒有義務知道商品的成本多少錢 若你硬要說銀行比較高尚 那好吧 那確實是 穿著高尚 營業場所高尚... 連法律上站的住腳的吃人不吐骨的事執行起來也 ....亂高尚一把的 PS:想到小舅子被盜刷,銀行找"財務公司"恐嚇付錢的事就不爽 連恐嚇付錢的用詞都不帶髒字而且語氣客氣真是也....亂高尚一把的-_-" (因為岳家給騷擾到怕了, 曾經有一次電話是我接的, 所以我知道)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11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