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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7626)

惡蟲 2020-08-21 02:00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等法界批評法務部長干擾審判的新聞中.....



應該不會有。

之前檢察官痛批法務部長的事並沒有看到新聞媒體報導過,這次除非有哪門大砲開火,否則應該還是不會有相關新聞。
而且這次部長講得比較保守了。

chanhsiaohsin 2020-08-21 02:01 PM

引用:
作者惡蟲
因為人民始終拒絕增進自己的基本法律知識,只會跟隨媒體報導而起舞,所以當然會眼見法官皆恐龍,還越來越大隻。


兩個法官判決都不同,法律是有兩套解釋嗎:unbelief:

惡蟲 2020-08-21 02:03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請問一下,這個案子給您來判,您也會這樣判嗎?謝謝。



很難講。
我可能沒有承審法官那麼「有種」…

sclee 2020-08-21 02:09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請問一下,這個案子給您來判,您也會這樣判嗎?謝謝。

應該問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判決,竟然出現如此大的差異

到底是一審法官沒有基本法律知識? 還是二審法官亂判?

如果三審發回更審,哪麼又多一個沒基本法律知識?

過去大家爭議的是量刑,判死或無期,可是法官都會認定有罪

這次有罪無罪,是天堂和地獄的差異

如果台灣的法官是這樣養成的

活在平行世界的,恐怕就是哪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

他們不知自己是恐龍,也不知自己活在平行世界

還好意思教訓別人不懂,實在夠無言

PS:法律人不要引我言回我,大家沒有交集不要浪費時間,沒興趣聽鬼扯

etherhaha 2020-08-21 02:10 PM

這個無罪判決,有其他配套嗎?
例如先關一陣子強制治療到一定程度,或強制勒戒等等
如果都沒有,這個無罪判決,就不能怪民眾法盲,或不增進法律知識,
因為他一出來,會不會有下一個都很難說啊,等於一個不定時炸彈在路上放在大家身邊

離他越近的人越是害怕。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20-08-21 02:18 PM

這個案子很多人被“吸毒”、“逆倫”這些次要條件給迷惑了
回歸事情的本質

假設今天某人吃的不是安非他命 是安眠藥
然後出現了所謂的“夢遊殺人”
大眾能不能接受這樣的狀況是無罪?

至於二審為什麼相信兇嫌是完全無意識
那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

惡蟲 2020-08-21 02:19 PM

引用:
作者etherhaha
這個無罪判決,有其他配套嗎?
例如先關一陣子強制治療到一定程度,或強制勒戒等等
如果都沒有,這個無罪判決,就不能怪民眾法盲,或不增進法律知識,
因為他一出來,會不會有下一個都很難說啊,等於一個不定時炸彈在路上放在大家身邊

離他越近的人越是害怕。


那應該是要檢討精神衛生法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置措施吧。
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還在起步階段,有許多不足之處。有問題就應該改進,但是不是因為相關單位怠於改善或立法遲延,就硬要法官判有罪甚至死刑吧。

chanhsiaohsin 2020-08-21 02:20 PM

明明法官不懂法條,不懂有人一直凹是老百姓不懂法律,會隨媒體起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8919.A.F16.html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blair 2020-08-21 02:24 PM

法律人就是一定雙手一攤怪法條

可是人家不會跟你說
法條是法條
法官有個大絕招叫自由心證

法條就是這樣(雙手一攤)->既然這樣那我用電腦直接判決就好哪裡需要法官?

先有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引用法條->根據法條內容判決->被罵就怪法條爛(奇怪了別的案就很正常判就這個案有問題?)

惡蟲 2020-08-21 02:29 PM

#74就是一種標準的不想加強自我法律知識的表現。

判決變更是很正常的事,否則幹嘛要三級三審制?一審就直接確定就好,上訴幹嘛?判決不能變更,又何必上訴。

判決不同有時候是因為對證據的認定不一樣,有時候也牽扯到法律的變動。
像最近為了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各地檢紛紛對相關毒品案件提起上訴,這些案子上訴後判決就會不一樣了,當然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因為新聞找不到報導。

然而這是因為剛好法律發生了變動,所造成的結果。

一般來講,到二審時,不論是原告/檢察官方或是被告方都有可能提出新的事證,有時候只是一些微小的事證,但是卻足以改變二審的判斷,而變更為無罪或有罪。
要判斷為什麼,只能去從判決書中,分別比對有罪及無罪的理由,才能知道為什麼會改變判決。

不過我猜這裡應該會有很多人懶得去看判決書,更多人根本不想去逐一比對判決理由,對吧?
反正新聞標題看一看就好了,花那麼多時間去看判決做什麼,直接就罵法官恐龍最簡單了,省時省力,完全不用動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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