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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而且我也 GOOGLE 不到 這案例怎麼看都是怪 |
引用:
等我下午找一找 因為怪 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
引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124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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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保險公司阿呆,本來不用賠的,被耍了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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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厲害還真的找到了 我覺得這個案子關鍵點是這裡: 且蔡昌宏當時確因駕照遭吊銷而無法親自駕車,是亦可解為 被告係「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是依系爭保險契約,本件原應屬原告所承保範圍之應理賠事件 算是蠻特別的個案,只能說國泰世紀產險真的蠻衰的 |
引用:
因為是租賃車,所以A跟B公司租這台車,而B公司的向D保險公司要保的是租賃車的保險,保險範圍保含租車人,以及租車人雇用的駕駛C,所以一旦確認C是A雇用的,即時是免費勞工,一樣是保險條約規範的駕駛 ps:保險公司租賃車收的保費比一般投保的貴,因為駕駛含概的範圍更廣,不算倒霉,如果你的車絕對不會借人那投保限定駕駛保費應該可以打到6折,嫌保費貴的可以考慮一下,非限定駕駛則幾等親之內沒有問題,如果要借朋友,要付額外的免追償 |
引用:
原本不認為找得到嗎... :jolin: 只能說這個法官真的佛 |
引用:
哈,我相信你的記憶啦 我只是沒想到還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這個大絕招 除了法官之外,被告請的律師應該也是狠腳色 |
引用:
撞死人比較便宜 但把人撞到重殘不能工作 會依照他的年紀跟當前去計算賠償金額 如果他30歲年收100萬就好 可能賠償金額比四台超跑還多 難道這個也要設定上限嗎 |
引用:
機車沒有超額險可保 車損理賠不能超過死亡理賠,這樣比較合理, 如果要完全根據車價賠償,那生命更應該如此。 另外就是責任比例55時,各自處理自己的車 高于5才需要按比例負擔對方的車 引用:
所以說死比殘便宜不合理,除非保險也這樣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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