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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員工殺人未盡監督之責 媽媽嘴老闆判賠368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50017)

Crazynut 2018-08-04 07:47 PM

"謀殺"這種案件,非常的特別。

如果一個計程車司機,在不認識的客人叫車後犯罪,有很多例子可查,車行一定負連帶責任。因為客人叫車,部份會基於對品牌的信賴,判例都是如此說明。

但是,如果他謀殺自己認識的熟人呢?他開的是計程車,幾乎全天都是執勤時段。

只要隨口說句"你要去哪我順便載你",被害人不是因為車行的品牌受害,而是基於認識這"個人的交情",我認為這其中有爭議的餘地。

bigDDD 2018-08-04 07:53 PM

以前我追過附近通訊行的女店員曾經被她老闆警告
當時我不知道為什麼
但是看了媽媽嘴後我知道原因了
老闆可能是怕我跟她交往影響她業績
甚至可能變成像媽媽嘴一樣
不過我只是覺得他老闆想太多
也不想想自己的二手車是誰幫忙賣的
要我沒跟她有交情我還懶得理你
備註:老闆也是好幾個小三哩 :laugh:

所以媽媽嘴告訴我們如果你請的人跟顧客太過熟捻你一定要制止
不然就是要簽切結書
兩人除了生意上往來其他一切私下活動與老闆無關
然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法院或警察局留存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8-08-04 07:55 PM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170112/1033498/
請司機來開車
怎麼知道他會把車開去撞總統府?
蓄意的雇主就不用負責?

smic 2018-08-04 09:05 PM

引用:
作者sclee
法條寫的就是這樣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雇用人需一同負擔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沒錯
是不是執行職務
這個才是重點
跟故意或非故意(小心或不小心)無關

這種金融業最多
像有些行員盜領客戶存款 交易員盜賣客戶股票

公司(銀行)都要全額賠.

事實上民法第188條~195條都很重要保護一般平民受損受害的法條
看懂法條之後
再看看民事案例
就知道媽媽嘴老闆判決對不對


以前我曾上網看媽媽嘴老闆民事二審判決書
媽媽嘴老闆會輸不是沒道理
受害家屬直接拿媽媽嘴老闆接受檢察官的刑事筆錄
就直接打臉媽媽嘴老闆在民事庭各種講法了 :jolin:

Crazynut 2018-08-04 09:40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112/1033498/
請司機來開車
怎麼知道他會把車開去撞總統府?
蓄意的雇主就不用負責?


你舉的例子有點像,但不完全相同。

因為"大卡車"佔很重的因素,這點業者有無法推卸的責任。

這點和媽媽嘴、我所舉的計程車司機有根本的不同。
---
bigDDD說的比較合理。我可以認同他的看法。

如果就"沒去制止"而言,老闆可能確實有責任。不過這其中的分際很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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