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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員工殺人未盡監督之責 媽媽嘴老闆判賠36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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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這種案件,非常的特別。
如果一個計程車司機,在不認識的客人叫車後犯罪,有很多例子可查,車行一定負連帶責任。因為客人叫車,部份會基於對品牌的信賴,判例都是如此說明。 但是,如果他謀殺自己認識的熟人呢?他開的是計程車,幾乎全天都是執勤時段。 只要隨口說句"你要去哪我順便載你",被害人不是因為車行的品牌受害,而是基於認識這"個人的交情",我認為這其中有爭議的餘地。 |
以前我追過附近通訊行的女店員曾經被她老闆警告
當時我不知道為什麼 但是看了媽媽嘴後我知道原因了 老闆可能是怕我跟她交往影響她業績 甚至可能變成像媽媽嘴一樣 不過我只是覺得他老闆想太多 也不想想自己的二手車是誰幫忙賣的 要我沒跟她有交情我還懶得理你 備註:老闆也是好幾個小三哩 :laugh: 所以媽媽嘴告訴我們如果你請的人跟顧客太過熟捻你一定要制止 不然就是要簽切結書 兩人除了生意上往來其他一切私下活動與老闆無關 然後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法院或警察局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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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是不是執行職務 這個才是重點 跟故意或非故意(小心或不小心)無關 這種金融業最多 像有些行員盜領客戶存款 交易員盜賣客戶股票 公司(銀行)都要全額賠. 事實上民法第188條~195條都很重要保護一般平民受損受害的法條 看懂法條之後 再看看民事案例 就知道媽媽嘴老闆判決對不對 以前我曾上網看媽媽嘴老闆民事二審判決書 媽媽嘴老闆會輸不是沒道理 受害家屬直接拿媽媽嘴老闆接受檢察官的刑事筆錄 就直接打臉媽媽嘴老闆在民事庭各種講法了 :jolin: |
引用:
你舉的例子有點像,但不完全相同。 因為"大卡車"佔很重的因素,這點業者有無法推卸的責任。 這點和媽媽嘴、我所舉的計程車司機有根本的不同。 --- bigDDD說的比較合理。我可以認同他的看法。 如果就"沒去制止"而言,老闆可能確實有責任。不過這其中的分際很難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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