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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2014-08-13 01:05 AM

引用:
作者newfire
這一種不守規矩的尤其以媽媽居多,爸爸載的通常比較規矩

不知道規矩的人,自然不守規矩。

台灣考照太容易了,還有很多人無照駕駛。(警察幾乎不抓成年人無照駕駛)

loxin 2014-08-13 02:36 AM

引用:
作者strong
常識????

別把網路Kuso用詞拿到現實世界,

我是擔心你有誤導之嫌!! :ase

現實中我還真遇過住台北市的把桃園以南都稱為南部的,我整整花了兩年才搞懂他所謂的南部,而且不是年輕人,是超過50歲的阿北了。

oScARSh 2014-08-13 02:47 AM

引用:
作者vircgd
  我常常遇到一個情況,馬路上寫著大大的「40」,所以我騎時速40公里,
結果所有車輛都從我旁邊呼嘯而過,甚至有人按我喇叭,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遵守交通規則有這麼難嗎?真的有那麼急嗎?

也有可能是你的機車是快樂表

supermaxfight 2014-08-13 03:22 AM

所以我騎車都是看旁邊的車子,跟他們一樣快,通常都不會被拍 :rolleyes:

引用:
作者oScARSh
也有可能是你的機車是快樂表

sclee 2014-08-13 04:04 AM

引用:
作者sutl
不知道規矩的人,自然不守規矩。

台灣考照太容易了,還有很多人無照駕駛。(警察幾乎不抓成年人無照駕駛)

無照駕駛罰得太輕,大家都不怕?

看一下鄰近香港無照駕駛有什麼後果?累犯會越罰越重,注意是要被關的,沒有說得易科罰金(罰款5千接近二萬台幣,幾乎是台灣一個月的薪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 第42條 駕駛時無執照等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除非他持有其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

(3)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容受或允許並無持有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
但於任何根據本款提起的法律程序中,控方無須指稱或證明被控人明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而辯方證明被控人不知司機並無持有駕駛執照,亦不構成免責辯護。 (由1987年第66號第2條修訂)


(4) 任何人違反第(1)或(3)款,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5(4)或(5)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74/s42.html

angelman 2014-08-13 07:38 AM

引用:
作者Luger
A....
影片是指在紅變綠後要起步時的和"yield"及Center leftturn lane
但那些人卻是指就算是綠燈時,在路口要先減速

這在老美是錯的,如果去考照,你綠燈卻在路口減速
你會被扣分,因為好好的你減速作啥?

這也是出自上面一直提的信賴原則
紅燈停綠燈行,沒有第二句話
如果連這還是五四三,那真的廢了紅綠燈算了

你忘了還有黃燈?
綠燈轉黃燈很多駕駛是會搶黃燈
你要說他不減速是對的嗎
紅燈轉綠燈起步是要減速什麼
本來就不快
反而是綠燈轉黃燈很多駕駛會搶快,
搞不好出來個聯結車,
就變成你要七天後才能回家。

angelman 2014-08-13 07:52 AM

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題外話,六月到日本時有件事讓我改觀了

每次去日本在十字路口過馬路時車都會很讓你,非常禮讓就算你慢慢走也會等你走過去
但是上次去要去某個町內(小社區那樣)吃東西時,在小巷子中要穿越巷子(從左邊人行道走到右邊人行道)時剛好有車過來,那台車不但不讓你還保持原車速並且大聲按喇叭把你逼退,我想他們並非是很有禮貌,單純是守法而已,在十字路口你走在人行道上就是王,沒人敢動你,相對的在巷子中沒有斑馬線沒有號誌他根本不想讓你

回這邊,什麼道義原則、十字路口應該減速這些都是沒有法源的說法,就這樣......

這就是高喊路權至上的國家造成的後果,
只要你走在沒有劃斑馬線的地方,
管你是人還是動物,
照樣撞死不用負責,
因為有免死金牌,
以後人命就跟糞土一樣,
冷血開車的人越來越多,
台灣現在一堆人一直在喊路權至上,
還詛咒別人死好活該,
別忘了你跟你家人不可能永遠待在汽車裡,
只要沒有劃斑馬線的地方,
你或你家人有可能隨時被汽車撞死,
誰叫你家人沒走在人行道或斑馬線?
落後國家反而事故更少,
因為很少紅綠燈,
人人開車經過路口都會減速看看有無汽車再通過,
反而傷亡事故較少。

u8526425 2014-08-13 07:57 AM

引用:
作者angelman
落後國家反而事故更少,
因為很少紅綠燈,
人人開車經過路口都會減速看看有無汽車再通過,
反而傷亡事故較少。

...資料來源 ?

溫柔風 2014-08-13 08:07 AM

引用:
作者u8526425
去台南租車跑了兩天
停紅綠燈感覺是還好
完全不管號誌的是少數
但是隨便亂停車的超多
台南機車優先道劃很多
但沒人鳥
一條路上隨處可見機車優先道被併排停車
明明前面一點點就有位子也一樣
一定要停在店門口

你錯了,早期叫"機車專用道",後來才改成"機車優先道",實際情況常常是"汽車超車道"、"汽車臨停道"、"汽車併排道",只要沒有嚴格執法的地方,全省都一樣 :jolin: :jolin: :jolin:

Crazynut 2014-08-13 08:38 AM

引用:
作者斯圖亞特
(前43)

不過我在想,如果真的遇到這類違規
緊急煞車之後 被後方車輛追撞產生車禍
那是不是也可以反過來求償


這種情形很有趣--好像是可以的,不過我不太懂相關條文,有懂的請不吝指正。

執法者好像會說:

如果剎不住,你就不該開那麼快(這句對撞人也適用,不過近年比較少人提),結論就是--行駛中沒有保持足夠的安全車距。

當然最後還是會分配責任比例啦,只是雙方都不會100%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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