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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騎機車時遇到警察臨檢..不開置物箱..這樣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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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講法就是無限上綱. 事實上來說,我認為在臨檢10萬次以內抓到有問題的機率一定很高, 我幫你查了一下 https://www.google.com.hk/search?q=...sm=122&ie=UTF-8 我想出乎你想像之外吧? 你一直說以後就可以侵入別人家裡,我活這樣大還真沒有看到有幾次警察可以隨意闖入民宅翻箱倒櫃的事發生. 我想那是你多慮了,因為那是全民有共識,沒有屋主的同意,沒有搜索令,不是現行犯,就算是條仔也不能進來我屋子,不然就是犯法,過去很多家暴案件就是這樣,就算是聽到裡面有人痛哭,被爆打,條子還是不能擅自進屋. 人權是不可能完全被主張的,同時少部分人權為了大眾利益也是不應該被主張的,隨意監聽,公務人員與不肖份子勾結盜取個人資料.這些問題是執法者本身的問題,而不是行使這些手段的造成的惡果,我們應該加強的是執法者在使用這些權力時完全的以法的角度來使用,而不是打著人權的大旗,完全反對這些手段,這兩天的新聞,輔大女生被徵信業者給殺了,這徵信業者有沒有人權?有,警察為了追蹤少女的下落,請電信業者找了她最後發話的地點跟與誰通話,這有沒侵害她的人權?有,一件事都有正反兩面,端看自己如何看,還有把自己放的多大來看,這才是問題癥結的所在,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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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啦!美國警察動不動就掏槍 :laugh: [YOUTUBE]RK5bMSyJCsg[/YOUTUBE] [YOUTUBE]eyYlRZAdPGk[/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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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表示機率是萬分之幾? 所以你贊成搜身可以合法執行? 所以你可以讓人將手伸進你褲袋裡隔空摸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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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說的是人權的無限上綱 那你說的就是公權力的無限上綱 因為怕有可能的犯罪,所以我要查你個一清二白 當年的白色恐怖就是這麼搞 全世界民主國家的法律都是朝無罪推定的方向走 台灣的警察卻經常叫你打開行李箱,把百姓當犯罪嫌疑人來看待 難道我還要拍手叫好支持嗎 放棄自己的基本人權是你的選擇 我選擇不放棄,言盡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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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 所以你的意思是... "你不能接受人家拿刀捅你幾下 不過用拳頭揍幾拳倒是可以...." 現行規定也是警察沒搜索票不能強行要求民眾打開行李箱啊 沒搜索票進你家 你不可以接受 沒搜索票開你行李箱搜你身 你就覺得ok 這樣允許雙重執法標準跟雙重道德標準的人 還真是少見勒... 引用:
這個說法更是笑死人 那你怎麼不假設一下 開放無條件搜屋搞不好可以抓到更多在家製毒、種大麻、藏匿槍械的人 :laugh: 另外警察依偵辦案件需求 申請法律命令要求電信公司提供通話紀錄、通話地點是於法有據的 跟無搜索票強行要求民眾打開行李箱根本就是兩回事 更何況如果你沒有法院命令 電信公司根本懶的理你勒... (這年頭連警察請鎖匠協助開門查案 鎖匠都知道要看搜索票 你當電信業者是傻子啊?) 舉例也要舉對地方 不然很容易鬧笑話歐... |
搜索就要搜索票,這是大白話
要搜索票員警得再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搜索時並要出示搜索票,事後得製作搜索、扣押(有扣案物)筆錄... 一般臨檢時員警最多只能以眼直接看到的地方看看 除非這時員警看到有任何犯罪跡證,且有緊急搜索要件 否則還是要等搜索票開出來再說 他們最多勸說被搜索人配合同意搜索,不然什麼等搜索票開出來要很久等語 我相信各位都是良善公民 所以單純臨檢要求配合打開車廂等非公開部分(不論汽機車) 或是要求搜索你的身體衣物、包包,大可以拒絕員警別浪費自己時間 你拒絕員警而他徑以強制力要求你打開(比如持槍脅迫、言語恐嚇、暴力、優勢人力) 不但取得證據違法而無證據能力 這個員警至少還犯了強制罪、恐嚇罪 時代不同了,成大事件、搜索立委住家後連檢察官搜索權發動都被拔掉 一堆媒體老盯著公權力看不放,尤其是警察 連跟車引發自撞、自倒都被大做文章 甚至筆錄過程有誘導、恐嚇等稍有不當 將來開庭時會被檢察官跟法官抓去在被告面前批判,非常掉漆 所以在台灣,普遍怕事的警察不會這樣搞他自己跟機關的 一般臨檢,比如酒駕臨檢勤務,你主動靠過去窗戶搖下來想吐一下氣 你不是妹、長得不夠正,員警還懶得理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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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可以讀完整一點嗎?不然覺得跟你沒啥好聊的,內容深度不一樣. 我認為鬧笑話的不是我呢,呵呵 講難聽點,你還是可以不開,條子真是沒有皮條對付你,那又如何,反正台灣島有名的就是刁民多不是嗎? 等到以後真的不能開車廂的話,家運東西就很方便啦,毒品,槍,汽油彈,開山刀,反正沒事條子又不能查我車箱,我怕啥? 這就跟被警察抓,先放大絕說警察打人一樣,有事先怪在別人身上,ok的.法律只是道德標準的最低限度,我在日本住過五年,也曾在街上騎腳踏車被日本條子搜過身<雖然對女人來說本人長的壞壞帥帥的,但保證百分之百看起來良民>,也看過日本條子搜汽車的時候在汽車後車箱的高爾夫球袋裡搜出一把武士刀,說真的,對於隨時隨地都需要帶武器在身上或是在車上以防忽然有人會攻擊你,或是有行車糾紛時總是可以在車上找到拐杖鎖,小棒球棍的台灣島居民來說,神馬叫作維護人權這回事.我想真正有念書有思考過的人少之又少,真的有那樣多人了解人權的話,今天這串討論串就不會說那樣長了,台灣也不會亂成這樣了,人權嘛,呵呵 |
引用:
不好意思,我認為不要又拿白色恐怖出來講了, 白色恐怖出來的時間我想您都還沒出生吧,有那樣恨之入骨嗎? 這幾十年來台灣沒有在修法嗎? 為了防止公權力被惡用,雖然台灣政府裡很多垃圾,但是像以前那種隨意就把人抓進去的事不可能發生了啦. 日本夠民主嗎?上次有網兄貼圖,日本2013還2012,一個1.2億人口國家的殺人案才不到3000件,他們的條子都可以在路上主觀認為你怪怪的,就可以搜你的身,把你拉回派出所去盤查,你不給搜,可以,跟我們回去我們慢慢聊. 今天會說這些的原因是,台灣舉著人權的大旗,已經慢慢走向混亂,法治/法律應該是高人權一階的,而這些立法的人應該是人民去選舉出來的人,透過這些人的立法,可以控制公權力的惡用.問題是今天這些立法的傢伙一大堆都是垃圾,所以才會變成現在這種鳥不拉機公權力不彰的台灣法治民主社會. 在這個良好的法治基礎上被建立的人權才是大家所被允許且有共識的人權,才是不容許被侵犯的. 今天你還是可以不開車廂給條子看,從法律上來說,一點問題也沒有,條子要是要求我開,我也給他看一下沒有關西,我沒有放棄這個權利,而是我認為這一點點私我的利益可以在大眾利益前放棄.請你要搞清楚這一點,我再說一次,我沒有放棄這個權利,但是為了這個社會的和諧,我願意給條子看一下,沒事的,這個權利我沒不執行它並不代表我放棄它.謝謝. 言盡於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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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深度不一樣 還是笑果不一樣啊 :laugh: 法律只是道德標準的最低限度 但執法者自己都不遵守法律 你還能敢自稱是個執法者嗎? 這樣不就跟找吸毒、販毒的去當反毒大使一樣好笑... 反對警察執行公權力跟反對警察濫用公權力是兩回事 你以為像你一樣參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就是你有深度? 拜託... 請別逗我笑 如果你還搞不清楚臨檢跟搜索的分別 來... 下面有篇司法院司法官學院某一期學生的"臨檢與搜索界限之研析"報告 臨檢與搜索界限之研析 上面清楚的寫著警察臨檢什麼能做 什麼不能做 要把執行臨檢勤務行為變動成執行搜索勤務行為需要哪些要件 不要老是提出些笑死人的理論 更別提你的理論明顯還有雙重標準勒 就拿下面這句來說好了 引用:
改成 引用:
超通順的 不是嗎? 問題是偏偏你又對警察無故進屋搜索很排斥.. 最後還是那一句 "警察既然是執法者 其本身就必須遵守法律的約束 而不是可無視法律的約束 隨意使用自身職務上的權力" |
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三、 以臨檢為名之違法搜索 由於警察任務橫跨行政與司法作用 之特殊性,在執勤時,兩者間屢 有不易區別之模糊地帶;復近年來, 警政當局為提升警察維護治安之責 任感,制訂各種不同之評比標準,視警察偵破刑案之績效多寡,評定警 察功績及作為升職參考,以致警察為爭取績效,時有借臨檢手段達到犯 罪偵查之目的,進而混淆臨檢與刑事搜索之界限。職此,警察不當濫用 職權之結果,逸脫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核發搜索票或接受報告搜索結果之 事前、事後合法性監督之機制,造成對 人民自由權利保護之疏漏,實嚴 重侵害人民權利。以臨檢為外觀之違法搜索態樣,可分為三 1. 臨檢內容之逾越: 臨檢之程序程序大致為攔停、身分確認、取締、目光所及之搜查 及要求同行等,一旦超越過這些範疇而所為行為即屬臨檢內容之逾 越。例如路邊攔檢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駕駛,強行要求打開行李箱之行 為,實已跨入搜索領域。此時以臨檢為名,亦無無令狀搜索之發動要 件,應屬違法搜索。 2. 臨檢強制性之逾越 臨檢所發動之主要目的為犯罪預防,執行「檢查」時,其所欲保 護之法益較小,自比例原則之法理而言,所得干預之人民基本權利之 程度較搜索為低。臨檢手段實施上若逾越必要之強制性,應得類型化 為一獨立之違法搜索態樣。 3. 臨檢範圍之逾越 形式範圍上,警察臨檢僅得就人 民不具合理隱私期待之空間始得 為之。實質上,臨檢應受目光所及之概念拘束。 員警執法須有其正當性 大法官釋憲535~這算是員警的基礎專業知識 員警自己本身違法搜索~你還要傻傻配合 再自我感覺良好認為自己是良民 哪天在機場以安檢為由~被"開肛"檢查也就不足為奇了 要是我遇上要求開行李箱檢查 立即拿出手機錄影存證~對著鏡頭 1.先說明現在時間 2.質問員警自己是否為現行犯 3.提供之身分證件是否已確認 4.表明自己不同意搜索(包含開行李箱/搜身....) 如果該員警還是執迷不悟~我可以陪他現場耗20分鐘 要帶回警局也ok(當然要表明自己不同意前往警局+錄影) 後果誰會比較擔憂? 或許沒有20幾年前的經驗 我也會配合開行李箱 但是2個人2隻手同時插入你褲袋~那種被隔空捉鳥的侵犯 我一輩子也忘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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