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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如果看到有人拿著這樣一隻東西上街買東西真的會嚇到... 除非全身穿的像cosplay, 違和感會少一點... :flash: |
引用:
Yahoo!奇摩知識+ :laugh: :D 剛又看到一種說法 武士刀定義:刀身長逾兩尺,刀柄長達18公分(以上)可供雙手持握者,鋒利異常 執行標準:針對鋒利異常以及具有殺傷力之描述,未開鋒、無法開鋒者不在管制範圍;有開鋒的屬管制刀械,需申請收藏許可證 問答也有人質疑此說法依據何在 刀坊是這樣回答: 舊版的六法全書裡頭有這樣的描述 新版的被修掉了,相對增加了更大的模糊地帶.... 但是一搬來說大多數老刑警還是會依照以往的標準來處理的 又找到另一篇 如上一篇說說"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明定的刀械為 1.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2.中央主管機構公告查禁: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 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 反面解釋只要不是上述的刀械就不是管制刀械原則上沒有違反刀械 法之適用.也就是說中國劍...等不被列入管制刀械之列並不會因為其 是否具備殺傷力決定是否為管制刀械.因為在法律管制刀械需具備2 點: 1.法律規定的刀械類別 2.具有殺傷力 換具話說 1.如果是規定刀械類別但本身不具殺傷力也不被認定為管制 刀械 ex:居合道用的未開鋒不具殺傷力之武士刀 2.具有殺傷力但不是法律規定類別也不能算是管制刀械 ex:具殺傷力的藍波刀...等 以上叫做罪刑法定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但問題來了 執法單位不見得對法律那麼瞭解所以只要有殺傷力的刀械不管是否 為管制刀械他們都會把持有人移送或函送法辦.在執法單位的內部有 一份公文規定的查緝重點只要柄過15cm(含).刃過41cm具有殺傷力就 直接函送法辦(我個人是覺得有用行政規則凌駕法律的問題).另外就 是有些朋友夜間出去練習會帶刀劍出門有的人想說劍原則上不管制 開鋒應該可以所以遇到警察臨檢沒事.那你完全錯了.或許刀械法無 法可管.但一般無故攜帶具殺傷力之器械可是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辦的ㄛ.... 執法單位內部公文???這個就要執法單位的人才能說明了 |
來源 : 台灣很知名的刀店
http://www.topmascot.com.tw/ordinance.php ![]() ![]() ![]() ![]() 另外!謝謝各位關心,與提供相關意見!!其實這是一個月前的事情.... 約談,只是條杯杯想要瞭解相關人 事 物,協助警方處理網路不當的行為,早就沒事了!!! 影片有爭議的是..... 1.公共場所 2.廣角拍出的刀特別大隻;不見得大家都知道SD娃娃的身高 3.沒黏很多層的膠帶不用很鋒利的刀都能輕鬆劃開 4.刀子的紋路;刀店賣的武士刀每支都這樣,手工版更是磨得漂亮,要拿來切西瓜都很難;如果硬說搓對地方一樣會搓死人,那就沒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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