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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不能全面禁止吸菸?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482938)

goodpig 2005-05-30 01:23 AM

引用:
作者aoki_rin
說實在 說把16%當作是將近一半 是白痴 智障,可能也不對

因為我相信今天你如果對一個重度智障的人說"你的蛋糕分我一半好不好",結果卻只留下1/6給他,我想連對方都會不爽

雖然說討論區用詞不要太誇張,大家冷靜一點,話不要講的太難聽

但是你舉的這個例子實在是太猛了 :D :laugh:

笑死我了 :laugh:

aoki_rin 2005-05-30 01:31 AM

引用:
作者kog781
全面禁菸是否有「目的正當性」?
全面禁菸是否有「手段必要性」?
全面禁菸是否有「限制妥當性」?

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構不構成其「目的正當性」?
在無法使二手煙禁絕以及限制其濃度的狀況下全面禁止,構不構成其「手段必要性」?
在針對多數人的健康以及社會問題而對其限制,構不構成其「限制妥當性」?



引用:
作者kog781
基本上如果我沒說『將近』二字,你才能說我是硬凹,既然你承認我有自行定義『將近』標準的權利,那請勿限制我的個人權利。你不同意我的將近標準,是你的個人自由,我也沒反對你有不同意的自由。

不當君子,不代表就要當小人,更何況面對一堆已經不是君子的人,要說我小人是沒什麼立場的。


少白爛好嗎,概估性的標準雖然是個人定義,但也有其大眾規範性,不是你哈拉你的狗屁權益就能暢通無阻的

如果真像你一樣無限上綱,那產生的問題才大條

還有,就算其他人真是小人,也不能說別人是小人??這又是哪門子的狗屁
你又要犯那種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嗎

引用:
作者kog781
但法律還是不承認有傷害,既然法律不承認有傷害

但他還是有傷害,就說別拿法律來當擋箭牌

還有,不論如何的輕微,菸產生的傷害是已經確定的

所以麻煩別用"看不順眼"這種沒有根據的自創理論來相提並論


去你的人身攻擊,你能將16%定義成一半,難道別人不能將白痴智障定義成對你的事實陳述

kog781 2005-05-30 01:34 AM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我早就認為吸煙一定會製造二手菸....除非吸煙者把菸吞進去不吐出來....
因此,吸煙者自私自利,讓全民買單絕對是事實,不是毀謗....


你前文有說過,自私自私不是在說所有的抽菸人
但您的這句話『除非吸煙者把菸吞進去不吐出來』
剛好是自打嘴巴,這句證明你話裡前後不一

至於吸煙者自私自利,讓全民買單,因為法律不承認在家抽菸是為傷害,所以抽菸自私自利讓全民買單的說法是為毀謗

引用:
連什麼是垃圾食品他不敢回答,"禁菸"和"禁不運動"哪個較恰當他也不敢回答,還敢舉這些例子想反駁我,真是丟臉...

可樂是不是垃圾食品你也不敢回答,禁菸跟落實菸害防治法那個較恰當你也不敢回答。



引用:
而他只要被吐槽,他就說"這不是重點"、"暫時不討論這點"來搪塞,這種笑話一再出現,他真是能"臉不紅氣不喘",所以我說他長不出鬍子嘛... :D

比之已經被證明毀謗,卻裝作沒看到,說這些都不算,不願認錯,也不敢反駁,那算是很好了

引用:
沒必要浪費睡覺時間聽他瞎扯,先睡了,明天再來宣導禁菸.... ;)

PS:kog781,套你前面說過的話,你連我的問題都不敢回答,連我前面的文都不敢回應,所以,你沒有資格跟我說話

要我回應之前,請先針對我指控你的毀謗,做出回答,是認錯也好反駁也罷,都隨你。

我不可能容忍有人毀謗合法守規距的抽菸人


--------------------------------
你說你並沒有泛指所有的吸菸者,你現在企圖用這句話來為你一時的失言脫罪。

但事實上你有宣揚全面禁菸,因為你認為吸菸等於二手菸,這是證據一

我們在討論抽菸的價值與抽菸的好處,抽菸的其中一項好處就是自已爽

所以為了自己爽的好處而抽菸,我們討論的範圍,就是泛指所有吸菸者

除非你能證明,不是所有的吸菸者,都是為了自已爽而吸菸
還要進一步證明,合法守規距的抽菸人,絕對不會得到自已爽的好處
所以你所謂的『為了自己爽,讓不吸菸的人用健康陪他一起買單』
就是泛指所有吸菸者的證據,這是證據二

當然我相信你一定會說,重點是『讓不吸菸的人用健康陪他一起買單的人』這句話
而不是指說『為了自己爽』這句話,用來當成你脫罪的理由,所以我把連結貼出來。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8&page=42&pp=10
在那一段上,我們在討論,抽菸有沒有好處,不是在討論二手菸有沒有好處
所以討論的範圍包括所有的抽菸者,不管有無製造二手菸都有包含在內
所以如果你所謂自私自利不是泛指所有的抽菸者。
那你跟本不該在這段討論裡插這句話進來。
因為我們討論的是所有的抽菸者,不是單指二手菸製造者
這是證據三

而你在這一篇上,有這樣的一句話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8&page=45&pp=10
『為了自己爽,讓不吸菸的人用健康陪他一起買單,這的確是自私自利,不是毀謗.......除非吸菸者不吐出煙....』

事實上任何一個吸菸者,不管他有沒有製造二手菸。
他都一定要吐菸的,但會吐菸不代表他一定會讓別人吸到他的菸
所以你所謂『除非吸菸者不吐出煙』,反過來說,也就是只要會吐菸的吸菸者
都包含在你所謂的『自私自利』,『讓他人用健康陪他一起買單的』範圍內
所以這是你的批評,包含所有吸菸者的證據四

以上四個證據,都在證明你在批評,『所有的吸菸者』
都在讓不吸菸的人用健康陪他一起買單
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吸菸者都會害人受到菸害
所以你在毀謗事實已成立

別忘了你正在毀謗合法守規距的抽菸人呀

kog781 2005-05-30 01:53 AM

引用:
作者aoki_rin
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構不構成其「目的正當性」?
在無法使二手煙禁絕以及限制其濃度的狀況下全面禁止,構不構成其「手段必要性」?
在針對多數人的健康以及社會問題而對其限制,構不構成其「限制妥當性」?


菸害防治法可以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所以有『目的正當性』但強迫人禁菸違反憲法,沒有『目的正當性』。

沒人有會因為無法禁絕闖紅燈車禍造成的死亡傷害,而下令全民禁車,所以無法禁絕而下令全民禁止,沒有「手段必要性」

禁菸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菸害造成的建康傷害是長期且緩慢的,比之大量人失業所產生的問題,菸害所產生的社會問題較輕微,是故不構成「限制妥當性」


引用:
少白爛好嗎,概估性的標準雖然是個人定義,但也有其大眾規範性,不是你哈拉你的狗屁權益就能暢通無阻的

如果真像你一樣無限上綱,那產生的問題才大條

是的,你說的對,所以我前文說過了,我沒有資格禁止你反對我的定義,所以你可以用你的將近標準跟我不同這一點來反駁我的定義,

但是既然我有資格定義我的將近標準,你就不能說我錯了,你可以反駁我的將近標準,但你不能禁止我有自訂『將近』標準的自由。

引用:
還有,就算其他人真是小人,也不能說別人是小人??這又是哪門子的狗屁
你又要犯那種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嗎

因為我用君子之道待人,證明我錯我就大方認錯,卻發現一堆人不是君子,無法以理服人就準備抓人語病攻擊,爽一下也好。這才發現我的君子之道用錯對象了。

另外我說別人不是君子,可沒說他是小人,建議你慎言。


引用:
去你的人身攻擊,你能將16%定義成一半,難道別人不能將白痴智障定義成對你的事實陳述

一來是說,不管你有沒有證明我的錯,你都沒有人身攻擊的權利
二來是說,我不是把16%定義成一半,而是把16%定義成『將近』一半,我有定義『將近』標準的自由。我只是行使這樣的權利而已。
三來是說,白痴智障等形容詞的確是人身攻擊,建議請不要用人身攻擊與對人不對事的方式討論。

aoki_rin 2005-05-30 02:07 AM

引用:
作者kog781
至於吸煙者自私自利,讓全民買單,因為法律不承認在家抽菸是為傷害,所以抽菸自私自利讓全民買單的說法是為毀謗


毀你的大頭鬼,法律不承認在家抽菸是為傷害,那請問吸煙者以及二手煙受害者產生的疾病問題導致的健保負擔,算不算是全民買單???

說是,你否定了自己提出的毀謗這點
說不是,顯示你凹的更猛



而要說為自己的失言脫罪,真主您還少了嗎??
發現二手煙這點凹不過,趕快加個字來凹二手煙害
發現"將近一半"被戳破,趕快說"這無關討論""我有自己定義將近的自由"

引用:
作者kog781
事實上任何一個吸菸者,不管他有沒有製造二手菸。
他都一定要吐菸的,但會吐菸不代表他一定會讓別人吸到他的菸


除非你能證明抽煙者吐出去的每一點煙霧都"完全沒有機會"讓他人接觸到
否則你根本不該說出"會吐菸不代表他一定會讓別人吸到他的菸"這句話

只要無法確保不吸煙者完全不會因為抽煙者的行為受影響
那所有吸煙者就都是在拿別人的健康做賭注

這難道不叫"自私自利"

aoki_rin 2005-05-30 02:26 AM

引用:
作者kog781
菸害防治法可以減少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所以有『目的正當性』但強迫人禁菸違反憲法,沒有『目的正當性』。

沒人有會因為無法禁絕闖紅燈車禍造成的死亡傷害,而下令全民禁車,所以無法禁絕而下令全民禁止,沒有「手段必要性」

禁菸會造成更多社會問題,菸害造成的建康傷害是長期且緩慢的,比之大量人失業所產生的問題,菸害所產生的社會問題較輕微,是故不構成「限制妥當性」


1.請問禁菸在哪一點上違反憲法??全面可以完全阻絕香煙中有害物質產生,以及避免傷害人體,更絕對有『目的正當性』
2.把菸和車輛放在同一立足點???再者,請問毒品問題是否能完全禁絕,答案是否定,但仍下令全民禁止,那等同於慢性毒品的煙的禁止,自然有其「手段必要性」
3.看得出來你根本搞不清孰輕孰重,假設全面禁菸,產生的社會問題雖是劇烈但卻是一時的,失業還有機會透過輔導轉業,但未禁煙,如你所說"傷害是長期的",為了不讓傷害永續進行,絕對構成「限制妥當性」

引用:
作者kog781
是的,你說的對,所以我前文說過了,我沒有資格禁止你反對我的定義,所以你可以用你的將近標準跟我不同這一點來反駁我的定義,

但是既然我有資格定義我的將近標準,你就不能說我錯了,你可以反駁我的將近標準,但你不能禁止我有自訂『將近』標準的自由。


哈,是,你有資格定義你的將近標準
但是很可惜,他人還是有資格說你是錯的

當一件自定義的事物違反大眾規範性,那他在認知上自然是錯的

你很愛當靠山的法律即是以這種大眾規範性而生


引用:
作者kog781
因為我用君子之道待人,證明我錯我就大方認錯,卻發現一堆人不是君子,無法以理服人就準備抓人語病攻擊,爽一下也好。這才發現我的君子之道用錯對象了。

另外我說別人不是君子,可沒說他是小人,建議你慎言。


大方認錯,這點真虧你說的出口啊 :stupefy:

”不是君子的人,要說我小人是沒什麼立場的”
你是沒說別人是小人,但是你這句就是在犯”無罪者才得以判人之罪的錯”這樣的大錯啊

引用:
作者kog781
白痴智障等形容詞的確是人身攻擊...

一樣的道理回敬你:別人有定義詞語是否人身攻擊標準的自由,而他人只是行使這樣的權利而已。

aoki_rin 2005-05-30 02:31 AM

引用:
作者goodpig
雖然說討論區用詞不要太誇張,大家冷靜一點,話不要講的太難聽

但是你舉的這個例子實在是太猛了 :D :laugh:

笑死我了 :laugh:


因為這凹的實在是很厲害啊

以後跟地下錢莊借錢,假設借了6000吧
"最近手頭還是很緊,不過我還是湊了一下,差不多可以還你將近一半..."
(然後從皮夾掏出1000拿給對方)

我看下半輩子可能就得去夜市賣香了 :D

西亞加拉 2005-05-30 02:44 AM

想想美國二十年代的禁酒令......有效嗎!? :flash:

人間凶器 2005-05-30 02:45 AM

引用:
作者aoki_rin

...............以上恕刪................

一樣的道理回敬你:別人有定義詞語是否人身攻擊標準的自由,而他人只是行使這樣的權利而已。



真是辛苦你了...真理大濕一出現.必定打死不饒人 :laugh:

真理路線-"就是這樣!"的精神 :unbelief: 光看就不太想鳥他說甚麼* :D

我冒著被大濕嗆聲的險來啦啦隊一下 *
加油捏.給你鼓勵先! :like:

chaotommy 2005-05-30 03:20 AM

引用:
作者西亞加拉
想想美國二十年代的禁酒令......有效嗎!? :flash:



MOON SHINE~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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