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某黨被檢調大搜索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9560)
|
---|
北院裁定羈押的新聞稿: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 |
引用:
這一回合文組獲勝 |
淵望阿
再出來審過啊 堅賭贏了 天下紅雨了 :mad: :mad: :mad: :mad: :mad: :mad: |
引用:
目前還言之過早吧?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檢方為了防止逃亡串證滅證而已。 還要等檢方已什麼證據?什麼罪名?起訴,然後檢辯雙方對決、法院判決! 當事人有權找律師為自己辯護,檢方也有義務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為了己方立場,過早做出判斷? 我很不愛講這種話:很多情況下不是別人打臉你,而是自己不經大腦講了蠢話打臉自己。 難道不能慢慢等更多證據拿出來再看嗎? |
引用:
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
引用:
因為被抓到把錢燒掉就好 金爐家家戶戶必備 |
這真的沒什麼好凹的
章都蓋下去了 根本跑不了....... 那次交保才是超詭異的 無法理解む說不知道め 人就放出來了.... 國民黨當市長都不敢蓋章的東西 你柯P蓋下去了 :jolin: |
引用:
當首長沒辦法 你都不蓋也是不沾鍋不做事 委員會都過了 |
老話一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議員都曾提醒過了還要蓋章,怪誰
|
要不要直接在刑法裡寫上有民眾黨藉不適用?
真的是太誇張了,包庇循私可以到如此的境界。 圖利罪有個要件,就是要違背法令。 就是不論是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都必須是違背法令的,因此合乎法令的,不會構成圖利罪。(但有收受利益的,會構成收賄) 之前圖利罪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有些公務員不是很了解法令,導致在誤認合法的狀況下觸法。 所以修法在談論的是,要加上主觀的意圖要件。 像阿伯這種被人家告知很多次的,就別來凹這邊。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34 A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