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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2024-09-05 05:56 PM

北院裁定羈押的新聞稿: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為,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OO、抑或與共犯沈OO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而偵查係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之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況被告所述,仍與已為本院羈押之共犯沈OO、應OO、彭OO等所述不一。為保障被告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二百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acetyIII 2024-09-05 05:57 PM

引用:
作者blair
法官說算就算
然後你就違法了



這一回合文組獲勝

SUNGF 2024-09-05 05:57 PM

淵望阿

再出來審過啊

堅賭贏了

天下紅雨了

:mad: :mad: :mad: :mad: :mad: :mad:

不當的字眼 2024-09-05 05:57 PM

引用:
作者blair
法官說算就算
然後你就違法了


目前還言之過早吧?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檢方為了防止逃亡串證滅證而已。
還要等檢方已什麼證據?什麼罪名?起訴,然後檢辯雙方對決、法院判決!
當事人有權找律師為自己辯護,檢方也有義務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為了己方立場,過早做出判斷?
我很不愛講這種話:很多情況下不是別人打臉你,而是自己不經大腦講了蠢話打臉自己。
難道不能慢慢等更多證據拿出來再看嗎?

blair 2024-09-05 06:01 PM

引用:
作者不當的字眼
目前還言之過早吧?
羈押不等於有罪,只是檢方為了防止逃亡串證滅證而已。
還要等檢方已什麼證據?什麼罪名?起訴,然後檢辯雙方對決、法院判決!
當事人有權找律師為自己辯護,檢方也有義務拿出足夠有力的證據起訴。

大家為什麼要為了己方立場,過早做出判斷?
我很不愛講這種話:很多情況下不是別人打臉你,而是自己不經大腦講了蠢話打臉自己。
難道不能慢慢等更多證據拿出來再看嗎?

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acetyIII 2024-09-05 06:07 PM

引用:
作者blair
我只是在強調圖利罪的荒誕之處
行賄收賄都很明顯無爭議,就是要去抓金流
但是圖利罪是個讓公務員放棄積極行使公務的最佳理由
因為行政上既有裁量權
但標案失敗方檢舉後
有沒有圖利幾乎等於法官說了算

這代表的是只要公務員不做事就不會孳生圖利的可能性

接下來勢必在立院會去提案刪除圖利罪
畢竟這條是本國獨特之發明


因為被抓到把錢燒掉就好

金爐家家戶戶必備

t65k2gpx 2024-09-05 06:14 PM

這真的沒什麼好凹的

章都蓋下去了

根本跑不了.......


那次交保才是超詭異的

無法理解む說不知道め

人就放出來了....


國民黨當市長都不敢蓋章的東西

你柯P蓋下去了 :jolin:

acetyIII 2024-09-05 06:19 PM

引用:
作者t65k2gpx
這真的沒什麼好凹的

章都蓋下去了

根本跑不了.......


那次交保才是超詭異的

無法理解む說不知道め

人就放出來了....


國民黨當市長都不敢蓋章的東西

你柯P蓋下去了 :jolin:


當首長沒辦法

你都不蓋也是不沾鍋不做事

委員會都過了

銀鐵人 2024-09-05 06:20 PM

老話一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還可怕,議員都曾提醒過了還要蓋章,怪誰

惡蟲 2024-09-05 06:23 PM

要不要直接在刑法裡寫上有民眾黨藉不適用?

真的是太誇張了,包庇循私可以到如此的境界。

圖利罪有個要件,就是要違背法令。
就是不論是圖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都必須是違背法令的,因此合乎法令的,不會構成圖利罪。(但有收受利益的,會構成收賄)

之前圖利罪案件最大的問題,就是有些公務員不是很了解法令,導致在誤認合法的狀況下觸法。
所以修法在談論的是,要加上主觀的意圖要件。

像阿伯這種被人家告知很多次的,就別來凹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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