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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進門在電視聽到一句「誰理你們...」
講話的是對岸官員,緣由我剛好沒聽到,但媒體認為與溥儀不承認92無鉛汽油有關... 可預見溥儀領導的鬼島將會逐漸被對岸孤立...你想要爭面子,強權連裡子都不給你,最終倒楣還是全體國民:think: |
引用:
只能說 等判出七年本刑來再來大聲 另外本來當初就是沒證據又要搶人了 當然會有這樣的後果 另外又有人說對岸取證方法不可信 現在卻又巴著對岸的證據 人真是矛盾哪 |
引用:
單一罪刑度不可能判到七年,因為這些都只是機房人員,如果他們判到最高的刑度,那幕後老闆要判幾年? 另外請先弄清楚自白與物證間證明程度的差異再來說吧。 |
引用:
這是比較級的問題, 正常法制國家的證據效力是這樣的: 物證+人證 > 純物證 > 純人證(受害者) > 純口供 (嫌犯自白) 有提供證據 >> 未提供證據 如果連證據都不提供,要如何研判證據的效力? 這麼簡單的道理,很難懂嗎? |
引用:
所以大陸提供的證據對台灣而言 是屬傳聞證據還是? 證據效力為何? 台灣方如何傳喚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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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不懂啊 您可以指點法盲一二不是比較快? |
引用:
只有一大堆人供述卻沒有物證情況下,如何定罪 美國理論: 自白分兩種 被告自白及被告以外其他共犯自白(證人證詞) 其他共犯自白要取得證據能力(證據資格) 就必須接受被告及其辯護人詰問(交互詢問 cross-examination) 至於可信不可信那是陪審團的事 台灣實務: 若無證物卻有其他共犯自白可否定被告罪 全訴諸於法官自由心證 |
那我若指點不就自認訟棍了? :laugh:
坦白說這種東西我覺得有參與實務經驗的惡蟲網友來回答會更有說服力. |
引用:
是我用詞不妥與您道歉 但是我是真的不懂台灣法官能用中國證據? 到最後還不是造成雙方困擾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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