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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貿協議粗暴闖關 0318守護台灣民主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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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了兩位的意見後,得到了另一個結果:監督機制可能會不可靠, 所以也許要設立一個機制監督本來的監督機制,而這個新的監督機制呢, 還是有可能不可靠,所以我們必須成立一個新機制監督上一個監督機制, 上面看來是個無止境延伸,原因如aesdu所說:擔當與執行力令人質疑。 看來我比較駑鈍,沒有如ruinousdeity兄般的智慧,能面對這問題, 然後感覺解決起來很簡單。 目前我能想到的方法是一直拖時間,拖到換人為止,而執行的方法, 可能必須佔領立法院直到那一天來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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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不代表全部的人都不知道,那些衝進國會的猴仔和現在在立法院靜坐的可能也有人不知道 |
轉一下PTT上有人解釋服貿所謂的煞車機制
作者:Archio 你說有某國民黨立委掛保證的煞車機制? 好啊那我來看看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 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 ,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 翻譯: 要怎麼喬,誰來喬,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根本沒保障。 --------------------------------------------------------------------- 這就是為什麼今天學生的訴求是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江揆提四階段監督,馬上就被回應"要立法啦" 所謂的監督溝通機制只是國內的溝通說明,根本沒有辦法"審查",也沒有"立法" 江揆回答,要立法跟行政院跟總統(黨魁)有關, 立刻被學生代表請回,這不是吵著要糖吃, 而是今天跟行政院長談,沒有結果,只是在踢皮球, 重點是跟馬總統(國民黨黨魁)談! ---------------------------------------------------------------------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 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 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 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 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 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 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 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 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 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 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 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 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 翻譯: 1.簽錯了? 三年內不得翻身。而且就算要改,只能越改越開放。 2.提前通知,這條沒啥。 3.一方修改後另一方可以提出補償性修改,但是也是只能越改越開放 4.無法達成補償性修改協議時,根據第20條(20條叫你去看ecfa第10條,稍後補充)達成共 識前不得修改。 -------------------------------------------------------------- 再說一次 這就是為什麼今天學生的訴求是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 補充: ECFA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 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 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 翻譯: 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雙方成員喬,怎麼喬? 誰來喬? ------------------------------------------------- 結論: 要我把永遠改變全台灣經濟結構的貿易協定,交給這些既得利益者,用沒有明文規定的方 式,達成無法審查、無法反悔、沒有規範的結果,用30秒一人通過,而且對方是中國。 簡直活見鬼,如此草率令人悲傷憤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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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把他黑名單了,你引言他的廢話不就跑出來了?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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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只是覺得有人該電一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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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你不是很懂嗎?先把談判人GOOGLE給我看啊。 什麼都要GOOGLE,乾脆叫GOOGLE當我們的領導人。 連這種該公開的資訊都不敢,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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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靠你。 中南海 : R先生 您是什麼東西阿? ------------------------------------- 拜託~我實在是很不想跟您講 但見到此等國際觀程度後 忍不住說 : 你要老美簽FTA 參加TPP 就是毒牛肉 毒豬肉 要進更多~ 阿共都已經先堵死了~ 美國,韓國,日本 誰敢先跟台灣談(這是經濟議題 也是政治議題 ) 國際政治的現實 是中國跟台灣談妥後~老共才默許非台灣邦交國去簽 ( 不要跟我講FTA唯一非邦交的紐西蘭~那是紐國只做農產品 沒壓力 ) 事實上 東太平洋有美國為首的 TPP 阿共也要搞一個西太平洋的貿易組織 南邊還有個東南國協~ 解決這問題很簡單,監督機制建立之後同時跟日本、南韓、中共談 ( 阿!? 國際現實 你以為 我們要談 人家敢跟台灣談 ? ) 不是撥你冷水.........真這麼簡單 年底我投你一票!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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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麼說好了,如果制度不管怎麼設計都會出問題,那問題原因多半不出在制度上面, 而是出在"人"上,人的哪裡出問題?制度設計的時候對人性的衡量評價是錯誤的。 想要靠制度"解決"經濟問題是不可能的,頂多只能減緩爛下去的速度, 因為誠如你所言不可能無限制的投入資源成本進行審查,事前審查只能盡量做到最完美的設計 最後還是要回歸到實際的人性面,靠的就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很現實的利害關係衡量。 怎麼樣會讓對面的熱錢帶來的影響力最小化、怎樣讓對方在可控制的情況下感到不方便? 怎樣讓對方在投入資金時會猶豫、感受到風險? 增加會讓對方認為不容易應付的競爭對手是其中一種方法。 我認為還不至於悲觀到束手無策的時候,但是現在這個時間點如果什麼事都不做就這樣放棄的話, 我們不希望發生的事情100%一定會降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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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了... 早死晚死差很大... 其實作者說得很清楚: 任何一個國家在談這類貿易協定, 必然要以"顧好自己"(捍衛國本)為原則.. 否則不如不談...(不是舉到日本了?) 像南韓跟老共談FTA, 大家可是極盡龜毛甚至"無恥"為能事.. 這一點都不奇怪, 動搖國本(優勢競爭力及產業)的事, 無恥也是應該的! 不這樣才是失職的談判官員! (說到台灣的官員了...) 尤其是南韓, 為什麼? 中國是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 南韓不小心謹慎談.. 是要中國的經濟力及資金把自己的優勢(國本)掏空是嗎? 南韓比台灣遠較優秀的產業競爭力尚且談個七八年.. 還在進行中.. 請問台灣談了多久? 如果說台灣這樣談就行了, 不是台灣官員們都是超人.. 就是台灣官員們都是垃圾或根本就是怠職, 大家認為是哪一種? 沒錯, 在中國的優勢下, 台灣的未來真的不樂觀.... 最好的結局, 也不過跟香港一樣, 成為不折不扣的附庸罷了... 但是, 台灣若能提高本身競爭力, 並減緩失血速度... 即便中國吸力再強.. 也還可以撐一段時間... 五十年也可能辦得到.... 拖有什麼用? 待變嘛! 老蔣小蔣不就是如此? 中國不穩定或出大包, 才有可能讓台灣稍事喘息, 不至於整個根被拉過去... 中國的穩定必須建立在超高的經濟成長上, 這點就已經是很有問題的變數... 其實作者真正在意的是: 他愛台灣... 他不希望台灣喪失自我價值及獨立發展的 一片天... 否則以他現有的競爭力, 要過紅頂商人般好日子, 不難, 何必廢話? 死後管他大浪滔天? 看看香港跟澳門現在的悲慘還不懂嗎? 台灣好歹有個主權/國家作後盾, 甚至還有國際勢力在這裡與中國拉扯... 只要台灣本身有相當意願及意志, 中國想像對自己領土的香港澳門這樣.. 十幾年內徹底滲透, 基本上還是不可能的... 另外作者也告訴大家: 即便中國完全沒有禍藏包心, 真的沒有.. 要統一台灣, 至少是實質收納台灣, 只要在台灣沒有心防, 不認真自我保護下... 中國資金大舉入台或台灣資金大舉流向中國, 那快速香港化是指日可待... 加強溝通.. 了解... 加強經貿往來,... 就夠了.... 但作者也講了, 只要跟中國一上談判桌,你就輸一半! 因為中國必先在有利自身的框框下談判, 沒有輸過的... 讓利原因很簡單, 標準的商業手段, 你資金來賺, 我再吃掉你... 台商吃太多這種虧了.. 這就是兩蔣不跟共產黨打交道.. 原因, 打到整個江山都輸了還不醒就沒藥醫了... 台灣有今天的榮景, 就是在美國刻意扶持下, 兩蔣"拒不交流"的成果... 保持了台灣的主體性... 台灣跟其他國家不同... 同文同種, 讓兩者"交流""合併"遠易於其他國家對中國... 我的想法, 台灣嚴格控管與中國交流, 也只是個中下策而已... 上策或中上策, 就像作者說的:發展/強化自身優勢... 才能對中國的強大的經濟磁石, 產生最大的抵抗力及保持本身主體性.. 不是為了區區商業利益(尤其是大財團利益), 就遏殺甚至出賣本身強項.. 像台灣的農漁業技術不就是如此? 大家可以想像德國把自身精密加工技術 大規模送到國外去的光景嗎? 台灣現在每年甚至每天都在幹這種事... 更可怕的是: 政府也認為這樣做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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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有終止條例 那就是ECFA的第16條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我簡單的解釋一下 意思就是說 寫一封終止通知---30天---協商---180天---ECFA終止 這樣很難嗎???為什麼都沒有人敢直接砍掉ECFA這個賣台協議呢???或者列為政見呢??? 還監什麼督 立什麼法 看到壞人就是報警 看到壞法就是砍掉呀~~而且方法都那麼簡單了 當底色黨不能指望時 我們可以祈求反對黨能保護台灣人 砍掉ECFA這個惡法嗎?? 請反對黨對大位有想法的人 提出你們反ECFA的政見吧~~ 唯有反ECFA 才能徹底斷絕大陸的統戰~~ 不要再像當初反ECFA 結果投票時反對黨沒有人出席 那服貿退回重審 會不會審到最後又沒有人來審???然後服貿又黑箱的簽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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