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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心 2012-03-30 12:20 AM

原來人是如此簡單就可以被分類,
我自已都不知道,
小弟住這麼遠都可以被歸為市長派,
至於這位市長說的話我真的不清楚,
一則我家沒有第四台,所以沒辦法知道政論節目的激清
二則我家也沒有報紙,所以可能忽略很多大事
小弟大部份的新聞來源就是各位轉帖來的新聞
最多在網上針對想了解的再多去搜尋一下罷了,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屬於市長派的
那我也沒有辦法
呵呵,不過市長派的有好處拿嗎 :D

MOSWU 2012-03-30 12:23 AM

引用:
作者煉心
呵呵,不過市長派的有好處拿嗎 :D

五毛嗎?????????

煉心 2012-03-30 12:25 AM

引用:
作者MOSWU
五毛嗎?????????

不,一毛不拔 :ase

小川 2012-03-30 12:30 AM

引用:
作者煉心
原來人是如此簡單就可以被分類,
我自已都不知道,
小弟住這麼遠都可以被歸為市長派,
至於這位市長說的話我真的不清楚,
一則我家沒有第四台,所以沒辦法知道政論節目的激清
二則我家也沒有報紙,所以可能忽略很多大事
小弟大部份的新聞來源就是各位轉帖來的新聞
最多在網上針對想了解的再多去搜尋一下罷了,
如果你真的覺得我屬於市長派的
那我也沒有辦法
呵呵,不過市長派的有好處拿嗎 :D


呵呵,當然人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分類的,小弟失言了。

我想表達的是,一個位居直轄市的民選市長,在面對極具爭議性的事件時,只是單純所謂的守法,完全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他可以做的事很多,但他卻選擇了一個最爛的方式時,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惡法亦法」可以說明的。

當一個執政者只是看法條做事,完全沒有思考能力,那要他們有什麼用?

dts0069 2012-03-30 12:36 AM

引用:
作者煉心
小健大不也是為了機車黨才都詳研法條,
難道不讀法條的人就可以闖紅燈亂停車嗎...
被開單了再來po文取暖嗎??

考汽機車駕照必考紅停車,綠燈穿越.紅線禁停,路邊停車.
你身為中華民國公民,但你詳研六法全書?深知都更法?你還真能扯.Orz

煉心 2012-03-30 12:40 AM

引用:
作者小川
呵呵,當然人不是這麼簡單就可以分類的,小弟失言了。

我想表達的是,一個位居直轄市的民選市長,在面對極具爭議性的事件時,只是單純所謂的守法,完全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他可以做的事很多,但他卻選擇了一個最爛的方式時,這已經不是所謂的「惡法亦法」可以說明的。

當一個執政者只是看法條做事,完全沒有思考能力,那要他們有什麼用?

言重了,小弟也只是開個玩笑而以,
人民總希望執政者能人性化一點
不要只一昧依法條行事,
我想這是很值得討論和深思的
但往往在法條和情理間總很難共存
你我都不希望來個領導者是隨情緒做事的吧
當人情帶入公事時,往往很難掌握分寸,
有些人覺得是情理可通融的事
某些人確會認為這是圖利他人
如何取捨,說真的我也沒辦法
但公務員自保的方式只能選擇依法
因為沒有人會在他們被處份法辦時為他們說話的
這就像前些年主計署在查公款時的重點
早期很多人的觀念是公款公用就對了
到了查帳時都被處份了
錯公款要法用才行。
一字之差就差很遠了。

煉心 2012-03-30 12:45 AM

引用:
作者dts0069
考汽機車駕照必考紅停車,綠燈穿越.紅線禁停,路邊停車.
你身為中華民國公民,但你詳研六法全書?深知都更法?你還真能扯.Orz

又加入一位激動大了
小弟可沒說過大家都要詳研六法全書
歡迎看完全部留言再來
從中間截斷很難再次跟大哥說明的... :ase

ttsmarco 2012-03-30 12:45 AM

引用:
作者Gary1978
惡法亦法這論點我很反對....

+1,尤其後面補上一句『依法行政』...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王家的的結局應該已經不可能改變了 (除非國賠,但也無關踐商等利益關係人的痛癢)
所以修正惡法才是我關心的事情
錯的事,發生一次就夠
如果連現在都沒辦法修,我只能說王家事件絕對會再次上演

煉心 2012-03-30 12:47 AM

引用:
作者ttsmarco
+1,尤其後面補上一句『依法行政』...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王家的的結局應該已經不可能改變了 (除非國賠,但也無關踐商等利益關係人的痛癢)
所以修正惡法才是我關心的事情
錯的事,發生一次就夠
如果連現在都沒辦法修,我只能說王家事件絕對會再次上演

大哥啊....
真感動啊,
你才是真的知道重點的人啊

Parhelic 2012-03-30 12:48 AM

幾個問題

為何不是建商要負責取得參加者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的視同不參加,反而是用戶要自行強力聲明不參加(寄存證信函之類的)才能算不參加,這樣不是給想成事的小人許多操弄空間嗎?這太奇怪了,明明是建商從住戶取得資源啊,難道他們隨隨便便就能暗渡陳倉,再來個生米炒熟飯,成案之後強行表決就『合法』搶劫了?

為何產權還沒清楚,建商就能夠開賣?

此次都更能算是『公共利益』的範圍嗎?

多數決用在個人財產,居住的範疇,實在難看到不行,台灣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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