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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八個字:劃清界限,斷尾求生!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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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然後偷偷摸摸付一堆律師費弄她回來... 薪水想來也不會少吧 |
個人行為跟是不是外交官有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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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護!
台灣真是有人情味的地方! 但這種人情味蠻丟臉的! |
引用:
很不幸的,我國政府就是這麼做的。我只是說明事實,不代表我贊同現行的做法。 http://tw.news.yahoo.com/%E8%88%87%...-193700220.html 我國駐堪薩斯辦事處的菲籍女傭,每月薪水被扣到剩四百五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三千六百多元),是否合法?外交部日前出示堪薩斯辦事處申請核銷的明細,指該菲傭本薪是一千兩百四十美元,扣除借住公務宿舍、搭伙及醫療、保險,代扣七百九十美元。另有給她一百四十美元的食品雜貨費,每月實領五百九十美元(約台幣一萬七千八百多元)。 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說,美國的醫療、保險偏高,還有伙食、住宿,「要看的話,是看契約載明的一千兩百四十美元,她的薪資不少。」台灣最低基本工資、每個月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台幣。他強調,在國外的館處,一定遵守中華民國及駐在國的相關規範。 菲律賓主管菲勞聘雇事務的海外就業署POEA發照暨管制處處長狄尚表示,出國菲勞與雇主簽訂兩分契約,在菲律賓很普遍,其中一分是申請簽證或工作證件的正式契約,另一分是檯面下的私約,寫的是雙方同意的實際待遇。但這種作法構成「偽造契約」,屬刑事犯罪。 ************************************************************************************* 所以外交部實際編列與支出給菲傭的錢是590美金,1240美金的契約是為了取得簽證而偽造的契約。合不合法?當然不合美國當地法律,但恐怕行之有年了。 :think: |
不論怎樣自己國家外交人員在外就是代表國家,就算犯錯也是招回台灣受審,我國人民應一致
對外,結果本國政客國民都不在乎國家尊嚴,自己人都不挺自己人,要去貼美國人的臭屁股,這 樣的台灣真是,還想獨立?還想建國?真是令人無言啊... :jolin: |
引用:
如果如你所言,外交官還真好,*****擄掠通通沒問題啦! 633就算是拿外交簽證,今天這種情形如果還堅持豁免,會被其他國家看透的. 光私扣個人護照這件事來說,發護照是外交部業務之一,應該知道哪裡有問題. |
引用:
唯有拿A1或A2簽證的外交官才享有絕對的外交豁免,就算是個人行為也適用。 633拿E1商人簽,剩下的....你已經知道了。 |
引用:
在1000-89那天我就在思考為什麼有人會想犧牲性命駕著飛機做自殺攻擊 霉國到底是怎樣的國家 一直想不透啊 :unbelief: |
引用:
台灣人都太清楚這種人招回來一定是被摸頭了事, 既然在外代表國家還把虐待勞工的惡習也一起帶出去丟國家的臉的話, 就乾脆死在外面別回來吧,我還想感謝美國為台灣除一大惡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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