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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文字獄:僅登入聊天室代號"等元"無聊天記錄,高等法院改判有罪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44029)

nomad 2011-10-04 02:44 PM

引用:
作者小建
法官的判決參考,以文字為佐證,但不限定僅能以文字作為唯一依據!

若有客觀證據(包涵常理推論之心證)證明該用戶有****意圖,即能予以判決... 貿然從該判決其中二字就要跟著說文字獄這等大帽子,很不恰當!

引用:
作者小建
"散佈援交訊息或意圖" <-- 這種行為,便是此案的罪責所在!
怎會沒有行為? :think:

你前面整篇沒提到"行為"兩個字
只有"意圖"兩字
後面又說"行為"是全部罪責所在
你是前面說錯,還是後面說錯?

nomad 2011-10-04 02:46 PM

引用:
作者qazplm1234
問題是"殺人未遂"或"意圖殺人"等..要怎認定?
"殺人未遂"=已有結果發生之事實.
那"意圖殺人"勒?

很多上班族在心裡很想殺他們的老闆
那該怎麼辦? :laugh:

AARONN 2011-10-04 03:17 PM

那"大元"怎麼辦??

我可以問她多少錢嗎?? 加****要加多少?? 這樣問會不會被抓走?? :laugh:

qazplm1234 2011-10-04 03:25 PM

引用:
作者AARONN
那"大元"怎麼辦??

我可以問她多少錢嗎?? 加****要加多少?? 這樣問會不會被抓走?? :laugh:


為何一定要"大元"?
大餅不好嗎?
法官:啥.有元不吃卻吃餅!!!
有罪---------------XD

Dragon cat 2011-10-04 03:33 PM

引用:
作者萬博
明知故問 :laugh:

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12吋晶圓」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以12吋男性生殖器及****從事援助交際」,不可能解讀為「12吋晶圓」產品,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難怪國內某知名12吋晶圓廠大老闆急著改入新加坡國藉 :tu:

後面加句:未滿18歲勿打擾
這樣合法了吧 :mad: :mad: :laugh:

qazplm1234 2011-10-04 03:36 PM

(三)、上訴人係遭積
欠工程款,始以「等元」暱稱登入網站,以抒發心境;且羅○○
確係積欠工程款者之一

有律師還是有差的..0分...

Dragon cat 2011-10-04 03:41 PM

引用:
作者萬博
連大法官都不認為這條法律有爭議到需要修法的地步了

更遑論這些判案的一般法官?

由此可知, 鄉民們的腦殘言論更顯得微不足道了!

重點不在法條問題
在於對文字的解讀問題
這種字義有點模糊,不能用自申心證,好歹也找個條杯杯上去問一問是不是要援交,如果對方承認了,那就沒話說了

我愛E奶 2011-10-04 03:50 PM

引用:
作者萬博
連大法官都不認為這條法律有爭議到需要修法的地步了

更遑論這些判案的一般法官?

由此可知, 鄉民們的腦殘言論更顯得微不足道了!


大法官是最大腦殘者你不知道嗎? :D

qazplm1234 2011-10-04 03:53 PM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大法官是最大腦殘者你不知道嗎? :D


這個...只有某曹董才有如此這般膽識....

厝漢 2011-10-04 03:59 PM

看下來我只覺的 法官 很無聊~~~~~~~~~~~~~~~~~~~~~

浪費社會資源。大的不抓,只敢找小的麻煩。今天要是人家政治人物 大尾的 進去聊 我看他們敢抓嗎!?

只敢找小老百姓麻煩~~~~~~~~~~~~~~~~~~~~

愈來愈像大陸的 城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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