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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消保法,重點不在平台,而在內容物本身,並沒有針對各種產品的特性去細分,而是一體適用, 軟體類的東西北市府太拘泥於七天鑑賞期這個名詞,法律上的鑑賞期並不是讓你買回去任意玩七天都可以退,而大部分的軟體卻都有試用版供試用(有的是提供lite版),內容物買之前都見到了,自然沒有鑑賞期的問題。而如果軟體本身沒有提供試用版,那我贊成必須要有試用期限(PC版軟體很多都有完整版天數限制的試用版本可以借鏡)。 影音文字內容類,搞七天鑑賞期根本就不可能,看完電影覺得難看可以退嗎?光是"鑑賞"這兩個字就吵不完了,照葉大狀師理論推來是可以的,但是一堆消保官會直接告訴你不行....為什麼? 因為法律訂得很模糊,大家都腦內補完不足的地方,當然說起來標準都不一樣,而立法的人腦袋又生蟲... 法律給了一個很模糊的標準,但是這些裝死(狀師)卻來個一體適用,一堆消費者常常濫用消保法來亂搞才是問題。 |
引用:
你第一時間就該附上資料來源. 不然跟那些來鬧的免洗帳號有何不同? :stupefy: |
google應該不會被罰到錢吧?
apple也是昨天改的條款,google可是早就關店不做生意了, 基本上這兩種作法都非常尊重台灣法律,google也有持續服務已購買app的消費者, 都很好呀這樣,一堆不會付費買app的吵的倒挺開心的 ;) |
引用:
我覺得北市府只是沒事找事做宣示一下自己的威權和告訴民眾"自己有做事" 政府官員搞得跟民意代表一樣要譁眾取寵爭版面 :jolin: |
中國逼得孤狗退出中國市場,台灣逼得孤狗退出台灣市場
大哥都讚聲了,小弟也要比照辦理 :laugh: |
蘋果因為有七日的鑑別期,所以開發蘋果的程式就必須要很用心,因為用心的東西,
才會讓人七日後還想保有它。 而Google就不用了,只要有辦法讓它在消費者手中操作個幾小時,那錢就算賺到了。 這事給我的感覺是這樣的。 google裡的付費程式,真的這樣不耐七日的考驗嗎? 而七日消費的設計,一是為了讓消費者真正思考這東西是不是他所要的,二是為了減少 商家被消費者告詐欺的事情,畢竟你賣的東西不符合消費者期待時,消費者是有權控告 商家的,但如果有了七日的鑑賞期,也就減少了商家被告的機會,因為七日的時間是足 以讓人思考是不是滿意這樣的東西。 這種把以前那種有詐欺嫌疑的消費,變成是在賣良心的消費行為,我覺得台灣是走在世 界的頂端的,沒理由為了google再把台灣的消費觀給帶回去。 還有七日內可退費,這東西早就好幾年了,也沒看幾個人在鑽這個洞的,最重要的是大家 都是先付錢的吧,又不是七天後才付錢,意思就是這條款所面對的消費者,都是有錢的 人又有心想消費的人,而不是那種沒錢又想玩東西的人,不要弄錯對象了。 |
引用:
如果我要來鬧,也不會拿自己的帳號來鬧吧~~~~~ :) |
政府現在難找台階下了
本來是想說趕在明年一月重要日子前先殺雞儆猴宣揚國威 不料google卻不買帳 假如android market真的退出台灣市場 反而會引來鄉民譙聲不斷 怪罪政府管太多 對於明年一月大日子反而不利 但是現在說不罰更會失信於民 進也不是退也不是 搞得自己下不了台 只好來個緩兵之計再給兩個禮拜 也不敢開罰只怕google一氣之下真的出走 看到政府如此冏態真爽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據我所知 google market上面購買軟體遊戲的話,15分鐘內可以無條件按鈕退款 超過15分鐘的話就要跟google寫信要求軟體作者退款 七日內可以退款雖然好幾年了,但並不是所有商品都適用 不然你要博客來那些賣cd/dvd的怎麼活 更何況這些商品要退貨都有但書,就是要在未開啟使用且保持包裝完好的情況下 只要你沒打開,當然一定能換 但包裝一旦撕開就說不清了 |
引用:
我當然知道有些只要看過一次就沒太大價值了,像這東西當然就不適用於七日。 但Google很多東西不是這樣的東西,我就不信有人只為了可以玩個一星期就隨便 付錢去下載了,很多東西都是為了方便手機使用者而設計的,而這東西並不是一 次性的程式,而是功能性的,這東西適用七日鑑賞我覺得很合理的,畢竟好用的 話,絕對不是一個星期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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