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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2011-04-07 10:14 PM

引用:
作者ashin037
嗯..這只是無形的拘束呀,就是類似判例
如果又發生一樣的事,你法官要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那也可以不是嗎?
你說的假設意圖就判罪也只是你的假設呀,又不是大家都是沒判斷力的人..
就說了是在還沒修法前做的小補救而已...另plus你說的安撫社會情緒作用..恫嚇作用之類的

知法犯法還有甚麼屁話好說的 :unbelief:
1.明明沒有修法權卻以統一見解私下修法
2.統一見解毫無強制力且違憲卻要法官遵守

還有人說這樣很OK?!
更別提甚麼補救
(你到底有沒有看227條到底寫啥啊?!)

哪天如果某個在上位的把負責審判自家人案子的法官叫去喝喝茶、吃吃飯
然後跟你說我只是"關心"一下案情 沒有影響司法審判的企圖
我想你大概也會相信吧...

ashin037 2011-04-07 10:39 PM

引用:
作者Elros
知法犯法還有甚麼屁話好說的 :unbelief:
1.明明沒有修法權卻以統一見解私下修法
2.統一見解毫無強制力且違憲卻要法官遵守

還有人說這樣很OK?!
更別提甚麼補救
(你到底有沒有看227條到底寫啥啊?!)

哪天如果某個在上位的把負責審判自家人案子的法官叫去喝喝茶、吃吃飯
然後跟你說我只是"關心"一下案情 沒有影響司法審判的企圖
我想你大概也會相信吧...


1.只是共識,不是法律
2.判例在台灣應該也沒強制力吧..在大部分實際情況下還不是要遵守,另外違憲與否也不是你說的算
3.227條我有看
4.我有我自己的看法,你有你的看法,如果你認為我腦袋壞了..那好我們不必再討論下去

淺草一郎 2011-04-07 10:47 PM

引用:
作者Elros
明明就有現成的不管被害人意願 只要年齡符合 也有性侵的事實就能判刑的227條

幹麼沒事一直跳針去討論啥"女童有行為能力嗎?""女童知道甚麼叫性嗎?" 等... 跟形成221條無關的要件
而且使用227條也沒有刑責比較輕的問提

又是典型的罵錯對象....
要用哪一條來起訴是檢察官的權責, 不是法官想用哪一條來判就可以自己換法條來判決的

Elros 2011-04-07 10:56 PM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又是典型的罵錯對象....
要用哪一條來起訴是檢察官的權責, 不是法官想用哪一條來判就可以自己換法條來判決的

你才典型看錯重點吧 :unbelief:

我指的是高院對於221條所做的統一見解 明明現行刑法上就有現成可用的227條
幹麼還去對221條去增加一些原來法條上就沒有的要件 甚至要修改221條

引用:
作者ashin037
1.只是共識,不是法律
2.判例在台灣應該也沒強制力吧..在大部分實際情況下還不是要遵守,另外違憲與否也不是你說的算

共識個頭?!
法官必須依照法條獨立審判 所以共識是啥鬼?!
而且高院是法律審
如果高院的統一見解是14歲以下就算沒證據加害人有用暴力.. 等手段讓被害人違反其意願
一樣可以定罪
那地方或是高等法院就算依證據跟法條宣判無罪 只要有人上訴馬上就會被打回更審
這樣叫沒有強制力?! 這鬼才相信?!
(如果高院跟地院一直只依照法條跟證據判無罪 然後就一直再更審 這樣不斷鬼打牆是有比較爽?!)






違憲不是我說得算
OK啊
你去問問法學院的學生或教授

淺草一郎 2011-04-07 11:03 PM

引用:
作者Elros
你才典型看錯重點吧 :unbelief:

我指的是高院對於221條所做的統一見解 明明現行刑法上就有現成可用的227條
幹麼還去對221條去增加一些原來法條上就沒有的要件 甚至要修改221條
明明現行刑法上就有現成可用的227條 為何檢察官要用221條起訴?

BMC 2011-04-07 11:04 PM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明明現行刑法上就有現成可用的227條 為何檢察官要用221條起訴?

樓主的第一篇文章,就是答案了

sp004697 2011-04-07 11:23 PM

引用:
作者TRG
1. 抓緊法條定義的話,檢查員下雨天再來開單才合法。會被批為墨守法條的恐龍檢查員嗎?

2. 再次請問,如果地面濕了,業主會立即停工,加裝斷路器再復工嗎?

如果答案是 No的話,以勞工的立場,個人覺得擴張解釋,未雨綢繆,才能收保障之效。

畢竟,法令只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不過,不論室內外場所,都有機會變成潮濕場所,所以該全面加裝斷路器,不然就停工,也算架空原本法條了。

1.前幾天及當天都是無雨,地面都是乾燥的狀態
2.就算是現場立即改善,相關檢查員也不予以接受,仍然要求停工
3.法令沒有明訂何種場所是潮濕場所的情況下,該檢查員就以自己的解釋說明,只要是戶外就都是潮濕場所(這種解釋跟法官的恐龍見解又有何兩樣?)
4.一個插座型的合格漏電斷路器法定規定30mA要在0.1秒內跳脫,當你使用大電流的電器 時,該漏電斷路器基本上都處於跳脫狀態
5.未雨綢繆是沒錯,但是要分析該危害因子的機率及嚴重性再去加以防範,總不可能在道路作業,卻要預防飛機失事掉下來吧.........
法令是最底要求
墜落危害防制計劃裡有八項,但是檢查機關通常看到一項不合格就預以停工,
絲毫不去思考相關法令的配套措施

去年某個檢查員放一句話,只要發生工安意外,一定找的到法規來罰
這不就是法令陷人於罪嗎?

Elros 2011-04-07 11:27 PM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明明現行刑法上就有現成可用的227條 為何檢察官要用221條起訴?

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很少見嗎?!

之前就有好幾個用性騷擾防治法告就會贏
檢察官偏偏就是要用強制猥褻罪起訴導致加害人無罪的案例...


至於為甚麼?!
你要問檢察官不是問我啊 :unbelief:

TRG 2011-04-08 12:21 AM

引用:
作者sp004697
去年某個檢查員放一句話,只要發生工安意外,一定找的到法規來罰
這不就是法令陷人於罪嗎?


發生意外,業主要完全免責,本來就不容易吧?

看來業主很弱勢?

drgop 2011-04-08 12:41 AM

所以 現在 被告改判無罪了嗎?

法理上 怎樣說都有理由

重點是被告現在到底被定罪了沒


還是循著 發回更審 再來就是證據不足 改判無罪 的模式在跑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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