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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蓋大樓。 :rolleyes:
先訂閱,樓下請繼續。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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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憑這句話,你穩輸 2.如果那位bass貼出來的資料都是能google出來的東西,基本上,你動不了他... 所以 快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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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按讚!!!! :c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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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結果出來都不知道幾年後了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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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 這才叫 男人的 ” 氣勢 ”∼∼∼∼∼∼∼∼∼∼ 給開版的,沒告就 照 pcdvd 傳統來解決~~~~~~ 傳統不知道的話 google 噓噓紙尿布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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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十年都撐下去了 再撐個一二十年一定沒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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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用這樣啦,大將韓信能忍胯下之辱, 為區區小事,而對簿公堂, 眾網兄以和為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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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天龍國還有這種法律常識像住山頂洞人等級的人在活動. 前陣子擋救護車的中指蕭事件不就有一堆節目在討論人肉的 合法性,當時某節目就請到前某地院的法官上節目來說明. 法官也說明了如果"被搜索人"的資料是在網路打個關鍵字就找 的出來,那些都沒有侵犯隱私的疑問.因為那些都是"被搜索人" 自己上網公開留下的資料.會有侵犯隱私的部分是利用駭客手 段入侵取得的非公開個資或者是原本網路搜尋不到的事後被 公開散佈才有侵犯隱私之說. 用中指蕭事件來說明的話就是網友人肉到中指蕭的部落格相片等 這都是合法的,這都是中指蕭自己上網開放留下的. 再來有侵犯隱私嫌疑的部分就是有某些網友看到中指蕭照片後開始 說"我見過這個人他好像是台大某某系的或者是我見過那台車好像在某 個地址家的車",然後大家就開始轉貼這些事證.這些就"有可能"侵犯隱 私,因為這些資料原本是網路找不到的也不是"被搜尋人"自己公開的 ,是因為發生事件後由第三者沒經過"被搜尋人"同意就公開放在網路 上,所以就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 我剛用樓主的ID wyf640127和"博愛路的「村祥貿易」是家會坑人的店"這標題 隨便GOOGLE一下 就發現一堆資料露天拍賣和部落格照片等等,又可找到vincent46這ID和從"攝影家手札"發現另一個 樓主ID thewall0125和 "攝影粗工"這ID, 由上面各ID又可以找到樓主在各攝影論壇留下的註冊資料,某個網站還有樓住自己註冊留的姓名. 所以樓主覺得你告的成嗎?講白一點這些個資是你自己公布的.倒是 樓主在本篇對於某網友的嗆聲內容用詞要被人家拿來告成功的機率很高. 然後再說一次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東西. :laugh: |
引用:
不曉得還會不會回來回文??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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