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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恐嚇、肇事逃逸案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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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更新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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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因為這樣才有得繼續討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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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件有十一件是各說各話,
雙方都會選擇性陳述,極力強調有利、隱藏不利。 當然這是人的自然理性,否則就不用打官司了! :shock: 有的人在意自我實現的一口氣;有人則選擇損失最小化。 每個人自我價值的認知與對方認知的差距成就了不一致的程度, 其過程中往往也會有第三方價值的介入最終逐漸形成結果。 :o |
引用:
不過呢...現在不用打交通事故的官司了..至少我不用哩(攤手.... 明天再來處理恐嚇跟誹謗的問題.... 話說...我也不見得真的一定得告到底 撐到他肇逃開偵查庭為止再來撤告也是可以的.... :cool: |
引用:
老實說,看到目前為止,只有肇事逃逸部份是比較可以確定的。 傷害部份,因為已經和解,看警方當初處理的程序為何,地檢署會有不起訴處分或是無庸做任何處分二種做法。 肇事逃逸部份,有可能還需要傳你開庭,如果有傳你,應該就是以證人身分訊問車禍經過,釐清是否確實有肇事逃逸。這部份也有二種可能的處理,起訴或是緩起訴,取決於對方的態度。如果要緩起訴,檢察官通常會問你有無意見,如果沒有意見,就會是不得再議的緩起訴。 至於恐嚇,如果只有「推」安全帽那一下,是不會成立恐嚇罪的。必須加上他的其他言語、動作,才有可能會使他成立恐嚇罪,當然,這其他的部份,舉證上也會有問題,有辦法證明,才有可能成立恐嚇罪。 誹謗的部份,取決於對方到底告訴教官什麼,因為目前資訊不足,很難判斷,不過看起來,要告得成誹謗,也是很困難。 個人的建議是,在全案整個結束前,保持搜證狀態,以免對方再來擾亂,但是就恐嚇、誹謗部份,可能得斟酌是否需要花這時間打沒有意義的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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