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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神 2010-06-10 06:18 AM

廢死的通通去死啦!!!!!!!!!!!!!!

kouiou 2010-06-10 08:01 AM

大家別誤會了,這聯盟只是在實踐之前的言論-"所謂被害人自己也要負責",有人威脅就要跑呀,發生萬一,就跟自己的言詞搭不攏了......... :laugh: :laugh: :laugh:

大家還是再看看下面這個案例,想一想到底要不要廢除死刑吧.... :think: :think: :think:
http://blog.yam.com/saronrose/article/28413053

esp002 2010-06-10 08:08 AM

引用:
作者pls2
如果這個社會永遠沒辦法脫離「報復」的心態, 如果一直崇尚以牙還牙的觀念, 其實, 我們都一直在培養新的殺人犯而不自知, 大家想想吧!


這就是問題的癥結了,就因為社會普遍是以暴制暴、以眼還眼的觀念
所以死刑必須存在,若一旦死刑廢除了,而社會普遍觀念不變,
法將不法,所有被害人將尋求其他報復手段,社會秩序也就蕩然無存了。

bingjunin 2010-06-10 08:11 AM

這些人只想表現出自己很偉大的樣子
事實上只要受害對象是自己的親人或自己
那麼他們就不是如此表示了
所以這些人就是假道學者

建議
有自己的親人是被害者才可以擔任廢死聯盟成員

nazi0423 2010-06-10 09:08 AM

殺人償命...

就是因為古代的法律有惡習..
所以現在的法律才會有過失致死
整個事件的審理過成中會針對,嫌疑犯他當時的心態
精神狀況,以及一些相關連的訊息去判斷出

這個嫌犯是否是過失還是故意,或是蓄意..預謀

所以不是一命賠一命,而是已經審理完畢
法官判決出這人該與世隔絕,因其泯滅人性

如果要廢死刑,就請修法,或是用其他方式,而不是阻擋法律的執行
玩弄法律,民眾的觀感反而會覺得更差

Happy_Cat 2010-06-10 09:12 AM

引用:
作者d12123
...林欣怡:「我接到一個電話,那這個電話他當然開始,就是一直罵髒話,來罵髒話,那後來他就開始在講說,他看過林欣怡,然後他覺得林欣怡是個女生,長得還不錯,所以他要強暴她,然後可能強暴她之後,可以再殺了她,因為已經廢除死刑了,所以他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

林欣怡應該學學上次那廢死教授,說被強暴是她父母沒管較好,讓她上電視被看到,罪犯並沒有錯啊 :D

solosbye 2010-06-10 09:24 AM

林欣怡:「說不害怕,可是有時候也會想到說,萬一、萬一真的發生這樣的事情,該怎麼辦?」


會怕喔?那怎麼不想想其他老百姓心裡會不會怕?

廢死聯盟成員應該個個心中充滿大愛,應該隨便歹徒施暴,並且用大愛來寬恕對方阿

其實那些惡作劇的民眾早知道這些傢伙貪生怕死,只是因為某些利益才把廢死議題拿出來操作而已

嘴巴說的好聽,身體卻是老實的(害怕的烙跑)

tu_dou 2010-06-10 09:27 AM

大家有沒有想過

其實face聯盟才是最支持死刑的... :laugh: :laugh: :laugh:

傳說 2010-06-10 09:32 AM

麻煩不要再拿這條出來硬凹!!!

法律沒規定消防員多久要把火災撲滅
是不是消防員就不用救火了???

法律沒規定警察多久要破案
是不是警察就不用去查案了???

引用:
作者drasil
拐來拐去大概是想說王清峰吧,不記得他有加入廢死聯盟就是了。



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沒說多久要令准,所以他應該是強姦不到法律。

其實判了死刑卻一直不執行的情形所在多有,不然一堆「實際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是怎麼來的?

firmware 2010-06-10 09:33 AM

引用:
作者drasil
報復,亦作復仇、報仇,指的是用某種手段,語言,手勢,表情等向一個對象來發泄自己不滿的行為。

欠債還錢哪裡算是報復,但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兩者不能類比。

錢還了以後損失就被彌補了,但是把人家的眼睛挖出來,自己的眼睛也長不回去,只是發洩不滿而已。

刑罰多少有應報的成份在,過份強調這一點容易使大眾認為只有更激烈的暴行才可制裁暴行,進而促成以暴易暴的風氣。



你有回答, 但也跟沒回答一樣.

基本上是人性本就如此吧, 而且我相信各國都是一樣, 今天你聽到**殺少女性侵犯你不會生氣 ?? 做了人神共憤的是情會生氣是正常的.

至於報復, 我還是不認為, 我認為是 "他應得的", 因為本來就該有罰則制度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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