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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毒打他的人,現在不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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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若非婚生子女, 不是直接可填生父名字? 台灣若是如此也就不會發生天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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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想法,小孩是否可以控告生母遺棄,逼使生母出面解決問題(放棄監護、否認親子關係) 不過,小孩處於無監護人的狀態,這種狀況下應該由誰來代理提告? |
引用:
可以,社會局。 其實如果依照目前的資料來看,當初抗爭恐怕不是女兒不能報戶口,無法上學的問題。因為只要透過社會局介入,絕對可以讓小孩子上學的。 所以所謂的公務員不肯幫忙解決問題,應該不是真的,問題是出在,依法,他並非小孩的親屬,無法爭取扶養小孩的權利,所以社會局介入的結果,當小孩的「父母」不願行使親權時,會由社會局安置,並尋找可以收養的家庭。而男主角的條件,肯定不在符合可收養的範圍內。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依法處理解決,男主角至少會暫時失去小孩,而很可能永遠失去小孩的扶養權利,這恐怕才是他不惜以死抗爭的理由吧。 |
引用:
收養,茲事體大. 寄養,比較合情合理吧. 生父生母都還在,在電影那種情節下,交給人收養,太草率了吧. 確認訴訟與監護權問題,法院一併審理,不就o.k啦? |
引用:
故事發生在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無助的父親在朋友建議下,騎著機車到台北市找立委陳情。他找到立委,也順利的接受立委安排回去高雄找一位陳專員協助,沒想到回到高雄後,不但找不著陳專員,且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依舊堅持依法行事.........他拿著DNA證明書想到總統府去陳情,卻在還沒接近那棟建築物前,就被年輕的便衣憲兵架走.... --------------------------------------------------------------- 依法行政,與我無關 :stupefy: |
引用:
我愈想愈奇怪. 推定,是可以推翻的. 直接打確認之訴,即可反面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要不然,後來是如何解決的? 法院網開一面? 還是至今只有監護權,沒有確認親屬身分? |
引用:
如果當時政論節目像現在一樣很盛行 事情肯定有不一樣的變化 |
類似案例解說……
http://74.125.153.132/search?q=cach...W&ct=clnk&gl=tw 如今 釋字 第 587 號解 釋 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 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 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 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 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 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 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 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 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 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 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 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 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 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 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 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 自由。 |
冷酷無情.
冷酷無情. 冷酷無情. |
如果是性情中人的話....
上前作勢意思一下趁亂踹個兩腳也算合情合理啦∼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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