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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 2009-12-18 12:44 PM

引用:
作者alexchao
可能會政府接管,生父生母都不給監護權,交由社會照顧機構處理
生母關係複雜,生了不理,不給監護權很正常
生父與生母非正常關係,雖有照顧之實,但是抱著小孩上天橋,還自殘
這種有暴力傾向,兼有傷害小孩意圖的,就算是正常家庭的父母都有可能被剝奪監護權



老美若非婚生子女, 不是直接可填生父名字?
台灣若是如此也就不會發生天橋事件?

wpccj64 2009-12-18 04:2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沒辦法。

事實上,依現行法令規定,第三者是無權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就算小孩是他的也一樣。

整個看下來,唯一的解法,只有讓小孩進入無親屬照顧狀態,讓社會局介入,再透過社會局因為「父母」怠於行使親權,而由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才有可能取得該小孩的監護權。也就是本案的結局。


另一個想法,小孩是否可以控告生母遺棄,逼使生母出面解決問題(放棄監護、否認親子關係)

不過,小孩處於無監護人的狀態,這種狀況下應該由誰來代理提告?

惡蟲 2009-12-18 07:15 PM

引用:
作者wpccj64
另一個想法,小孩是否可以控告生母遺棄,逼使生母出面解決問題(放棄監護、否認親子關係)

不過,小孩處於無監護人的狀態,這種狀況下應該由誰來代理提告?



可以,社會局。


其實如果依照目前的資料來看,當初抗爭恐怕不是女兒不能報戶口,無法上學的問題。因為只要透過社會局介入,絕對可以讓小孩子上學的。

所以所謂的公務員不肯幫忙解決問題,應該不是真的,問題是出在,依法,他並非小孩的親屬,無法爭取扶養小孩的權利,所以社會局介入的結果,當小孩的「父母」不願行使親權時,會由社會局安置,並尋找可以收養的家庭。而男主角的條件,肯定不在符合可收養的範圍內。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依法處理解決,男主角至少會暫時失去小孩,而很可能永遠失去小孩的扶養權利,這恐怕才是他不惜以死抗爭的理由吧。

sunnywalker 2009-12-18 07:2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也就是說,如果當時依法處理解決,男主角至少會暫時失去小孩,而很可能永遠失去小孩的扶養權利,這恐怕才是他不惜以死抗爭的理由吧。


收養,茲事體大.
寄養,比較合情合理吧.
生父生母都還在,在電影那種情節下,交給人收養,太草率了吧.

確認訴訟與監護權問題,法院一併審理,不就o.k啦?

Gemini-A 2009-12-18 07:45 PM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依法行政,與我無關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85875

故事發生在二○○三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無助的父親在朋友建議下,騎著機車到台北市找立委陳情。他找到立委,也順利的接受立委安排回去高雄找一位陳專員協助,沒想到回到高雄後,不但找不著陳專員,且戶政事務所的公務員依舊堅持依法行事.........他拿著DNA證明書想到總統府去陳情,卻在還沒接近那棟建築物前,就被年輕的便衣憲兵架走....
---------------------------------------------------------------
依法行政,與我無關 :stupefy:

sunnywalker 2009-12-18 07:55 PM

引用:
作者咕咕鳥
上禮拜上親屬...有同學問老師這個問題....
結論是....他搞錯抗議的對象

戶政機關..基本上就是依法行政...他沒有裁量權
你來..能就辦..不能就退件
在不合要件,無法令授權的情況下..你蓋章..就是違法...
公務人員圖利罪...

應該去找最高法院抗議...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否定生父..在無生母的否認之下...
法律上生父和生母對子女的確認..有點不一樣
生母是法定..誰生小孩..小孩就是她的..這沒意見吧..
(不過碰到代理孕母的問題...要再修法了...)
生父的推定..生母當時和誰有婚姻關係..推定他是生父..
(除非生母否認...)

先去打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再行確認親子確認之訴...確認與生父的親子關係
或可解套...

所以說..沒事讀讀法律...沒壞處的啦...

我愈想愈奇怪.
推定,是可以推翻的.
直接打確認之訴,即可反面否認與前父的血緣關係.

要不然,後來是如何解決的?
法院網開一面?
還是至今只有監護權,沒有確認親屬身分?

我是七年級生 2009-12-18 08:13 PM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依法行政,與我無關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如果當時政論節目像現在一樣很盛行
事情肯定有不一樣的變化

sunnywalker 2009-12-18 08:16 PM

類似案例解說……
http://74.125.153.132/search?q=cach...W&ct=clnk&gl=tw

如今
釋字 第 587 號解 釋 文: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
,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
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
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
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
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
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
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
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
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
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
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
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
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
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
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
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
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
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
自由。

yesjvc 2009-12-19 03:19 AM

冷酷無情.

冷酷無情.

冷酷無情.

MILCHEN 2009-12-19 04:21 AM

如果是性情中人的話....

上前作勢意思一下趁亂踹個兩腳也算合情合理啦∼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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