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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助女騎士就醫 被反咬肇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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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五 章 遺棄罪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引用:
應該是指父母或子女吧 |
。。。。他說,因女騎士骨折需動手術,他好人就做到底,打電話給醫院友人協助安排病床。。。。。
這句話有問題! 一般人幫助人,替人叫了救護車,目送救護車離開,事情就結束了。 難道之後還去醫院探望傷者,問傷在哪裡?要怎麼處理? 不要聽信片面之詞。 需要打官司來釐清真相。 |
就是有這種腦殘 :jolin:
難怪現代社會冷默 :stupefy: 真是惡性循環.... |
引用:
不如叫她簽本票~ :laugh: |
引用:
:D :D :D :D |
引用:
我前面內容有說,因為B對A來說並沒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法律上認定的救助身分是指對於A有保證人的地位來源,主要有:依法令、自願承擔保護義務、密切的生活關係、危險前行為、危險共同體、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而你說的遺棄罪是要在具有法律上的救助身分上,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 兩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 :think: |
以後幫忙打電話叫救護車就好了!
再不然就幫忙畫白線...... :jolin: 哪有這樣搞的! :tu: |
引用:
台灣沒有透視人性, 有很多的人情味, 所以就被告了. |
引用:
+1 這點感覺非常不尋常,很不合常理,反而感覺是為了掩飾甚麼 還是靜待調查在評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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