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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2009-07-19 02:50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目前的著作權法是惡法

只要正版,應該都可以賣才對

哪有自己合法取得的財產,自己不能處分。保護過度。

在官司還沒有定案前,我決定都不買DVD。


若官司敗訴,我寧可進監獄
最好定一個全民都隨時會觸法,要進監的法,讓監獄爆滿,沒有稅收。


不能說是惡法啦,在國內取得的正版的確都可以轉賣,之前的討論串就提過了。

只不過你的案例該 DVD 不是在國內發行的,只要可以證明在發行地是正版的,轉賣給你的人也是指帶一份進來台灣,那麼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可以合法賺賣的。

spooky_mulder 2009-07-19 03:13 PM

引用:
作者pgoodman
非也!
請參考
※著作權法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a7fc&lang=zh-tw)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 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


其實在 第 87- 1 條 就有另外的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是樓主的前一手賣家並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以應該不是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加上 第 28- 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依照網路上有些諮詢律師的回答,海外取得似乎是可以轉賣,只是不知道該回答是在 28 - 1 增訂前還是後。

spooky_mulder 2009-07-19 03:15 PM

引用:
作者沒說過
我看樓主先要弄清楚知識產權中的受權使用和普通一件東西的分別, 其實那隻DVD只是載具, 真正買的是觀看DVD裡的內容的授權。
等如S公司向Intel購入某些專利技術授權(授權和購買整套技術是二樣事情, 等如買了一隻DVD和買了整套電影的版權的分別), S公司付錢後, Intel將和那技術有關的一大堆技術文件交給S公司, S公司後來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繼續研究下去, 於是將那一堆文件賣了給第三者, 你認為S公司有侵犯他人的權益嗎? 那堆文件可是S公司真金白銀買回來的, 都是正版, S公司合法取得的財產,自己不能處分嗎? :shy:
另一樣可以思考的便是如果那隻DVD是我買回來的, 我便可以怎樣處置也行, 那麼我可以將那隻DVD借給一千人輪流觀看了嗎?


先生法律不是這麼規定的。

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取得的合法原件或合法重製物都是可以透過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佈的,要借人看當然可以。

pgoodman 2009-07-19 06:11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其實在 第 87- 1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o=1J007001787-1) 就有另外的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這裡說的昰...
樓主的前一手...從大陸攜回該套dvd並不違法!
但是散佈的行為(包含樓主)就值得商榷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是樓主的前一手賣家並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以應該不是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加上 第 28-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著作人、表演人有權轉移散佈...
但是樓主的身分在本案中是著作人或表演人嗎?

popo5201 2009-07-19 08:12 PM

引用:
作者pgoodman
這裡說的昰...
樓主的前一手...從大陸攜回該套dvd並不違法!
但是散佈的行為(包含樓主)就值得商榷

著作人、表演人有權轉移散佈...
但是樓主的身分在本案中是著作人或表演人嗎?


基本上,您是認為勝算不大
因此,請問:刑事判決可能如何?民事判決可能如何?
(沒有前科)

popo5201 2009-07-19 08:31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不能說是惡法啦,在國內取得的正版的確都可以轉賣,之前的討論串就提過了。

只不過你的案例該 DVD 不是在國內發行的,只要可以證明在發行地是正版的,轉賣給你的人也是指帶一份進來台灣,那麼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可以合法賺賣的。


您是認為不是惡法,所以有機會勝訴????

spooky_mulder 2009-07-19 08:57 PM

引用:
作者pgoodman
這裡說的昰...
樓主的前一手...從大陸攜回該套dvd並不違法!
但是散佈的行為(包含樓主)就值得商榷

著作人、表演人有權轉移散佈...
但是樓主的身分在本案中是著作人或表演人嗎?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但是這篇文章裡面的楊擴舉律師的看法認為海外購得合法重製物是可以轉賣的。

所以我也有點搞不清楚了。

如果樓主的前一手轉賣是合法的,那麼樓主的轉賣也就合法了。

spooky_mulder 2009-07-19 09:08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您是認為不是惡法,所以有機會勝訴????


我只是認為這樣的規定不能算是惡法,至於有無機會勝訴,因為你之前轉貼的蘋果日報的律師回答,應該是有機會勝訴的,除非律師對於法條的解讀跟法官不一樣。

很多東西在國外當地是合法的,不代表在台灣是合法的。

所以,你轉賣的 DVD 是在國外取得的合法正版,當地方法規定可以合法轉售,帶回台灣個人使用合法,不代表轉售也是合法的,就算不能轉售我也不覺得著作權法是惡法。

pgoodman 2009-07-20 03:24 PM

引用:
作者popo5201
基本上,您是認為勝算不大
因此,請問:刑事判決可能如何?民事判決可能如何?
(沒有前科)

基本上我是認為勝算不大?
老實說...如果你找不到對你有利的判例!
這仗...你會打得十分辛苦!
至於民刑事判決....
抱歉...我只是一介鄉民
無法為你推斷承審的檢察官、法官如何解讀相關法條...
也無法猜測廠商會提起如何巨額的求償...法官又是否能同意他多少...

pgoodman 2009-07-20 03:28 PM

引用:
作者spooky_mulder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但是這篇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kajiph/13236491)裡面的楊擴舉律師的看法認為海外購得合法重製物是可以轉賣的。

所以我也有點搞不清楚了。

如果樓主的前一手轉賣是合法的,那麼樓主的轉賣也就合法了。

新聞報導無法成為樓主將來辯護時的工具!
如果你能找到判例...那對樓主或許多少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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