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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959 2009-05-15 11:42 A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我覺得此事相關當事人,

重新註冊一個ID,舊ID別用了

大家也就別針對相關當事人攻擊了


何必重新註冊ID,既然事情已經發生,現在也落幕。

變了ID到時候有有人不小心說錯了話,這樣的事不就要再上演一次。

換ID這種藏頭藏尾的事,要如何跟先前的事呼應??

敢做敢當,既然敢提出告訴捍衛自己的權益,就要有心理準備接受公評。

這類事件,我個人當作網路霸凌的另一種畸解。

md959 2009-05-15 11:48 AM

引用:
作者EIGHTS
我覺得對啊
都是看當事人怎麼講
法官怎麼判啊

另外,不代表每個案子媒體都報導
這個可能要找數據

PS:還記得最瞎的是罵:你是許純美
:laugh:


還有一件是 "你很洪秀柱",之前也有案例發生。
也算是很瞎的一件。

sunnywalker 2009-05-15 11:50 AM

引用:
作者md959
何必重新註冊ID,既然事情已經發生,現在也落幕。

變了ID到時候有有人不小心說錯了話,這樣的事不就要再上演一次。

換ID這種藏頭藏尾的事,要如何跟先前的事呼應??

敢做敢當,既然敢提出告訴捍衛自己的權益,就要有心理準備接受公評。

這類事件,我個人當作網路霸凌的另一種畸解。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現在也落幕。

換ID,免得以後在其他議題發言一次,被鞭屍ㄧ次

starjack 2009-05-15 12:17 PM

大部分潛水的我,看到此事件有完美的結局也替大家高興,

sclee 2009-05-15 12:17 PM

引用:
作者EIGHTS
我覺得對啊
都是看當事人怎麼講
法官怎麼判啊

另外,不代表每個案子媒體都報導
這個可能要找數據

PS:還記得最瞎的是罵:你是許純美
:laugh:

這事件當時就有廣泛討論,被告的原意批評他的同事是大慨"你學佛學成哪樣跟許純美有何別分?"

而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許小姐的名字在社會上帶有負面意義,因此認為構成誹謗罪起訴

事後雙方有沒有私下和解?或已經上了法院?因為媒體沒有跟進,我們不得而知

sclee 2009-05-15 12:40 PM

我不懂法律,可是台灣的公然侮辱被用得太兇了,人總是有情緒,偶然會不小心脫口而出說了一些話被對方提告,對方如果肯接受道歉和解當然最好,若像之前轉貼新聞案例,偶上以挑釁對方或激怒他人,令對方口出惡言,然後提告賺取和解費以此為職業的人,大家就不得不小心

因此,有看到的盡量收集法院在實務上的判決例子,像下面法官的判決蠻有趣的,以後說女生是酸八怪,可以引用此判決~原來美和醜"是屬主觀判斷、可受公評之事,難以認定有侮辱犯意",按照這個論點,其實聰明及笨也可以算是可受公評之事?

ps:想請問版上學法律的大大,如何找到此案一,二審的裁判書,比對不同法官的見解,因為,現在判決書不會出示原告及被告的姓名,不知怎樣才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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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管碧玲醜 邱毅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2-11 19:33 調整字級: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1日電)國民黨立委邱毅因稱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是「邪派律師」、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長得醜」,被控妨害名譽。一審時邱毅被判拘役25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二審改判邱毅無罪,全案定讞。

2005年11月間,邱毅爆料指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稱呼當時第一夫人吳淑珍為「皇帝娘」,遭謝長廷否認,邱毅並在電視政論節目指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是「邪派律師」。

同年月18日,邱毅到立法院議場找謝長廷測謊,引起管碧玲等人不滿,邱毅對管碧玲說「妳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醜」等語。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將邱毅被控兩件公然侮辱罪,判處他合併執行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認為,邱毅言論內容屬刑法免責範圍,且屬主觀判斷、可受公評之事,難以認定有侮辱犯意,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http://n.yam.com/cna/society/200902/20090211706205.html

seanshiau 2009-05-15 04:07 PM

潛水員上來換氣....雙方各退一步 皆大歡喜阿!!! :D

吃虧就是佔便宜....阿咧我再講什麼 反正就是以和為貴阿!

七八區又恢復了一貫的和諧了 :ase

brianhuang 2009-05-15 05:14 PM

引用:
作者seanshiau
潛水員上來換氣....雙方各退一步 皆大歡喜阿!!! :D

吃虧就是佔便宜....阿咧我再講什麼 反正就是以和為貴阿!

七八區又恢復了一貫的和諧了 :ase


在PCDVD混的年代久到自己都記不得了,這次的事件真的讓我滿感慨的.

心裡還是覺得不舒服,此事之後,感覺"PCDVD的七嘴八舌區"不再是以前的"PCDVD的七嘴八舌區"了.以後看文回文要多多小心啊.發文的也要注意不要有讓人容易誤會的情況.

個人還是希望往後不會再見到類似的事件.若有任何需要循求法律途徑的必要,實在也沒有必要再多PO文,直接提告吧!

md959 2009-05-15 06:09 PM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現在也落幕。

換ID,免得以後在其他議題發言一次,被鞭屍ㄧ次


勇於捍衛自己的網路人格權,也要勇於日後受人檢視。

言行要一致,否則提告跟PO文的意義蕩然無存。

男子漢大丈夫,不管在網路上發言或是現實社會與人相處,言詞行為都要一致。

尊重他人,不打誑語,不以戲謔心態去看待任何人、事、物。

sunnywalker 2009-05-15 06:19 PM

引用:
作者md959
勇於捍衛自己的網路人格權,也要勇於日後受人檢視。

言行要一致,否則提告跟PO文的意義蕩然無存。

男子漢大丈夫,不管在網路上發言或是現實社會與人相處,言詞行為都要一致。

尊重他人,不打誑語,不以戲謔心態去看待任何人、事、物。


能這樣選擇,也算是有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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