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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著作權? 聽警廣挨告 客運駕駛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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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得這樣做有什麼錯
廣播電台,電視,唱片....產品是軟體 如果不靠播放的權利來獲利,那還賺什麼,靠廣告收入活不下去啊 沒人說餐廳 大客車 公共場所一定要播放廣播/電視/音樂吧 播下去就變成服務的一部份,多少有因此獲益 使用者付費當然天經地義 那有別人錄製的東西你想播就能播 就算買CD也只是限在你家裡或車上自己聽而己 |
引用:
節目有付錢... 電視節目都有乖乖付錢...不會被告的 |
引用:
不知我有無會錯意 所以您的意思那客運問將被告是應該的? 如果你是那客運問將,你會認賠70萬囉? |
等大家都不敢播放由版權流氓控制的音樂時
地下樂團大概晚上做夢都會笑 換個方向想,或許能因此激發出更多地下樂團也說不定 |
引用:
您的回答讓我有點看不懂... 廣播電台、電視台就是靠廣告收入維生的, 而現在要收取播放權利金的,是MUST這個協會,跟電台、電視台無關。 而播放音樂僅只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或是店家單方面獲利嗎? 我想很多人都會說不是, 真正贏取知名度並藉此得以賺錢,是MUST協會的那些會員, 因此賺大錢賺得飽飽的,是這些店家、電台或電視台嗎? 如果我是夠POWER的店家,我想我還會想來跟你收取播放費咧。 這個法律規定我認為並不合理,完全只為MUST協會成員謀福利而已, 卻沒有想過他們是不是早以藉由播放時得到了些什麼。 當然現在這麼訂了,也只得照做, 但尺度的拿捏,還是必須合情合理才行。 但今天這個案子真的很過份了, 客運司機聽廣播是為了聽路況,並非為了讓乘客謀到什麼福利, 而且聽的是公益性質的警廣, 警廣跟協會的官司還未了,他們也不會播放啥MUST所屬的音樂, 在告什麼也真是令人費解。 智慧財產權是該維護沒錯, 但執法過當、矯枉過正的做法只是徒增社會大眾的反感而已。 |
新聞明明寫"提告向客運公司求償70萬元"
並不是向運將求償啊! 不能因為電台/電視台有****收入就認為可以隨意播送吧。 我說過播這些東西對客運是種加值服務,一定多少有從中獲益 電台/電視並不是壟斷吧,公司可以去談授權, 也許撥放權利金很低甚至不用。 若司機只是自己聽路況那不可能被告啦 一定是廣播讓全車都聽到 這兩種情形差很多! 你沒看到運將自白 "呂貴生同事:「其實我們放音樂也是給車上…因為長途在車上,給乘客一個放鬆的心情這樣子,可以說休息一下,但現在也都不敢了。」" 目前著作權法明文規定"公開播送"違法 這個問題的爭點就在這條法規合不合理 我是覺得"未經授權而擅自公開播送"入罪很合理。 與"電台的收入來源","客運是否因此獲利"....根本無關。 警廣之前也被告過(好像是拿零售的CD直接播放) 整個產業與社會要建立尊重著作權的風氣, 本來就需要些強制的手段 不能怪某組織愛告人,要敲大錢的和解金。 金錢方面合不合理應該由法院法官判斷。 |
剛看了一下該公司104的網頁,發現..
【公司產業描述】 公益民間團體 .. :jolin: |
locer:
Must向公車司機求償根本就不合理 他們已經向警廣收一次公開播放的費用了 司機聽警廣播出歌曲照理來說費用已經含在裡面了 他們又向司機索賠等於是一首歌拔兩層皮阿 這根本就是無限上綱阿 以後會不會路邊哼個歌 或是在公共場所手機響了鈴聲正好是他們的歌曲 都算是侵權吧? |
引用:
老實說 我發覺再怎麼不合理的事情 還是會有人支持耶 :jolin: 他們真的了解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嗎 |
以後那些在文化中心跳舞的要小心了
土風舞交際舞街舞 通通抓起來拿去做雞精 那些喜歡在公園唱卡拉ok的老人也請小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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