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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ot387 2008-06-29 10:14 AM

引用:
作者夜叉鬼
又再次證明新聞誤導民眾,果然是腦殘的行業。


的確,新聞誤導了民眾,導致大家都在這邊吵(其實只是說原本告的那條罪無罪)

不過檢方說還會再上訴,就看看這次是告什麼罪...

PS.告人要看要告什麼罪名(用什麼罪名起訴),不是說隨便說有罪就可以告人的,不要被誤導了...

realkyo 2008-06-29 10:17 AM

爽了說.........
哈哈,會看到很多情呂說。呵呵

Axel_K 2008-06-30 09:17 AM

我想台灣新聞一定很樂意這樣報導

新一代年輕人當街公然猥褻.......... (接吻) :laugh: :laugh: :laugh:

e   2008-06-30 10:00 AM

引用:
作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略)
本件被告行為,究為觸犯「強制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院、檢看法不同。
這點倒是事實癥結所在。
就好像如果檢察官根據被害人的描述以及其各種主客觀條件判斷,認為加害人是犯『強盜罪』,那檢察官自然就不會用『偷竊罪』來起訴。

引用:
作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略)
本件被害人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
(略)
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
這兩段真的是自我矛盾的極致:
前段說:被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壓制或影響...
後段寫: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


引用:
作者 
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
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
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以正常人類的神經的感應來講,不用說舌吻了,即使是嘴對嘴親吻,我想0.5秒就足以反應出是不是『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更何況是5秒?

我記得某些史前時代巨大恐龍,神經反應要數秒才能完成。
若3位女法官以其主觀認定被舌吻5秒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行為即已結束,那我大概可以推論,這三位女法官是傳說中的史前時代巨大恐龍... :rolleyes:

kuraki0607 2008-06-30 02:20 PM

噗,這個判決不知道為啥鎖起來了,我覺得這個案子很奇怪,完全沒有提到被告的主觀要件,報載說那個情境是在一個前妻不在的晚上,只剩下父女兩個人,為啥動機會是猥褻而不是XX哩,這跟襲胸十秒跟親吻為國際禮儀那兩個案例來看,在個案上,顯然那個女孩暴露在被XX的危險性很高,但是哪個被告會承認我是想要XX??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真的定性為猥褻行為都很難說,法院用限縮解釋來逃避可能的證據不足真的很OO。搞的很像變相的認罪協商而已。 :D

jscorpio1112 2008-06-30 05:46 PM

縱使官方的說法已經端出來了,但是本討論依舊徘徊在死胡同裡,
大部分走不出來的人,都卡在被告是男性並且年長的條件上而不自覺.
事實上如果換成年紀相近的男女朋友,或者男生暗戀不認識的小女孩也好,
我相信輿論即會改變其方向.

重點就是你要告可以但是你要告對,否則就會變成像陳幸妤說想告邱毅,
但是邱卻表示話是胡說的一樣,根本就是媒體在放話嘛!
(換個氣氛而已,過去的醜聞讓他們自己面對就好,我們就當看戲.)

DavidYou 2008-06-30 06:31 PM

這證明了一件事情,其實台灣是不需要法律的!

e   2008-06-30 07:04 PM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這個判決不知道為啥鎖起來了,我覺得這個案子很奇怪,完全沒有提到被告的主觀要件,報載說那個情境是在一個前妻不在的晚上,只剩下父女兩個人,為啥動機會是猥褻而不是XX哩,這跟襲胸十秒跟親吻為國際禮儀那兩個案例來看,在個案上,顯然那個女孩暴露在被XX的危險性很高,但是哪個被告會承認我是想要XX??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真的定性為猥褻行為都很難說,法院用限縮解釋來逃避可能的證據不足真的很OO。搞的很像變相的認罪協商而已。 :D
經過這串的討論,我想應該可以很清楚地延伸出來:XX(諧音『牆間』?)未遂必須要有其客觀的成立條件,而非只有被告主觀的動機。所以依照所有已知的客觀事實條件來講,檢察官應該也是不可能拿『XX(諧音『牆間』?)未遂』來提告的。

至於前面提到的『前面講未及感受到...後面又寫直覺有異』這種嚴重的矛盾,其實很明顯的,就是因為打算同時使用以下兩個論點來推翻『強制猥褻』之說:
(1)此案法官企圖用『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來強化其『未另對被害人強制猥褻』的論點;
(2)而法官在此論點成立後,才回頭承認被告『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然後又用此論點來表示被告因為是馬上被推開,而沒有強制猥褻。

以上這種為了自我辯護而嚴重矛盾卻不自知的狀況,可見此案法官之審判,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再回頭看看被告『被舌吻了5秒』的事實,可見被害人雖然當下直覺地將家害人推開(理論上這動作連1秒都不用,就可以完成),但舌吻狀態卻維持了5秒,然而依照此案法官之見解,這仍不算『強制』的客觀事證....

since2008 2008-06-30 09:21 PM

很多案子
雙方根本不可能是男女朋友.

很多案子
被告也根本沒提出男女朋友的證明.

一個女人.
不是被告的老婆
不是被告的女朋友
也不是被告召的妓女.

法律應該假定她是:
"不願意"被對方 摸胸 襲臀 舌吻 吧.

而不是要她"作出反抗的動作".
才算"不願意"吧........................ :tu:

Axel_K 2008-06-30 11:17 PM

讓我們來看看判決,此案例是屬"「強制性騷擾」罪"...還是屬"「強制猥褻」罪"??

在強制猥褻裡面是
"應有與刑法第224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

也就是.接吻不一定是"猥褻" (注意,我不是說"一定不是")
完全得取決於"行為強制"是否存在

A(加害人)吻了B(被害人),不管吻多久
在B反抗前(也就是B沒反抗期間)...你可如何定義"強制"的存在??
(如果,B沒反抗...A可能連加害人都不算)

B反抗後,A停止行為與否,才能判定"強制"的存在與否
如果被害人清醒,且沒受到"強暴、脅迫、恐嚇"
行為終止於被害人說NO(不管是肢體或語言)時
就無法構成"強制猥褻"
但不愉快的肢體接觸本身已經夠成"性騷擾"

跟五秒或五十秒根本毫無關係

C和D是男女朋友關係
常常有親密行為
某天,D偷偷另結新歡
C如往常親吻D(甚至更進一步的行為)
經過3分鐘(或30分鐘),....D說NO...我不能在跟你在一起,我要跟你分手,因為我愛上他人
如果C停止了行為...那D根本無法控告C
如果C含恨,繼續強吻D....那不管C,D是否曾經為男女朋友
C就已經夠成強制猥褻了

類似題:
W男在街上看見Y女
W上前抱住蛇吻,Y以為W是她男友給他驚喜
閉眼沉醉其中...10秒後Y驚覺她男友應該沒有鬍渣,爭眼驚覺並推開
W男於是放手離去......請問.....W男算不算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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