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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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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據充分與否及其合法性這點可以再討論 我也知道刑求.........等等 但是要記住 無論司法體系是否完善或是否有瑕疵 即使目前司法有弊端 但是 只要是判刑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無上訴自然是照其判定 司法體系的改革有其必要性 但上訴才是最切身的問題 況且有了上次無罪的判定 也可證明並非所有司法人員皆不分是非之人 或許我的表達方式有問題 目前還是上訴才是最積極的做法 畢竟不上訴就是認定此次判刑無誤 |
為什麼蘇建和案會有這麼多人聲援?
大家都枉顧受害者?豬油矇心? 錯,就是因為要幫受害者平反才不能隨便抓人填命 王文孝被捕後,警方認為79刀不只一人,於是抓了他弟弟王文忠逼供 跟王文忠說如果不講出共犯,就把他母親依窩藏逃犯以共犯列入 於是他才扯出國中同學劉秉郎.國小同學蘇建和.劉秉郎的朋友莊林勳 我大致提提這案件眾多爭議點中幾個 1.一把消失多年又出現的菜刀: "據稱"是兇刀,警方十六年來從未將菜刀實際刀痕比對 菜刀上有一根受害者毛髮 然後?沒有蘇建和等的人的指紋或是血液反應 據警方說法有三把凶刀,兩把丟到基隆河湮滅證據,所以從來沒出現過 那奇怪了,如果要湮滅證據,還有丟兩把留一把的?還洗乾淨放回去? 而且據李昌鈺博士鑑證,作案兇刀應為一把而已 2. 24塊錢 警方從莊林勳家床底下找出24塊零錢 說這是贓款(家裡或身上有24塊的都要小心了 隨時都會變成贓款) 24塊零錢無血液反應 3.自白書 自白書由刑求而來,監察院還有就此做過調查 這份自白書的可信度有多少? 裡面寫說他們承認輪暴女被害人 但經由李昌鈺博士相驗後,卻根本沒有性侵這回事 無精液反應,陰阜無傷 那這段故事是由誰授意編造? 這樣子的自白書,有可信度? 但是法官屏除辯方所提的李昌鈺博士所做證的新證據都不被採納 堅持採用這份漏洞百出的自白書 4.七十九刀 檢警認為79刀非一人所為 但首先要釐清一個觀念,79刀是代表79個傷痕 一刀下去,如果行進有改變,或對方有格擋,就會造成2-3個以上的傷痕 另外就李昌鈺博士的說法,一個人砍到79刀並不是不可能的 一人揮出上百刀在社會案件中並不稀有 在他目前辦案經驗中,最多還有一人砍到247刀的 況且兇案房間狹小 如果多人在場,那現場噴濺型血跡不會如此完整,因為會受到人的阻擋 四人若同時持刀棍,還會砍到自己人 (好笑的是,警方原本堅稱莊林勳持警棍行兇,但相驗後屍體根本無棍痕) 而且現場只採到兩枚血腳印,一枚是王文孝的,一枚居然是警方留下的 王文孝另有採到一枚血指紋 另外 有六個目擊證人可以證明蘇建和等人的不在場證明 但法官拒絕採用 有李昌鈺和魏區博士的科學鑑證報告 但法官拒絕採用 王文孝現場模擬的影像? 警方說"不小心被洗掉了" ------------------------------------ 說人權團體如何如何的人,知道蘇案檢方提出的唯一物證是什麼嗎? 就是上面說的"24塊錢" 對了,還有最近那把,消失十幾年又出現的菜刀 看了荒謬嗎? 你敢判出這種死刑嗎? 歷任四個法務部長沒人敢簽死刑執行令,因為這是如此的可笑 16年來,判蘇死刑的法官們,都不知道很詭異嗎 我想不是吧,只是得罪前輩同僚,日子難過 (此時就要對上一個判蘇案無罪的法官的道德勇氣致上敬意) 官官相護,面子至上,卻要去犧牲別人的生命 事不關己嗎? 那你要期望你同學朋友(及其家人)個個正直善良 甚至認為會交到這種朋友,他們一定也不是好人? 他們當初一個是在家裡幫忙賣自助餐 一個成功高中畢業在準備重考 一個在當快遞小弟 很平凡的普通人阿,但他們的人生已經被毀滅了 即使獲判無罪 永遠也有不清楚的人在他們背後指指點點 |
引用:
特赦是總統的特權,他要特赦誰 沒有人可管 吧 ? 若是冤獄,無罪定讞 被關的這些年是可國賠 ... 有罪 . 特赦. 無罪 ... 差很多 |
忘了說........
novashin你的論點我並不完全否認 但是依目前台灣的制度 不服判決只有上訴一途 有時候在這裡或新聞常常會聽到腦殘法官的腦殘判決 即使如何放話司法如何不公,判決如何有瑕疵,也無濟於事 遇到這種判決唯有上訴一途,才是有效力的方法 也並非法官個個皆腦殘 |
引用:
請看我下面那一篇..因為我不甚了解所以才打問號..希望有人能解我迷惑 假設特赦只是免除其刑..但他還是有罪之身.. 表示日後還是可以用同樣的罪狀追訴他.. 如果是這樣那這件案件還是無止盡的循環.. 我只是單純希望這案件不要無限期的拖延.. 並不談論有罪及無罪..所以提出的是希望有人"夠種"能扛下來..不管是罵名或美名 要談到司法改革..等等..我尚不足.. |
小弟提出新聞內容的極大漏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9/17/gjs3.html 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之前回國為蘇建和案出庭作證,做出全案「一人一刀」的結論,主要理由包括被害人房間狹小;現場噴濺血跡很多,顯示床邊無人;現場照片只有兩個鞋印,若多人犯案,會有許多鞋印;被害人身上刀傷雖多,但並非刀傷多就是多人犯案。 高院法官也認為,李昌鈺是以警方現場採證的照片作鑑定,而現場照片有侷限性,並未照到屋頂、牆壁,難以重建現場。合議庭法官判決理由認為,被告犯案時先是搜刮財物,多次進入被害人臥房,所以自無所謂「空間狹小,無法同時容納多名被告」的問題。 這2段有極大明顯的矛盾!法官認定"被告犯案時先是搜刮財物,多次進入被害人臥房" 但現場證據只有2個鞋印(其中一個是警察鞋印.另一個則是被告), 很明顯不是自打嘴吧嗎? |
這篇是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先生在2007年5月4日
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為蘇案作證時的紀錄文章 大家可以看看 ------------------------------------------------ 作者: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引言 2007年5月4日,馳譽國際的「神探」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使得 逐漸為社會所淡忘的蘇案掀起****。不過,從當天上午9點半到下午5點,整整一 天的交互詰問,令人深刻感受到的,不只是李博士的專業鑑識對於案情的釐清大 有幫助,更重要的是,「專業」對抗台灣司法實務界的「面子文化」──法官的 面子、檢察官的面子、警察的面子、法醫研究所的面子。 過去,當檢警法官法醫的面子與被告的利益,甚至生死相衝突之際,被犧牲的往 往是被告。今天則是辯方律師羅秉成所說的「司法五四運動」的開始,也是檢驗 台灣司法改革十年成敗的試金石。 如此具有指標性的案例,當然引發台灣社會的關注。然而人命關天,放任懶惰不 用功的媒體胡亂報導,恐怕未審先判的「台灣司法記者傳統」又要辜負李博士的 美意。聲援蘇案的民間團體(台權會、民間司改會、人本基金會等)一大早就到 台北高等法院排隊入庭旁聽。憑良心說,法院如果願意開放現場直播,台灣的國 民們也可以上一堂非常有意義的課。也許檢察官也會認命一點,節省司法資源。 很可惜法院並不同意這麼做。當然,就旁聽之後的感想而言,不開放直播算是「 英明叡智之舉」,否則原本就少得可憐的,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尤其是 對檢察官辦案的信心,恐怕又要雪上加霜了。 |
◆法庭上的律師團與李昌鈺博士
李博士曾經謙遜地說:「鑑識者所為之鑑識若不能被優秀的律師活用便毫無價值。 好比一架鋼琴,只有在傑出的演奏者手中,才能彈出優美的旋律」。 就這個定義而言,5月4日當天辯方律師團的表現可圈可點(唯一令人擔心的,是 法官究竟是知音還是音痴)。首先羅秉成律師以powerpoint放映警方所紀錄的命 案現場照片,錄影帶等,讓李博士娓娓道來,重建犯罪現場,並帶領法庭內所有人 一步一步了解,一個「合格的」鑑識意見,應該如何細心蒐證,如何客觀推理, 如何避免臆測與先入為主。 整個庭訊的詳細過程已有法庭書記官的完整紀錄,在此只節錄幾段重要的律師團 與李博士的對話如下: 羅秉成律師(以下略稱羅):關於本案凶器的菜刀,兩位被害人身上所受刀傷是 否為本刀所造成? 李昌鈺(以下略稱李):很有可能。一般菜刀多為長方形,只具有兩個尖角,一 個切面。本刀則接近正方形,有五個尖角,三個切面。再加上行兇時的方向,力 道,可形成各種不同形狀的刀痕。砍切割刺刮傷,本刀均可形成。 羅:從被害人傷口數量或傷勢可否判斷加害人人數? 李:很困難。 羅:可因此判斷凶器數量嗎? 李:必須原始現場,屍體及其他跡證都保持完整才有可能。 羅:一個人有可能連砍70幾刀嗎? 李:當然。在我的辦案經驗中,甚至有一個人連砍274刀的例子。 羅:被害人是否在清醒狀態下遇害? 李:可能清醒或半清醒。但是抵抗傷都在手上,可見不是打鬥傷。 羅:有無可能只有一把凶器? 李:很可能,照片上所有可見的傷痕,本刀均可完成。所以本案絕對不能排除一 人犯案的可能性。我的理由有四點:1.現場房間很狹小,能夠活動的只有床頭右 側,若依照檢方所稱「四人刀棍齊下」,空間太小;2.如果多人在場,噴濺型血 跡不可能像照片所顯示的既多又完整;3.現場只有兩種鞋印,走廊亦然,其中一 種居然還是警方不小心留下來的;4.被害人所受刀傷雖多,並不能據此證明為多 人犯案,且無棍傷瘀傷。 羅:您對本案起訴書之記載有何意見? 李:純就原始相片分析,我就發現有18個新線索,可證明檢方所提證據有誤。比 方原始起訴書中所說的「葉女遭輪**」根本不足採信,因為並無任何傷痕;「刀 棍齊下」卻找不到棍傷;「犯人們清洗現場」說,也沒有任何痕跡可證明;「葉 女衣服被更換」更是子虛烏有;起訴書甚至把吳氏夫婦身上的傷痕寫顛倒了! 在這個過程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李博士不時的感嘆:「案發當時的警方在 保全現場以及蒐證上,如果能夠更小心,更仔細,更專業……,那麼這個案子實 在不難解決的…」。而他在回答蘇友辰律師的提問時,更強調:「不只鑑識要嚴 謹,一切都要嚴謹!本案是個不幸的案例,牽涉到太多的死亡與死刑,牽涉到太 多的生命,非嚴謹不可」。 ◆法庭上的檢察官與李昌鈺博士 和辯方律師團相較之下,檢察官們的詰問就顯得亂槍打鳥,不知所云,要不然就 是一開始煞有介事,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因此挑起旁聽席的好奇心,以 為將要像好萊塢電影一樣,檢察官準備了一個精心策劃的陷阱,準備讓敵手跳下 去。接下來的提問必然環環相扣,最後讓惡德律師啞口無言,正義就此獲得勝利。 可是越聽下去越摸不著頭腦,問題與問題之間一點邏輯因果關係也沒有。鬧了半 天,原來檢察官只是在玩「convince people not, confuse people yes (including him/herself)」的把戲。這還是比較恭維檢察官的看法,搞不好有些 人的腦袋裡根本就是一團漿糊,如此而已。 其實,這樣子的情形一點也不稀罕。從二審第一次開庭以來,檢察官們在交互詰 問的時候,總是給予旁聽席「事前沒有準備」、「硬拗」的印象。有的檢察官口 齒非常不伶俐,似乎沒有接受過修辭學的訓練,語尾助詞總是「……的話」,把 所有肯定句、否定句、疑問句、命令句全部都弄成假設語句;有時候甚至說出一 些令同為法律人的我焦急難堪的「愚問」。例如詰問吳木榮法醫的一段就非常經 典。 檢:「您在19**年曾赴美進修一年?」 吳:「是的」 檢:「過了幾年之後,您在19*#年又再度赴美進修?」 吳:「是的」 檢:「你不是才進修過了嗎?幹嘛又去?」 或許是我太敏感,但總覺得當時吳法醫臉上充滿同情鄙夷與不可置信的表情。呃, 原來你們法律人是「不進修的」,你們法律人的專業知識是「不必,或至少不必 經常update的」,或者「這位檢察官搞不好從考上檢察官之後,從來沒有進修過」。 簡單一句話吧,「這位檢察官有專業嗎」。 這位對於醫學院勤於追求新知大表不解的檢座,面對李昌鈺博士時,似乎比較「 有備而來」,可惜準備的程度正好提供李博士對他「機會教育」而已。試摘錄兩 人精采對話如下。又,括弧部分為我的個人觀察,推理與臆測,未必是事實。又, 我把他的語尾助詞「……的話」全拿掉了。 檢座甲(以下略稱甲):「李博士,我們都知道您是蜚聲國際的鑑識專家。可是 對於本案的現場重建,您到過現場嗎?」(勝!李沒到過現場。一句話就問倒他了) 李:「所謂的現場重建有三種類型。1.全部重建──需要有現場;2.部分重建── 年深日久,已無現場,只剩下照片等紀錄;3.特別重建──彈道,血跡等物證的 重建。本案中我的重建屬於部份重建」 甲:(聞所未聞,只好改變話題)「您的部分重建只依賴照片,可是照片拍的並 不完整,也就是說,您的重建是否有侷限?」 李:「VERY GOOD。像牆壁、天花板部分就沒有辦法重建現場,因為警方漏掉沒拍」 (所以,我的重建有侷限是誰的責任呢?) 甲:(尷尬)「您看過開山刀沒有?」 李:(這是什麼問題嘛!)「看過,沒用過!」 甲:(尷尬)「開山刀比菜刀輕,在屍體上造成的傷痕是否不同」(勝!這麼多 傷痕怎麼可能是單一凶器嘛) 李:「我已經說過了,不同的接觸點,力道,方向,即使單一凶器也能夠造成各 種不同刀傷」(老師有說你沒聽) 甲(無言以對,翻資料一翻就是3分鐘):「請看第28頁的照片,可以證明是不 同刀器造成的刀傷,不是嗎?」 李:「兩張照片都不合格!測量尺也不直。」 甲:(震驚)「……..但上面明明注記的很清楚:長1.7公分寬0.05公分深0.5公分」 李:「所謂深0.5公分,知的是最深還是最淺還是平均深度?完全沒記載嘛!」 甲:(轉移話題)「您說兇手乃一人且心理不正常;兇手為數人的話呢」(這裡 的「的話」真的是假設句!) 李:「小小區域,揮砍開山刀會傷到自己人唷。當時對於空間並未測量,您所謂 的開山刀,誰也不知道有多長」。 甲(又轉移話題):「兇手揮砍力道如果真的那麼大,被害人的衣服為什麼沒有破?」 李:「衣服在哪裡?」 甲:「…………」 李:「當時如果保留下來,今天就很容易證明了」(保留下來的,只有檢警的輕率辦 案的態度) 甲(再轉移話題,幾乎無法連續詰問):「您說葉女未被輪**,因為陰阜沒有傷 痕。但生過小孩的,或性經驗較豐富的女性,即使遭到輪**通常也不會受傷阿」 李(有點生氣了):「我驗過上萬件性侵案,只要女性不願意,陰阜必然有破裂 流血紅腫等現象」 甲(讘嚅):「可是,那是一般仍可抵抗之下的情形」 李:「女性不願意而被強行性侵時,陰阜必然乾燥,所以會留下傷口」(這小子 ***看太多了嗎?) 甲:「您看過王文孝的第一次筆錄,其他被告的筆錄你看了嗎」(沒話找話) 李:「筆錄,供詞我不看(刑求得來的東西!),我只看現場,只看物證!」 這就是檢察官的詰問。如果這是我法律系的學生的報告,死當定了。看來司法院 推動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只得其形未得其神髓,尤其法務部應該好好加強 對檢察官的訓練,否則『笑林廣記法曹篇』,很快就可以傳世了。 其實「菜刀以外還有開山刀」「葉女生前遭到輪**」等等,都是過去檢警杜撰想 像出來的,以「證明」「兇手兇刀為複數」的起訴,過去早就被律師問倒幾百遍 了,不但沒有任何證據,連開山刀在哪裡都拿不出來,根本不是本次開庭的重點。 但這位檢座就是一定要問,一定要被羞辱,不知道究竟在想什麼。 唯一李昌鈺博士不願回答的問題,偏偏又是和「本案真相最無關,影響判決最有 關」的「法醫研究所的權威」。檢察官甲一直挑釁道:「我國法醫研究所乃最高 鑑識單位,其鑑識結果一般不容置疑。李博士您有何看法?」。憑良心講,「不 容置疑」只是用權威心態禁止別人懷疑而已,世界上那有什麼「不容置疑」的鑑 定?李博士修養到家,只說「我對他們都很尊敬尊重」,那是客套話呀。對人很 尊重,但是對其鑑識,不是已經提出18點質疑了嗎?檢察官為什麼一定要白目到 非得從李博士口中聽到「渾蛋!草菅人命的鑑識,起訴和判決」這類的實話呢? 每個檢察官都要逼問李博士對於法醫研究所的評價。只有逼問這個問題的時候, 他們才覺得自己「勝!」而這個問題,卻只證明蘇案不要真相只要保衛檢警權威 等的「面子」而已。 檢察官甲不但思路不清,連基本做人的道理也不懂。甚至不知道自己問的問題不 但於專業無關,也多麼無恥。 至於另一位檢座乙,就是先前我形容的「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的典型, 先舉了一大堆李博士的著作『破案實錄』中的好幾處案例,甚至連陳文成命案都 提到了,但就是和接下來的詰問一點關係都沒有。聽來聽去,這麼長的開場白, 似乎只是想告訴李博士,她是忠實的粉絲。至於詰問的內容,比檢座甲的還更沒 有娛樂性,在此從略。而檢方請來的幾位法醫的表現,唉,咱們就甭提了吧。 ◆小結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 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 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 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 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 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 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 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 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 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 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 要法院作什麼?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被害人家屬堅信這三人是真凶?說穿了還不 是檢調單位給他們先入為主的錯誤訊息。因此歸根結底,問題還是出在警方和檢 察官。如果李博士的出庭作證,能夠還原真相,並為法官所採信,蘇建和三人, 以及被害人的吳氏夫婦及其家屬16年來為了台灣司法改革所做的犧牲,才算有了 代價。 台灣司法的前途,就在這三位承審法官手裡了。 ------------------------------------------------ 後兩句其實可以刪掉了 悲哀... PS.發文字數限制 故拆成兩次發文 |
沒想到台灣這麼多喜歡有罪推定論的
那麼以後警察開闖紅燈罰單多簡單 只要找個沒有監視器的路口 把所有經過的車牌號碼全部拍照 你沒辦法證明你自己無罪你就是有罪 找警察理論他還可以告你妨礙公務 你說沒有 他還可以拿出警局的錄影證明你當時的確在警察局 我覺得 現在法官傾向認為國家沒錢 為了不要賠償巨額的國賠 傾向於判他們死刑 :D |
引用:
當然有必要了解原委... =======================================================================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在汐止住宅房內遇害,其死狀奇慘,兇手之心狠手辣,確實是傷天害理,令人髮指。唯此情景,實是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枉遭牽扯,受到冤獄無妄之災。若謂「天理」,則真兇王文孝已經伏法,死者及其遺屬已討回相當公道矣。 檢視當年的偵查過程,原來王文孝於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緝獲到案初始,在軍事檢察官杜傳榮、司法檢察官崔紀鎮偵訊時,均坦承是自己一人做案,並無其他所謂「共犯」,且做了現場模擬表演,合理交代整個做案過程。軍事法庭指定的公設辯護人王啟禎,於同年十月七日在海軍看守所接見時,王文孝也向其述說:「我是一時緊張才衝動殺死他們二人,我並非事先謀議的。」只因警、檢稍後考量兩位死者身上共受有七十九處刀傷痕,遂自作聰明判斷此情形應非只一人下手,而是另有多名共犯,接著就為湊合這幅「先入為主」的假想圖,而威脅利誘、軟硬兼施,逼王文孝咬出前一天晚上曾一起出遊的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列為「共犯」。這正是本案冤情之所以造成的關鍵點。 殊不知,「一人」若不可能對「二人」殺七十九刀,難道「四人」就可能嗎?這並不是數學除法的問題,而是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因為,「四人」更容易制服二人,更不必要殺七十九刀之多。相反的,「一人」因吸食安非他命,藥性發作,怪異抓狂,正有可能殺七十九刀。而王文忠已證述其兄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事理正好相合。美國於一九九五年就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哈佛大學三年級女生塔岱絲為感情問題,殺死室友何嫦後自殺;據法醫檢驗,她殺了四十五刀。試想,一個大學女生都可以殺人四十五刀,那麼在本案中,孔武有力的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怎麼不可能自己一人殺兩人(均睡夢初醒,且葉盈蘭又極瘦弱)七十九刀呢? 就殺人動機而言,依前述王文孝最原始的口供,是說:「我於凌晨四時許,從居處頂樓陽台侵入吳宅準備行竊,在廚房順手拿菜刀進入房間,是因怕被發現、可以嚇對方;進入臥室後,被吳銘漢夫婦發現,要抓我,我為了脫逃而殺人滅口,殺人後故意將現場弄亂;我先砍男的一刀,滑倒,女的就起來,我再砍女的,然後就亂砍,因為對方可能見過我,我怕被認出來才殺人;兇器我洗過放回原處,然後由原路出來;離去時從屋主櫃子抽屜拿走六千元現金。」又自承「於一個月前曾在吳宅偷過一次,有竊盜前科,曾被判保護管束」。由此可見,真兇王文孝與被害人之間,有著「對門鄰居」的地緣關係,又其素行不良。反觀蘇建和等三人,素行良好,並無前科,與被害人無地緣關係;衡諸情理,豈會為區區贓款而盲從做案、甚且參與殺害兩條人命?足見實無合理的「犯罪動機」可以解釋蘇建和等三人是共犯之可能。何況,王文孝為竊盜前科犯,一再做案並無需夥同他人壯膽或協助,蘇建和等三人既素行良好,且甫滿十八歲而已,豈可能如原確定判決所云,似犯案老手好整以暇,於殺人、輪**後又為死者換衣及洗淨自己身手而從容逃逸? 原確定判決謂:王文孝與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謀議入吳宅行竊,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王文孝提供自備的開山刀、水果刀、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與蘇、劉、莊三人持用云云。這是依據王文忠在偵查中的不實口供而來,而王文忠於二審及再審程序已一再到案堅稱被脅迫取供,偵查中說詞並不實在;於監察院調查時,也堅指該口供是出於辦案人員的不法取供;並一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澄清。何況,若謂真有多種兇器,究竟王文孝如何取得?如何打包?如何分配?原確定判決均未作交代。且案發後,只有在吳宅廚架上遺留做案菜刀一把,若謂「開山刀」、「水果刀」已由被告丟棄湮滅,然則何以「菜刀」竟不一起丟棄而獨留此做案工具成為罪證?且「伸縮警棍」如今亦已被證明與本案無關矣。足見所謂「兇器除菜刀外尚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之說,顯違事理。 至於原確定判決又說蘇建和等三人與王文孝輪**葉盈蘭,過程是由劉秉郎持水果刀、莊林勳持警棍共同將她押住,再由王文孝脫她衣褲行**,依序又由蘇、劉、莊輪**;其間,吳銘漢見狀喊叫,王文孝即持菜刀砍其頭部一刀;葉女被姦時又喊叫,王文孝再以菜刀砍她頭部一刀云云。然則試問:在如此喊叫、砍殺,刀光血影之際,又人數眾多、驚恐的慌亂情境之下,任何男人豈還會有「性慾」?男性生殖器豈尚會「勃起」?這樣的「犯罪事實」,純粹是辦案人員編織、想像而來,完全違背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何況,在所謂「輪**」場所的床邊地板上,經履勘,顯示空間甚為狹小,絕不可能容納四人以如此方式做案。且若葉婦苟真遭受那樣的加害情節,手腳被強按、束縛,理當造成傷痕,且其下體外觀當一望即知有異狀;然則,法醫的驗斷均證明沒有。又葉女若真被這樣架制,豈可能還會閃躲、翻側?然則其右後肩胛部位何以竟有被刺的刀痕? 若如莊林勳警訊自白所云,彼等強劫所得財物有現金十幾萬或七、八萬元之多,何以自己只分到一千元及硬幣五百元?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在莊宅壁縫中取出二十四元硬幣,距做案時間已近五個月之久,若真是區區贓款,何以竟未花光?若謂花了剩下二十四元硬幣,則要湮滅,只須丟到水溝或馬路即可,何以還「藏」在壁縫中?又如被告三人真有參與做案,何以確定判決所指之「物證」,包括伸縮警棍、小皮包及典當四個金戒指,都是經由王文孝一人之供述而起出,蘇建和等三人均無一語述及;而吳宅現場也只發現有一枚王文孝的血指紋而已,其他毫無任何與蘇建和等三人有關聯的跡證? 王文孝在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查獲到案,供承自己一人所犯,汐止分局承辦刑警帶他到現場模擬表演後宣佈破案。厥後,警方竟把王文孝表演「自己一人做案」情節的錄影帶予以湮滅;汐止分局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公函,稱「已重復錄影、無法尋獲」。益徵辦案人員自己先入為主,編織有「共犯」的情節,而把不符其所編織情節的證據故意毀掉或扭曲。至於真兇王文孝後來胡扯蘇建和等三人入罪,然此窮兇極惡之徒,其心理狀態極為複雜,實不能以常理度之而遽予採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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