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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8839)

x1013 2007-06-30 05:01 AM

引用:
作者novashin
當然得到結果
唯一的證據就是死者跟三個人的自白

而這四個人的自白都是刑求出來的結果

你說這證據能用嗎?

舉一個剛剛島國殺人事件的例子

三人之一的鄰居,提出劉秉郎的不在場證明
因為鄰居,一對夫妻那天晚上吵架,所以印象深刻
夫跟妻兩個人都說劉秉郎再凌晨三點許回到家

而劉秉郎本身說當天凌晨三點半回到家


檢察官以時間不符合為理由,不予採信證詞


三點多跟三點半時間不符合?
難道要說三點幾分幾秒???
這件案子太多太多太多這種亂七八糟的依據
件一看清楚再發言,不要像x1013一樣

再上訴就好?根本就搞不清楚狀況
法官我的,法院我的,檢察官也我的
司法體系不改善,上訴有用嗎?
平常大家罵媒體腦殘,現在看到新聞卻講"上訴就好"
為什麼大家不查證,都沒有獨立思考的能力?

證據充分與否及其合法性這點可以再討論
我也知道刑求.........等等
但是要記住
無論司法體系是否完善或是否有瑕疵
即使目前司法有弊端
但是
只要是判刑確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無上訴自然是照其判定
司法體系的改革有其必要性
但上訴才是最切身的問題
況且有了上次無罪的判定
也可證明並非所有司法人員皆不分是非之人
或許我的表達方式有問題
目前還是上訴才是最積極的做法
畢竟不上訴就是認定此次判刑無誤

emma0420 2007-06-30 05:16 AM

為什麼蘇建和案會有這麼多人聲援?
大家都枉顧受害者?豬油矇心?

錯,就是因為要幫受害者平反才不能隨便抓人填命


王文孝被捕後,警方認為79刀不只一人,於是抓了他弟弟王文忠逼供
跟王文忠說如果不講出共犯,就把他母親依窩藏逃犯以共犯列入
於是他才扯出國中同學劉秉郎.國小同學蘇建和.劉秉郎的朋友莊林勳


我大致提提這案件眾多爭議點中幾個
1.一把消失多年又出現的菜刀:
"據稱"是兇刀,警方十六年來從未將菜刀實際刀痕比對
菜刀上有一根受害者毛髮
然後?沒有蘇建和等的人的指紋或是血液反應

據警方說法有三把凶刀,兩把丟到基隆河湮滅證據,所以從來沒出現過
那奇怪了,如果要湮滅證據,還有丟兩把留一把的?還洗乾淨放回去?

而且據李昌鈺博士鑑證,作案兇刀應為一把而已

2. 24塊錢
警方從莊林勳家床底下找出24塊零錢
說這是贓款(家裡或身上有24塊的都要小心了 隨時都會變成贓款)
24塊零錢無血液反應

3.自白書
自白書由刑求而來,監察院還有就此做過調查
這份自白書的可信度有多少?

裡面寫說他們承認輪暴女被害人
但經由李昌鈺博士相驗後,卻根本沒有性侵這回事
無精液反應,陰阜無傷
那這段故事是由誰授意編造?

這樣子的自白書,有可信度?
但是法官屏除辯方所提的李昌鈺博士所做證的新證據都不被採納
堅持採用這份漏洞百出的自白書

4.七十九刀
檢警認為79刀非一人所為
但首先要釐清一個觀念,79刀是代表79個傷痕
一刀下去,如果行進有改變,或對方有格擋,就會造成2-3個以上的傷痕

另外就李昌鈺博士的說法,一個人砍到79刀並不是不可能的
一人揮出上百刀在社會案件中並不稀有
在他目前辦案經驗中,最多還有一人砍到247刀的

況且兇案房間狹小
如果多人在場,那現場噴濺型血跡不會如此完整,因為會受到人的阻擋
四人若同時持刀棍,還會砍到自己人
(好笑的是,警方原本堅稱莊林勳持警棍行兇,但相驗後屍體根本無棍痕)

而且現場只採到兩枚血腳印,一枚是王文孝的,一枚居然是警方留下的
王文孝另有採到一枚血指紋


另外
有六個目擊證人可以證明蘇建和等人的不在場證明
但法官拒絕採用

有李昌鈺和魏區博士的科學鑑證報告
但法官拒絕採用

王文孝現場模擬的影像?
警方說"不小心被洗掉了"

------------------------------------
說人權團體如何如何的人,知道蘇案檢方提出的唯一物證是什麼嗎?
就是上面說的"24塊錢"
對了,還有最近那把,消失十幾年又出現的菜刀





看了荒謬嗎?
你敢判出這種死刑嗎?
歷任四個法務部長沒人敢簽死刑執行令,因為這是如此的可笑

16年來,判蘇死刑的法官們,都不知道很詭異嗎
我想不是吧,只是得罪前輩同僚,日子難過
(此時就要對上一個判蘇案無罪的法官的道德勇氣致上敬意)
官官相護,面子至上,卻要去犧牲別人的生命


事不關己嗎?
那你要期望你同學朋友(及其家人)個個正直善良

甚至認為會交到這種朋友,他們一定也不是好人?
他們當初一個是在家裡幫忙賣自助餐
一個成功高中畢業在準備重考
一個在當快遞小弟
很平凡的普通人阿,但他們的人生已經被毀滅了
即使獲判無罪
永遠也有不清楚的人在他們背後指指點點

archarch 2007-06-30 05:19 AM

引用:
作者ashin037
要特赦-->我看也沒人敢..就算執行後還有可能再被追訴?
..


特赦是總統的特權,他要特赦誰 沒有人可管 吧 ?
若是冤獄,無罪定讞 被關的這些年是可國賠 ...

有罪 . 特赦. 無罪 ... 差很多

x1013 2007-06-30 05:19 AM

忘了說........
novashin你的論點我並不完全否認
但是依目前台灣的制度
不服判決只有上訴一途
有時候在這裡或新聞常常會聽到腦殘法官的腦殘判決
即使如何放話司法如何不公,判決如何有瑕疵,也無濟於事
遇到這種判決唯有上訴一途,才是有效力的方法
也並非法官個個皆腦殘

ashin037 2007-06-30 05:33 AM

引用:
作者archarch
特赦是總統的特權,他要特赦誰 沒有人可管 吧 ?
若是冤獄,無罪定讞 被關的這些年是可國賠 ...

有罪 . 特赦. 無罪 ... 差很多


請看我下面那一篇..因為我不甚了解所以才打問號..希望有人能解我迷惑
假設特赦只是免除其刑..但他還是有罪之身..
表示日後還是可以用同樣的罪狀追訴他..
如果是這樣那這件案件還是無止盡的循環..

我只是單純希望這案件不要無限期的拖延..
並不談論有罪及無罪..所以提出的是希望有人"夠種"能扛下來..不管是罵名或美名
要談到司法改革..等等..我尚不足..

joe651025 2007-06-30 05:40 AM

小弟提出新聞內容的極大漏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29/17/gjs3.html

國際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之前回國為蘇建和案出庭作證,做出全案「一人一刀」的結論,主要理由包括被害人房間狹小;現場噴濺血跡很多,顯示床邊無人;現場照片只有兩個鞋印,若多人犯案,會有許多鞋印;被害人身上刀傷雖多,但並非刀傷多就是多人犯案。


高院法官也認為,李昌鈺是以警方現場採證的照片作鑑定,而現場照片有侷限性,並未照到屋頂、牆壁,難以重建現場。合議庭法官判決理由認為,被告犯案時先是搜刮財物,多次進入被害人臥房,所以自無所謂「空間狹小,無法同時容納多名被告」的問題。


這2段有極大明顯的矛盾!法官認定"被告犯案時先是搜刮財物,多次進入被害人臥房"
但現場證據只有2個鞋印(其中一個是警察鞋印.另一個則是被告),
很明顯不是自打嘴吧嗎?

emma0420 2007-06-30 05:41 AM

這篇是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先生在2007年5月4日
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為蘇案作證時的紀錄文章
大家可以看看
------------------------------------------------
作者:吳豪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引言

2007年5月4日,馳譽國際的「神探」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使得
逐漸為社會所淡忘的蘇案掀起****。不過,從當天上午9點半到下午5點,整整一
天的交互詰問,令人深刻感受到的,不只是李博士的專業鑑識對於案情的釐清大
有幫助,更重要的是,「專業」對抗台灣司法實務界的「面子文化」──法官的
面子、檢察官的面子、警察的面子、法醫研究所的面子。
 
過去,當檢警法官法醫的面子與被告的利益,甚至生死相衝突之際,被犧牲的往
往是被告。今天則是辯方律師羅秉成所說的「司法五四運動」的開始,也是檢驗
台灣司法改革十年成敗的試金石。

如此具有指標性的案例,當然引發台灣社會的關注。然而人命關天,放任懶惰不
用功的媒體胡亂報導,恐怕未審先判的「台灣司法記者傳統」又要辜負李博士的
美意。聲援蘇案的民間團體(台權會、民間司改會、人本基金會等)一大早就到
台北高等法院排隊入庭旁聽。憑良心說,法院如果願意開放現場直播,台灣的國
民們也可以上一堂非常有意義的課。也許檢察官也會認命一點,節省司法資源。
很可惜法院並不同意這麼做。當然,就旁聽之後的感想而言,不開放直播算是「
英明叡智之舉」,否則原本就少得可憐的,台灣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尤其是
對檢察官辦案的信心,恐怕又要雪上加霜了。

emma0420 2007-06-30 05:42 AM

◆法庭上的律師團與李昌鈺博士

李博士曾經謙遜地說:「鑑識者所為之鑑識若不能被優秀的律師活用便毫無價值。
好比一架鋼琴,只有在傑出的演奏者手中,才能彈出優美的旋律」。

就這個定義而言,5月4日當天辯方律師團的表現可圈可點(唯一令人擔心的,是
法官究竟是知音還是音痴)。首先羅秉成律師以powerpoint放映警方所紀錄的命
案現場照片,錄影帶等,讓李博士娓娓道來,重建犯罪現場,並帶領法庭內所有人
一步一步了解,一個「合格的」鑑識意見,應該如何細心蒐證,如何客觀推理,
如何避免臆測與先入為主。

整個庭訊的詳細過程已有法庭書記官的完整紀錄,在此只節錄幾段重要的律師團
與李博士的對話如下:

羅秉成律師(以下略稱羅):關於本案凶器的菜刀,兩位被害人身上所受刀傷是
否為本刀所造成?

李昌鈺(以下略稱李):很有可能。一般菜刀多為長方形,只具有兩個尖角,一
個切面。本刀則接近正方形,有五個尖角,三個切面。再加上行兇時的方向,力
道,可形成各種不同形狀的刀痕。砍切割刺刮傷,本刀均可形成。

羅:從被害人傷口數量或傷勢可否判斷加害人人數?

李:很困難。

羅:可因此判斷凶器數量嗎?

李:必須原始現場,屍體及其他跡證都保持完整才有可能。

羅:一個人有可能連砍70幾刀嗎?

李:當然。在我的辦案經驗中,甚至有一個人連砍274刀的例子。

羅:被害人是否在清醒狀態下遇害?

李:可能清醒或半清醒。但是抵抗傷都在手上,可見不是打鬥傷。

羅:有無可能只有一把凶器?

李:很可能,照片上所有可見的傷痕,本刀均可完成。所以本案絕對不能排除一
人犯案的可能性。我的理由有四點:1.現場房間很狹小,能夠活動的只有床頭右
側,若依照檢方所稱「四人刀棍齊下」,空間太小;2.如果多人在場,噴濺型血
跡不可能像照片所顯示的既多又完整;3.現場只有兩種鞋印,走廊亦然,其中一
種居然還是警方不小心留下來的;4.被害人所受刀傷雖多,並不能據此證明為多
人犯案,且無棍傷瘀傷。

羅:您對本案起訴書之記載有何意見?

李:純就原始相片分析,我就發現有18個新線索,可證明檢方所提證據有誤。比
方原始起訴書中所說的「葉女遭輪**」根本不足採信,因為並無任何傷痕;「刀
棍齊下」卻找不到棍傷;「犯人們清洗現場」說,也沒有任何痕跡可證明;「葉
女衣服被更換」更是子虛烏有;起訴書甚至把吳氏夫婦身上的傷痕寫顛倒了!

在這個過程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李博士不時的感嘆:「案發當時的警方在
保全現場以及蒐證上,如果能夠更小心,更仔細,更專業……,那麼這個案子實
在不難解決的…」。而他在回答蘇友辰律師的提問時,更強調:「不只鑑識要嚴
謹,一切都要嚴謹!本案是個不幸的案例,牽涉到太多的死亡與死刑,牽涉到太
多的生命,非嚴謹不可」。

◆法庭上的檢察官與李昌鈺博士

和辯方律師團相較之下,檢察官們的詰問就顯得亂槍打鳥,不知所云,要不然就
是一開始煞有介事,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因此挑起旁聽席的好奇心,以
為將要像好萊塢電影一樣,檢察官準備了一個精心策劃的陷阱,準備讓敵手跳下
去。接下來的提問必然環環相扣,最後讓惡德律師啞口無言,正義就此獲得勝利。
可是越聽下去越摸不著頭腦,問題與問題之間一點邏輯因果關係也沒有。鬧了半
天,原來檢察官只是在玩「convince people not, confuse people yes
(including him/herself)」的把戲。這還是比較恭維檢察官的看法,搞不好有些
人的腦袋裡根本就是一團漿糊,如此而已。

其實,這樣子的情形一點也不稀罕。從二審第一次開庭以來,檢察官們在交互詰
問的時候,總是給予旁聽席「事前沒有準備」、「硬拗」的印象。有的檢察官口
齒非常不伶俐,似乎沒有接受過修辭學的訓練,語尾助詞總是「……的話」,把
所有肯定句、否定句、疑問句、命令句全部都弄成假設語句;有時候甚至說出一
些令同為法律人的我焦急難堪的「愚問」。例如詰問吳木榮法醫的一段就非常經
典。

檢:「您在19**年曾赴美進修一年?」

吳:「是的」

檢:「過了幾年之後,您在19*#年又再度赴美進修?」

吳:「是的」

檢:「你不是才進修過了嗎?幹嘛又去?」
或許是我太敏感,但總覺得當時吳法醫臉上充滿同情鄙夷與不可置信的表情。呃,
原來你們法律人是「不進修的」,你們法律人的專業知識是「不必,或至少不必
經常update的」,或者「這位檢察官搞不好從考上檢察官之後,從來沒有進修過」。
簡單一句話吧,「這位檢察官有專業嗎」。

這位對於醫學院勤於追求新知大表不解的檢座,面對李昌鈺博士時,似乎比較「
有備而來」,可惜準備的程度正好提供李博士對他「機會教育」而已。試摘錄兩
人精采對話如下。又,括弧部分為我的個人觀察,推理與臆測,未必是事實。又,
我把他的語尾助詞「……的話」全拿掉了。

檢座甲(以下略稱甲):「李博士,我們都知道您是蜚聲國際的鑑識專家。可是
對於本案的現場重建,您到過現場嗎?」(勝!李沒到過現場。一句話就問倒他了)

李:「所謂的現場重建有三種類型。1.全部重建──需要有現場;2.部分重建──
年深日久,已無現場,只剩下照片等紀錄;3.特別重建──彈道,血跡等物證的
重建。本案中我的重建屬於部份重建」

甲:(聞所未聞,只好改變話題)「您的部分重建只依賴照片,可是照片拍的並
不完整,也就是說,您的重建是否有侷限?」

李:「VERY GOOD。像牆壁、天花板部分就沒有辦法重建現場,因為警方漏掉沒拍」
(所以,我的重建有侷限是誰的責任呢?)

甲:(尷尬)「您看過開山刀沒有?」

李:(這是什麼問題嘛!)「看過,沒用過!」

甲:(尷尬)「開山刀比菜刀輕,在屍體上造成的傷痕是否不同」(勝!這麼多
傷痕怎麼可能是單一凶器嘛)

李:「我已經說過了,不同的接觸點,力道,方向,即使單一凶器也能夠造成各
種不同刀傷」(老師有說你沒聽)

甲(無言以對,翻資料一翻就是3分鐘):「請看第28頁的照片,可以證明是不
同刀器造成的刀傷,不是嗎?」

李:「兩張照片都不合格!測量尺也不直。」

甲:(震驚)「……..但上面明明注記的很清楚:長1.7公分寬0.05公分深0.5公分」

李:「所謂深0.5公分,知的是最深還是最淺還是平均深度?完全沒記載嘛!」

甲:(轉移話題)「您說兇手乃一人且心理不正常;兇手為數人的話呢」(這裡
的「的話」真的是假設句!)

李:「小小區域,揮砍開山刀會傷到自己人唷。當時對於空間並未測量,您所謂
的開山刀,誰也不知道有多長」。

甲(又轉移話題):「兇手揮砍力道如果真的那麼大,被害人的衣服為什麼沒有破?」

李:「衣服在哪裡?」

甲:「…………」

李:「當時如果保留下來,今天就很容易證明了」(保留下來的,只有檢警的輕率辦
案的態度)

甲(再轉移話題,幾乎無法連續詰問):「您說葉女未被輪**,因為陰阜沒有傷
痕。但生過小孩的,或性經驗較豐富的女性,即使遭到輪**通常也不會受傷阿」

李(有點生氣了):「我驗過上萬件性侵案,只要女性不願意,陰阜必然有破裂
流血紅腫等現象」

甲(讘嚅):「可是,那是一般仍可抵抗之下的情形」
李:「女性不願意而被強行性侵時,陰阜必然乾燥,所以會留下傷口」(這小子
***看太多了嗎?)

甲:「您看過王文孝的第一次筆錄,其他被告的筆錄你看了嗎」(沒話找話)

李:「筆錄,供詞我不看(刑求得來的東西!),我只看現場,只看物證!」

這就是檢察官的詰問。如果這是我法律系的學生的報告,死當定了。看來司法院
推動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主義,只得其形未得其神髓,尤其法務部應該好好加強
對檢察官的訓練,否則『笑林廣記法曹篇』,很快就可以傳世了。

其實「菜刀以外還有開山刀」「葉女生前遭到輪**」等等,都是過去檢警杜撰想
像出來的,以「證明」「兇手兇刀為複數」的起訴,過去早就被律師問倒幾百遍
了,不但沒有任何證據,連開山刀在哪裡都拿不出來,根本不是本次開庭的重點。
但這位檢座就是一定要問,一定要被羞辱,不知道究竟在想什麼。

唯一李昌鈺博士不願回答的問題,偏偏又是和「本案真相最無關,影響判決最有
關」的「法醫研究所的權威」。檢察官甲一直挑釁道:「我國法醫研究所乃最高
鑑識單位,其鑑識結果一般不容置疑。李博士您有何看法?」。憑良心講,「不
容置疑」只是用權威心態禁止別人懷疑而已,世界上那有什麼「不容置疑」的鑑
定?李博士修養到家,只說「我對他們都很尊敬尊重」,那是客套話呀。對人很
尊重,但是對其鑑識,不是已經提出18點質疑了嗎?檢察官為什麼一定要白目到
非得從李博士口中聽到「渾蛋!草菅人命的鑑識,起訴和判決」這類的實話呢?

每個檢察官都要逼問李博士對於法醫研究所的評價。只有逼問這個問題的時候,
他們才覺得自己「勝!」而這個問題,卻只證明蘇案不要真相只要保衛檢警權威
等的「面子」而已。

檢察官甲不但思路不清,連基本做人的道理也不懂。甚至不知道自己問的問題不
但於專業無關,也多麼無恥。

至於另一位檢座乙,就是先前我形容的「從100萬光年以外開始問起」的典型,
先舉了一大堆李博士的著作『破案實錄』中的好幾處案例,甚至連陳文成命案都
提到了,但就是和接下來的詰問一點關係都沒有。聽來聽去,這麼長的開場白,
似乎只是想告訴李博士,她是忠實的粉絲。至於詰問的內容,比檢座甲的還更沒
有娛樂性,在此從略。而檢方請來的幾位法醫的表現,唉,咱們就甭提了吧。

◆小結

蘇案審理至今,已經不再是為了「將真兇繩之以法」,而幾乎只是為了圓過去16
年來司法界粗率辦案的面子。檢方堅持上訴,一點道理也沒有。如果依照嚴格的
國際裁判標準,像蘇案這種用刑求取得自白,一拖16年還找不到凶器,而且起訴
理由充滿臆測的案子,早就該以無罪結案了。退一萬步而言,就算檢方爭面子,
獨立審判的法官絕對沒有必要隨之起舞。相反的更應該讓證據說話,並依無罪推
定原則儘速還蘇建和三人清白。

蘇案另一個指標性的特徵,是台灣社會對於重大犯罪不要真相而要犧牲品的「祭
品」文化。只要有人受害,就一定要有人負責,卻不問是否真凶。這種傳統中國
的「結果責任主義」過去不知製造了多少冤獄,為的卻只是要「平息眾怒」,跟
落後社會以活人獻祭的心態毫無二致。加上台灣有全世界最惡質而懶惰的媒體,
動不動抬出「被害人家屬」。如果被害人家屬認定蘇建和三人就是兇手,那還需
要法院作什麼?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被害人家屬堅信這三人是真凶?說穿了還不
是檢調單位給他們先入為主的錯誤訊息。因此歸根結底,問題還是出在警方和檢
察官。如果李博士的出庭作證,能夠還原真相,並為法官所採信,蘇建和三人,
以及被害人的吳氏夫婦及其家屬16年來為了台灣司法改革所做的犧牲,才算有了
代價。

台灣司法的前途,就在這三位承審法官手裡了。
------------------------------------------------

後兩句其實可以刪掉了
悲哀...

PS.發文字數限制 故拆成兩次發文

metaly 2007-06-30 05:45 AM

沒想到台灣這麼多喜歡有罪推定論的

那麼以後警察開闖紅燈罰單多簡單 只要找個沒有監視器的路口 把所有經過的車牌號碼全部拍照
你沒辦法證明你自己無罪你就是有罪 找警察理論他還可以告你妨礙公務 你說沒有 他還可以拿出警局的錄影證明你當時的確在警察局

我覺得 現在法官傾向認為國家沒錢 為了不要賠償巨額的國賠 傾向於判他們死刑 :D

oralb 2007-06-30 06:01 AM

引用:
作者anshley
這個案子
新問報導很多次了
可惜我一直都沒去詳細了解(我想應該也沒必要吧!)



當然有必要了解原委...

=======================================================================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在汐止住宅房內遇害,其死狀奇慘,兇手之心狠手辣,確實是傷天害理,令人髮指。唯此情景,實是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枉遭牽扯,受到冤獄無妄之災。若謂「天理」,則真兇王文孝已經伏法,死者及其遺屬已討回相當公道矣。

檢視當年的偵查過程,原來王文孝於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緝獲到案初始,在軍事檢察官杜傳榮、司法檢察官崔紀鎮偵訊時,均坦承是自己一人做案,並無其他所謂「共犯」,且做了現場模擬表演,合理交代整個做案過程。軍事法庭指定的公設辯護人王啟禎,於同年十月七日在海軍看守所接見時,王文孝也向其述說:「我是一時緊張才衝動殺死他們二人,我並非事先謀議的。」只因警、檢稍後考量兩位死者身上共受有七十九處刀傷痕,遂自作聰明判斷此情形應非只一人下手,而是另有多名共犯,接著就為湊合這幅「先入為主」的假想圖,而威脅利誘、軟硬兼施,逼王文孝咬出前一天晚上曾一起出遊的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列為「共犯」。這正是本案冤情之所以造成的關鍵點。

殊不知,「一人」若不可能對「二人」殺七十九刀,難道「四人」就可能嗎?這並不是數學除法的問題,而是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因為,「四人」更容易制服二人,更不必要殺七十九刀之多。相反的,「一人」因吸食安非他命,藥性發作,怪異抓狂,正有可能殺七十九刀。而王文忠已證述其兄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事理正好相合。美國於一九九五年就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哈佛大學三年級女生塔岱絲為感情問題,殺死室友何嫦後自殺;據法醫檢驗,她殺了四十五刀。試想,一個大學女生都可以殺人四十五刀,那麼在本案中,孔武有力的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怎麼不可能自己一人殺兩人(均睡夢初醒,且葉盈蘭又極瘦弱)七十九刀呢?

就殺人動機而言,依前述王文孝最原始的口供,是說:「我於凌晨四時許,從居處頂樓陽台侵入吳宅準備行竊,在廚房順手拿菜刀進入房間,是因怕被發現、可以嚇對方;進入臥室後,被吳銘漢夫婦發現,要抓我,我為了脫逃而殺人滅口,殺人後故意將現場弄亂;我先砍男的一刀,滑倒,女的就起來,我再砍女的,然後就亂砍,因為對方可能見過我,我怕被認出來才殺人;兇器我洗過放回原處,然後由原路出來;離去時從屋主櫃子抽屜拿走六千元現金。」又自承「於一個月前曾在吳宅偷過一次,有竊盜前科,曾被判保護管束」。由此可見,真兇王文孝與被害人之間,有著「對門鄰居」的地緣關係,又其素行不良。反觀蘇建和等三人,素行良好,並無前科,與被害人無地緣關係;衡諸情理,豈會為區區贓款而盲從做案、甚且參與殺害兩條人命?足見實無合理的「犯罪動機」可以解釋蘇建和等三人是共犯之可能。何況,王文孝為竊盜前科犯,一再做案並無需夥同他人壯膽或協助,蘇建和等三人既素行良好,且甫滿十八歲而已,豈可能如原確定判決所云,似犯案老手好整以暇,於殺人、輪**後又為死者換衣及洗淨自己身手而從容逃逸?

原確定判決謂:王文孝與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謀議入吳宅行竊,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王文孝提供自備的開山刀、水果刀、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與蘇、劉、莊三人持用云云。這是依據王文忠在偵查中的不實口供而來,而王文忠於二審及再審程序已一再到案堅稱被脅迫取供,偵查中說詞並不實在;於監察院調查時,也堅指該口供是出於辦案人員的不法取供;並一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澄清。何況,若謂真有多種兇器,究竟王文孝如何取得?如何打包?如何分配?原確定判決均未作交代。且案發後,只有在吳宅廚架上遺留做案菜刀一把,若謂「開山刀」、「水果刀」已由被告丟棄湮滅,然則何以「菜刀」竟不一起丟棄而獨留此做案工具成為罪證?且「伸縮警棍」如今亦已被證明與本案無關矣。足見所謂「兇器除菜刀外尚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之說,顯違事理。

至於原確定判決又說蘇建和等三人與王文孝輪**葉盈蘭,過程是由劉秉郎持水果刀、莊林勳持警棍共同將她押住,再由王文孝脫她衣褲行**,依序又由蘇、劉、莊輪**;其間,吳銘漢見狀喊叫,王文孝即持菜刀砍其頭部一刀;葉女被姦時又喊叫,王文孝再以菜刀砍她頭部一刀云云。然則試問:在如此喊叫、砍殺,刀光血影之際,又人數眾多、驚恐的慌亂情境之下,任何男人豈還會有「性慾」?男性生殖器豈尚會「勃起」?這樣的「犯罪事實」,純粹是辦案人員編織、想像而來,完全違背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何況,在所謂「輪**」場所的床邊地板上,經履勘,顯示空間甚為狹小,絕不可能容納四人以如此方式做案。且若葉婦苟真遭受那樣的加害情節,手腳被強按、束縛,理當造成傷痕,且其下體外觀當一望即知有異狀;然則,法醫的驗斷均證明沒有。又葉女若真被這樣架制,豈可能還會閃躲、翻側?然則其右後肩胛部位何以竟有被刺的刀痕?

若如莊林勳警訊自白所云,彼等強劫所得財物有現金十幾萬或七、八萬元之多,何以自己只分到一千元及硬幣五百元?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在莊宅壁縫中取出二十四元硬幣,距做案時間已近五個月之久,若真是區區贓款,何以竟未花光?若謂花了剩下二十四元硬幣,則要湮滅,只須丟到水溝或馬路即可,何以還「藏」在壁縫中?又如被告三人真有參與做案,何以確定判決所指之「物證」,包括伸縮警棍、小皮包及典當四個金戒指,都是經由王文孝一人之供述而起出,蘇建和等三人均無一語述及;而吳宅現場也只發現有一枚王文孝的血指紋而已,其他毫無任何與蘇建和等三人有關聯的跡證?

王文孝在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查獲到案,供承自己一人所犯,汐止分局承辦刑警帶他到現場模擬表演後宣佈破案。厥後,警方竟把王文孝表演「自己一人做案」情節的錄影帶予以湮滅;汐止分局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公函,稱「已重復錄影、無法尋獲」。益徵辦案人員自己先入為主,編織有「共犯」的情節,而把不符其所編織情節的證據故意毀掉或扭曲。至於真兇王文孝後來胡扯蘇建和等三人入罪,然此窮兇極惡之徒,其心理狀態極為複雜,實不能以常理度之而遽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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