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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重返PCDVD 2007-03-18 08:30 PM

引用:
作者youoldmo
人權團體又出來靠背靠母,真希望那些被性侵害的是那些人權團體的女兒或家人,去嘗一嘗被性侵害有何感受?會不會巴不得一刀割掉那些性侵犯人的LP。 :tu:


去勢 人權團體堅決反對
〔記者周富美、鄭學庸/台北報導〕捷運之狼落網,引發是否該「去勢」割除「狼根」,或接受「化學去勢」的討論,人權及部分婦女團體強力反對,並表示「除非其他治療方法都已證明無效」,才能考慮讓當事人自願接受「去勢治療」。

台北市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與婦女團體組成的台灣防暴聯盟發起人之一暨法官高鳳仙表示,去勢只能遏止犯罪者透過生殖器進行生理滿足,卻無法阻止當事人在心理上的犯意,或透過其他工具進行性侵害。

曾昭媛說,即使要把去勢當成一種治療,也要讓當事人有接受治療的意願與選擇時,治療才可能有效,而且治療後還必須接受追蹤評估。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則認為,去勢和死刑一樣,都屬...

LP?怎麼割蛋蛋,不是割香腸嗎?

流金歲月 2007-03-18 08:39 PM

引用:
作者O型的母獅
我只覺得,關他們實在是很浪費納稅人的錢

浪費錢+1....直接鞭刑,讓他們的犯罪工具無法work :tu: ...鳥不起 :p :laugh:

lu2 2007-03-18 08:39 PM

乾脆立法一律唯一死刑算了!
就像那些轉來轉去教人如何預防性侵的郵件內容說的
性侵犯只要覺得麻煩,就很可能放棄
所以只要立法性侵唯一死刑,怕死的絕對不敢犯
怕死又硬要犯的,可能會採取殺人滅口的激烈手段
有什麼比殺人滅口還麻煩?所以這種的考慮之後應該也不會犯
至於不怕死的,就尊重他們的意願吧!:tu:
而且可以防止白目亂誣告性侵(e.g.情侶吵架、姦夫***婦翻臉......)
人命都敢拿來開玩笑的超級白目,應該不多......:think:

qq0526 2007-03-18 09:07 PM

引用:
作者youoldmo
人權團體又出來靠背靠母,真希望那些被性侵害的是那些人權團體的女兒或家人,去嘗一嘗被性侵害有何感受?會不會巴不得一刀割掉那些性侵犯人的LP。 :tu:


去勢 人權團體堅決反對
〔記者周富美、鄭學庸/台北報導〕捷運之狼落網,引發是否該「去勢」割除「狼根」,或接受「化學去勢」的討論,人權及部分婦女團體強力反對,並表示「除非其他治療方法都已證明無效」,才能考慮讓當事人自願接受「去勢治療」。

台北市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與婦女團體組成的台灣防暴聯盟發起人之一暨法官高鳳仙表示,去勢只能遏止犯罪者透過生殖器進行生理滿足,卻無法阻止當事人在心理上的犯意,或透過其他工具進行性侵害。

曾昭媛說,即使要把去勢當成一種治療,也要讓當事人有接受治療的意願與選擇時,治療才可能有效,而且治療後還必須接受追蹤評估。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劉靜怡則認為,去勢和死刑一樣,都屬...


那就給他們選吧。

彈雞雞

有三個人到非洲探險,不小心偷看到了一位酋長的女兒在洗澡。

被抓後,酋長問第一個人想死還是想被彈雞雞,

他當然回答說彈雞雞。於是被拉下去彈雞雞50下,慘叫……

又問第二個人想死還是想被彈雞雞,

他猶豫了一下,好死不如賴活,他也選擇了彈雞雞,

於是被拉下去彈雞雞100下,極其刺耳恐怖的慘叫,

被拖回來已經奄奄一息,而且雞雞好象已經完全廢了。

又問第三個人,想死還是想被彈雞雞。

他猶豫半天,看看他們兩個如此痛苦,

而且東西也壞了,覺得選死也許會出現奇跡,起碼沒有那麼痛苦啊,

所以就壯烈的回答說:死!


於是酋長說:

.

“拉下去,彈雞雞彈到死!。”

ArthurDX 2007-03-18 10:14 PM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tNode=96&mp=001
上面網址是法務部對宣告刑與真正刑期不一致的解說
而其主要目的在於『國家制定刑法對犯罪的人處以刑罰,目的重在感化犯人,使他們經過刑罰的執行,能夠改過遷善,重新做人。』
立意是很好,但我覺得30年還是太少,改個40年,並且再犯就一次執行之前所有的宣告刑
才不會縱容了不會悔改的連續犯!!

Gary1978 2007-03-19 12:27 AM

引用:
作者pcv
還是要關 而且關到GAY區 變它被捅 而且是無期徒刑

因為放出來後有可能會用手指來犯案 滿足其視覺及被割的痛苦.....

這樣才能達到永無後患的效果


沒錯...光是閹了還是沒用的,他真的變態還是可以有很多行為可以滿足他的犯意

每天定時桶他屁眼比較有效....

O型的母獅 2007-03-19 02:59 AM

引用:
作者流金歲月
浪費錢+1....直接鞭刑,讓他們的犯罪工具無法work :tu: ...鳥不起 :p :laugh:

這樣他們會因為無法人道而變成心理不正常,接下來會有更多人受害,直接槍決會比較好

東瀛魔神 2007-03-19 06:52 AM

:rolleyes: 小弟認為...強姦犯不應該判太輕

或是太容易假釋...

:p 樓上的說槍斃喔~~~~

nzcym 2007-03-19 07:34 AM

引用:
作者Gamer
有聽到一說是,如果判重了,犯人可能會覺的如果被抓到就完了,所以會殺了被害人,避免被發現罪行.
所以為了避免被害人遭害,所以才輕判.
這個可能性是有(立法的人腦殘的可能性),不過判重讓人不敢犯就好,怕什麼被害人遭害啊.
我自己是猜測,強姦對身體的傷害不大,但對精神是重傷...可能只有看到肉體的傷害,而忽略了精神傷
害,但法律也有毀謗罪這種精神傷害的法條,
結論...還是不知道.

遜 , 法規改成若是殺害被害者 , 犯罪者不論首從一律剝皮抄家 . 若是殺害被害者全家 , 犯罪者不論首從一律全家剝皮以正視聽 .

簡而言之: 就是犯罪者所受之刑罰必須比所犯之罪行大上數倍 .

nzcym 2007-03-19 07:36 AM

引用:
作者ArthurDX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66654&ctNode=96&mp=001
上面網址是法務部對宣告刑與真正刑期不一致的解說
而其主要目的在於『國家制定刑法對犯罪的人處以刑罰,目的重在感化犯人,使他們經過刑罰的執行,能夠改過遷善,重新做人。』
立意是很好,但我覺得30年還是太少,改個40年,並且再犯就一次執行之前所有的宣告刑
才不會縱容了不會悔改的連續犯!!

廢物養了三十年還是廢物 , 該殺的直接宰掉最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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