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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財第一堂課 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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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令尊過世在先,那麼你叔叔的遺產跟你們家毫不相關。 如果令尊比叔叔晚走,那麼叔叔的遺產會算入父親的遺產中,由令堂及你本人與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
引用:
大家有沒有覺得這種法律根本跟諸九族沒兩樣! 不管怎樣一定會牽扯一堆! 例如:今天你叔叔過世了 你爸會繼承成到,等你爸死後 換你媽,再來是你 你兒子 照這種連鎖反應下去, 真要算的話跟諸九族沒兩樣........... |
拋棄繼承可以在對方生前就先辦嗎? 不然對方過世卻不知道
結果莫名繼承一堆債務 |
引用:
不行。 不論拋棄或限定都不行。 |
引用:
問一下,債務繼承不能事先,財產部分卻好像可以先公證放棄對嗎? |
引用:
一樣不行。 以書面約定事先拋棄繼承權者,無效。 |
具法律友人說:[在不悉的狀況下........]
所以只要証明完全沒跟債務人通聯記錄等........相關文件證明等...... 據民法書內是說不用繼承...... 如果有錯請包含......... |
引用:
這要舉證會不會很困難?? 比如 只要把我手機兩年內的通聯記錄調出來作證據就好了嗎? 然後債權人如果要推翻我 他要自己去找新證據 是這樣嗎? |
引用:
法律是要考慮到各方面的,今天如果改成原則抛棄,例外繼承, 應該會有很多人說有財產為什麼要辦手續....之類的, 它訂這樣有考慮到債權債務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我倒覺得是台灣的法治教育不足(根本沒有?)問題比較大。 |
1.預設應該是有限繼承→這樣才不會莫名其妙背上債務→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每天都心吊膽不知道會不會天外飛來一筆債務哪不是很慘...
2.有人提到,那債權人的權益又該如何→很簡單,自負風險!→又沒拿把到價在脖子上跟你借錢,借不借是自由,借出去了就要承擔風險,不願單風險就拿抵押... 3.又有人提到,這樣社會會越來越冷漠→口頭擔保/人格擔保 的時代早就過去了,跟冷漠無關,大家顧好自己的權益也是人之常情阿.... ~~~~~~~~~~~~~~~~~~ 總之,這個法律是該改了,不改...寡母稚子背個一輩子無法翻身的債的案例會越來越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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