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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侵犯七判極刑 熬到廢法逃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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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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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milli]刑法早就修改了(今年7/1會生效)
無期徒刑至少要關"25年"才能假釋,不到25年都不可能假釋 而且這也才符合"法定要件"而已,達到法定法件,還有"實質要件"要過 就算實質要件過了,也要法務部長要放人才能假釋 所以,以後假釋出來的受刑人機會會很低 刑法的第332條,強盜結合罪中的強盜強姦,還是有死刑 並沒有被廢除,只是現在法官,甚少判死刑,因為"人權"嘛 不過,強制****罪,有可能會關到死為止,因為有"刑法第91之一條" 這條基本上是"惡法",因為不符合"罪刑法定",但一般的大眾卻會鼓掌叫好 總之,目前已經是重刑重罰的時代,馬英九時代的低假釋門檻已經大幅提高 91-1 不是強制治療處分媽? |
引用:
那並不一定無責 可能是不可罰 也可再提民事賠償 |
引用:
法官輕判沒關係 , 假釋亂放也沒關係 . 只要出了牢籠又鬧出了事情, 那就把審案判刑法官到假釋委員一律以協助犯罪 , 從犯名義 ... 連坐處分 . |
引用:
等差級數的累加法怎麼有嚇阻力 , 偷一次關三個月 , 偷兩次關六個月 , 偷三次關九個月 , 偷四次關十二個月 ... 等比級數的累乘法才有嚇阻力 (n^n) . 換成階乘法 (n!) 更好 ! 偷一次關三個月 , 偷兩次關六個月 , 偷三次關十八個月 , 偷四次關七十二個月 ... |
引用:
以後沒有連續犯 希望能遏止犯罪 更重要的是 監獄該新建或增建了八? |
引用:
這樣監獄 很快就爆了... 而且還要花不少錢... 不如 把累犯者丟到大陸去關... 三通之前 監獄先通.... |
引用:
最好是勞改營重開 犯人的所有花費要由犯人自付 看是要種東西還是要做東西 得到的薪水先付自已所有的費用 再付給被害人,有多餘的再存在犯人的戶頭 不工作的,就只有飯和青菜可以吃,一天兩餐,減少支出 而且視為無悔過決心,加重刑期,天天關緊閉 反正人一天吃兩餐就可以了,不吃肉更健康 重大經濟犯,在把錢還完之前 雖然刑期結束,還是必需強制勞動 不過可以給他生活上有限的自由 人必需要為其過錯負責,拿了多少就要還回去多少 ---------------------------------------------- 不過這是不可能的事 :unbelief: |
引用:
我國可是講人權的國家啊 只要稍稍加重刑罰 就有一堆人權團體衝出來叫了.... 所以我才提議 把累犯丟到大陸 讓累犯 接受大陸監獄 的 "管理" |
引用:
:laugh: 我也讚同這種做法 不過,法官有沒有問題是誰來決定的? 還不是法官! 台灣有很多有問題的法官 判了很多有問題的案子 可是,最後由其他法官決議後還不是沒事? 這些人都是同學、學長、學弟,都是有關係的 所以,一旦法官有問題 應該立即交由公正的社會大眾來決定是否該免職或判刑 ------------------------------------------- 不過這是不可能的 :flash: 在台灣終身職、司法獨立的法官制度 ,已經變質了 其實,已經變成了永遠無法將他免職 而且,完全不接受社會公評的司法怪物 雖然法律是人民選出立法委員,立法委員依人民心聲訂定法條 但是,法律要如何判、怎麼解釋,卻是完全看法官心情如何 只要喊出司法獨立,他就無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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