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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_X 2004-11-25 12:35 AM

引用:
作者雪碧
先幫大家釐清一下這個網路拍賣要課稅的問題
--------------------------------------
憲法裡面本身就有規定,人民有繳稅的義務
再來說到,這項法源所要限定的是以拍賣為主的賣家
一般民眾自行拍賣的二手商品,是不在此法源的規定裡
況且交易所得金額沒有超過20萬元整
依法也不能予以課稅要求
---------------------------------------
以上是我今天會計課老師所說的
老師本人是在國稅局上班的


人民有繳稅的義務
國家政府同時也要提供保障人民權益才能成立

不然對所有的貪官庸吏豈不是太仁慈了
隨便通過幾個課稅律法,全民只能任當羊羔的份

依法課稅要把人民課到家破人亡是件難事嗎?
所以判斷人民課徵的法酬與政府提供的保障是否等值是很重要的
並不是隨政府漫天喊價,我們就要接受

Elros 2004-11-25 01:22 AM

引用:
作者Stone_X
人民有繳稅的義務
國家政府同時也要提供保障人民權益才能成立

不然對所有的貪官庸吏豈不是太仁慈了
隨便通過幾個課稅律法,全民只能任當羊羔的份

看了這麼多我還是不瞭解大大所說的「保障人民權益才能成立」中的權益是指啥
是指雙方公平合理的交易機制
還是保障買賣雙方購物權益之機制嗎?
如果是上述那兩項的的話
以現行的法令都可以獲得保護(消保法....等)
何來沒有保障人民權益之說....
另外大大所說之說
們用的網路不是政府免費提供的,也不是政府單獨占有的
網路是世界性共有的,就政府佔有的部份
我們對網路已經對ISP付費,ISP給政府徵稅
我們網路硬體上對政府的法酬義務已經盡了
再對此理由課稅跟對公海上船隻課稅一樣無理
那不上網拍的人ISP或其它費用能因此降低嗎

那換成一般商家不是可以說我們已經向國家繳了地價稅房屋稅
店面也是自己買下來的
為何我們還要向政府繳交營業稅勒?
況且我們付費給ISP是向ISP買上網之服務
ISP繳稅給政府
是因為ISP向我們收費所以要向政府繳營業用稅
並非我們直接繳稅給政府
別將2者搞混....

另外大大所說之
已使用新台幣作為收稅理由更離譜了
我在墨西哥使用美金交易是否要向美國交稅
我在台灣使用美金交易是否就能不被台灣政府課稅
哪種貨幣的使用並不具課稅的必要性

以中華民國現行法令規定
我國的賦稅制度為屬地制
所以不管你用的是何種貨幣 今天你是在中華民國領土上賺到的錢都要繳稅
除非大大有本事去搞個位於國外的個人帳戶.......

至於國外對網路交易課稅的情況可參考下面的新聞
歐盟電子商務 七月起擴大課稅
http://www.epochtimes.com/b5/3/6/24/n332871.htm
以下節錄一段
網路拍賣網站eBay打算當每次賣家為列入拍賣目錄而付費時,便能計稅與匯稅至適當的政府機關。
該公司發言人拒絕評論此一方式是否有實行上的困難,但稅務專家指出,此一系統可能維持不易,因為歐盟各國對稅法的細節部分可能有不同的解讀。網路公司主管與分析師指出,他們預期會有一些企業故意忽視新稅制,包括色情業與那些不重視歐洲市場的民營企業,這些公司也算準歐盟不可能會為這一點稅金而跨海訴諸法律行動。
儘管如此,像eBay這樣選擇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的公司,都可能會被迫面臨需求大跌的問題。eBay發言人裴斯葛洛夫說,新稅制將增加該公司歐洲用戶的成本,而這些成本可能會降低他們在eBay網站上的買賣活動,進而對eBay的國際業務構成負面影響。不過新稅制可能還是不會阻止美國網路公司進軍歐洲市場,而且隨著歐洲的線上用戶於去年超越美國,明年更將增加至二億二千一百萬人,領先美國與加拿大合計的一億九千六百萬人,歐洲推出這項新稅制顯然是考慮到歐洲市場對外國網路公司的重要性。

lucses 2004-11-25 02:08 AM

引用:
作者Stone_X
第一點
這只是描述吃公司飯月入數萬:正常休假休息
及搞網拍月入數十萬:可能沒的休息或休息時間極少
其中之間的差別
你可以去看看搞網拍賣家的要月入數十萬的服務素質
不是一般人受的了的

你不滿意月入數萬,自己有能力有通路要去搞,也沒人可以阻止妳
正如你所說的,這都是你家的事情

第二怎麼定義"收你的是應該的"
政府的稅收與土匪強劫有何差別;兩者都會做相同的事情
差別在哪裡?
前者是維持法律的法酬,後者是只要錢的暴力血酬

四百年前在台灣海峽佔據的海賊對漁民的保護
說真的別說明朝連現今的政府都比下去

只要繳保護費,保證絕不受劫掠
要是受到海賊刦掠海賊還會賠償並對犯禁的海賊作出嚴厲懲罰
此時交給海賊的保護費可視作維持海峽秩序的法酬

相較下當時的明朝收漁民的稅又無力維持海峽的秩序
不繳又會受到懲罰....這種稅收只是只要錢的暴力血...



如果我做工地工人 一個月賺兩三萬 每天要挑磚頭 一個月可能休不到兩天 還得有高生命風險
所以政府課我稅是不應該的?
你的邏輯講不通喔

再來
如果你覺得政府保護你不力 所以不交稅
哪很好
以後一切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您的權利
請不要主張您可以享有

您拿海盜來比
請問您的生活 您的財產 您的教育醫療是由海盜來管理的嗎?
這個邏輯我更搞不通

我在您的發言中僅僅得到
政府對網路拍賣課稅是不應該的

再請教您
政府該保障網路拍賣的哪種權益?
如果您說政府收稅就該提供相對權益保護
那革命這個辭就不該出現在語文中了
課稅法規也是產官學界定出來的
您所投的票 其中就有支持這些人的份

還有
您說[政府的稅收與土匪強劫有何差別;兩者都會做相同的事情
差別在哪裡?
前者是維持法律的法酬,後者是只要錢的暴力血酬]
這哪裡有法酬的意義?
收稅是為了維持國家機器的運作 難道您所謂的法酬 僅僅是保護人民嗎? 那您的保護 又是保護什麼呢? 是人身 財產 教育 還是僅僅不願意拿錢給政府呢?
跟法酬哪裡有關?
不然今天政府不要收稅 中華民國憲法廢置 公家機關通通關閉
警察通通開除 這樣如何?

請分辨一下必要的惡&高成本的善吧

lucses 2004-11-25 02:14 AM

喔 還有一點
您說用貨幣課稅制度不對
這是我有點文字思慮欠周
應該講說
您今天是使用中華民國法定償債貨幣單位
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制

不然 您也可以使用美金 歐元 英鎊
不過我懷疑您可以在台灣使用這些當作法定償債單位嗎
還是可以拿一百元美金現鈔去繳納罰單呢?
所以您身在賦稅屬地主義的台灣
請遵守台灣的法規
不然請跟您選區的立委提議 請他們去處理吧

lucses 2004-11-25 02:20 AM

引用:
作者雪碧
先幫大家釐清一下這個網路拍賣要課稅的問題
--------------------------------------
憲法裡面本身就有規定,人民有繳稅的義務
再來說到,這項法源所要限定的是以拍賣為主的賣家
一般民眾自行拍賣的二手商品,是不在此法源的規定裡
況且交易所得金額沒有超過20萬元整
依法也不能予以課稅要求
---------------------------------------
以上是我今天會計課老師所說的
老師本人是在國稅局上班的



沒錯
不過這邊是以個人所得來說
如果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
很容易就超過20萬啦

以後可能會要求店家開立拍賣攤位的時候
必須開立發票吧


至於二手商品
稅法是有規定個人非常態營利因無固定進項稅額
不視為銷售行為
而視為持有物品之權利轉讓
故不課稅
但是以二手商品出售為固定營利時不在此限
小弟當年是這樣唸過的 有錯請指正

基本上
網拍課稅是應該的 只要是真的藉此謀生且收入超過免稅額
請不要說這個怎麼可以課稅 如果保持這種想法
稅基的侵蝕效果會日漸擴大吧

Stone_X 2004-11-25 02:20 AM

引用:
作者Elros
看了這麼多我還是不瞭解大大所說的「保障人民權益才能成立」中的權益是指啥
是指雙方公平合理的交易機制
還是保障買賣雙方購物權益之機制嗎?
如果是上述那兩項的的話
以現行的法令都可以獲得保護(消保法....等)
何來沒有保障人民權益之說....
另外大大所說之說
們用的網路不是政府免費提供的,也不是政府單獨占有的
網路是世界性共有的,就政府佔有的部份
我們對網路已經對ISP付費,ISP給政府徵稅
我們網路硬體上對政府的法酬義務已經盡了
再對此理由課稅跟對公海上船隻課稅一樣無理
那不上網拍的人ISP或其它費用能因此降低嗎

那換成一般商家不是可以說我們已經向國家繳了地價稅房屋稅
店面也是自己買下來的
為何我們還要向政府繳交營業稅勒?
況且我們付費給ISP是向ISP買上網之服務
ISP繳稅給政府
是因為ISP向我們收費所以要向政府繳營業用稅
並非我們直接繳稅給政府
別將2者搞混....


請先看完人家問我什麼我在回答什麼
人家問我B我回答B.....用台幣就要在台灣繳稅,那在美國用勒?
你再用A去套我回答B的答案,牛頭不對馬嘴 =__=

保障的權益是,當網路交易發生問題時
買家棄標不理,賣家收錢不給貨物,詐欺事件發生
政府抽稅前與抽稅後處理情況有何不同

差錯時仲裁執行的有效的成果如何,網拍交易的破案率會不會因此提高

既使有消保法,注意一點
找不到執行對象的法律跟沒有是一樣的
網拍犯規的一方可以一溜煙見不到人,追查判斷認定上難度很高
「資料可以造假,帳戶可以存台灣管不到的銀行」
有看到政府對此做出任何法律防範嗎?

不像實體店面,白吃可直接抓到警局
顧客不滿意服務可以向消保官投訴,反正實體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如果課稅前與課稅後處理沒有差別,這個稅人民就繳的沒意義,所抽的稅就不配稱維持秩序的法酬」

還沒看到管理辦法,就想著立法要錢要抽稅
這種作法我不能苟同

lucses 2004-11-25 02:24 AM

引用:
作者Stone_X
請先看完人家問我什麼我在回答什麼
人家問我B我回答B
你再用A去套我回答B的答案,牛頭不對馬嘴 =__=

保障的權益是,當網路交易發生問題時
買家棄標不理,賣家收錢不給貨物,詐欺事件發生
政府抽稅前與抽稅後處理情況有何不同

差錯時仲裁執行的有效的成果如何,網拍交易的破案率會不會因此提高

既使有消保法,注意一點
找不到執行對象的法律跟沒有是一樣的
網拍犯規的一方可以一溜煙見不到人,追查判斷認定上難度很高
「資料可以造假,帳戶可以存台灣管不到的銀行」
有看到政府對此做出任何法律防範嗎?

不像實體店面,白吃可直接抓到警局
顧客不滿意服務可以向消保官投訴,反正實體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如果課稅前與課稅後處理沒有差別,這個稅人民就繳的沒意義,所抽的稅就不配稱維持秩序的法酬」

還沒看到管理辦法,就想著立法要錢要抽稅
這種作法我不能苟同



抱歉 買賣之成立 不在於是否銀貨兩訖 不然以往作貿易的被騙
除非真的是詐欺行為 不也是得摸摸鼻子

今天收稅的稅法草案都還沒通過 您就說不應該
那是不是草案出來後 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也出來了
您在思考是不是符合您所謂的[法酬]呢?

Elros 2004-11-25 02:26 AM

引用:
作者Stone_X
請先看完人家問我什麼我在回答什麼
人家問我B我回答B
你再用A去套我回答B的答案,牛頭不對馬嘴 =__=

保障的權益是,當網路交易發生問題時
買家棄標不理,賣家收錢不給貨物,詐欺事件發生
政府抽稅前與抽稅後處理情況有何不同

差錯時仲裁執行的有效的成果如何,網拍交易的破案率會不會因此提高

既使有消保法,注意一點
找不到執行對象的法律跟沒有是一樣的
網拍犯規的一方可以一溜煙見不到人,追查判斷認定上難度很高
「資料可以造假,帳戶可以存台灣管不到的銀行」
有看到政府對此做出任何法律防範嗎?

不像實體店面,白吃可直接抓到警局
顧客不滿意服務可以向消保官投訴,反正實體店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如果課稅前與課稅後處理沒有差別,這個稅人民就繳的沒意義,所抽的稅就不配稱維持秩序的法酬」

還沒看到管理辦法,就想著立法要錢要抽稅
這種作法我不能苟同

問題我不是之前跟你說了「賣方資料是否詳細審核應該是提供交易平台之業者的問題嗎?」
這就像你在百貨商場中對外出租的攤位買東西出了問題你會找該商場的負責人 而非大聲嚷嚷的說政府都不保護你一樣.......
別以為實體商場就一定跑不了 你不曉得有人頭公司這種東西嗎?

lucses 2004-11-25 02:29 AM

引用:
作者Elros
問題我不是之前跟你說了「賣方資料是否詳細審核應該是提供交易平台之業者」的問題嗎?
這就像你在百貨商場中對外出租的攤位買東西出了問題你會找該商場的負責人 而非大聲嚷嚷的說政府都不保護你一樣.......
別以為實體商場就一定跑不了 你不曉得有空頭公司這種東西嗎?



那位仁兄應該是覺得政府要收稅就應該保證網路拍賣有百分百的安全性
警察要24小時的幫助網拍者 有問題要地時間處理 且須有案必破
壞人都該被抓到 犯下不合法的行為該被警察帶走

只是這種百分百的治安
我看要去烏托邦吧

lucses 2004-11-25 02:33 AM

附註一點

如果您覺得網拍收稅且不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保證不會有 或是可以保證破案 以下幾種 賣方收錢不給貨 買方下定不給錢 被騙等)

是不對的話

那請不要使用網拍這種方式
改採實體店面銷售如何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搞張立委的法律顧問這樣
這樣一定可以達到您所謂的[保障]了
因為大家不都是這樣在過日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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