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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去看一下吧!好像不少鄉民看了以後,態度直接翻轉認為17年6個月太少,最好關到死.....
只能說鄉民一支筆看太多了,腦袋瓜妄想嚴重..... 個人還是秉持初衷,台灣法律實在太畸形了,"殺人,放火,詐騙,酒駕殺人...等刑事犯罪,判的那麼輕,惟獨這個性侵害判得有夠重" 倒不是同情性侵犯,而是其他更罪大惡極的卻輕判,惟這個跟性有關的判的特別重,這類犯罪實情最容易模糊,一大堆都是很明確的仙人跳,然後結果就是男性被重判性侵之類罪刑,實在....Orz |
引用:
很久以前在PCDVD就戰過了 台灣法官跟法條都很怪 你看李宗瑞偷拍跟性侵 有很多已經和解 結果還被判20年 然後有些殺人案的兇嫌判個10幾年 我搞不懂法官的邏輯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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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別貼出連結吧 想看的自己應該會去找來看 :think: :think: |
就台灣中年婦女那樣,現在覺得噁心就是戀童和性侵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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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高中生以上可能還能理解
跟國小生發生關係到底是怎樣 而且還是在台灣 真是大開眼界== |
引用:
很簡單 因為高中男生看她那長相也吃不下 只有小學男生傻楞楞的 才會被這樣的女狼師給唬住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引用:
這個喔是累計......... 殺1個2個就沒這麼長了...... 喔...不是殺一次2次沒多案累加自然沒性侵好幾個長囉...... :shock: :shock: |
引用:
20年部份是性侵5人加偷拍案。 所犯法條: 第 225 條第1項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部份罪刑,光是性侵部份,最低刑度相加就是15年起跳了。 合併共20年,並不算非常重。 |
引用:
判個幾十年, 合併執行縮成個什麼鬼 常讓人e04到一個不行 :stupefy: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7:08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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