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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ben 2019-10-02 11:21 AM

台灣鯛是這樣的

妨礙到我
阿你是不會變通喔

看到別人便宜行事然後出事
為什麼不照SOP? 按規矩來很難嗎?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newsnes 2019-10-02 11:24 AM

現代人(包含本站也一大堆)被教育成捨本逐末,什麼都要照程序走,真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
注意,我說的不是「每一件事都不用照程序走」,而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完全照程序走」。
因為,程序通常並沒有面面俱到,甚至是很蠢的程序,所以,請不要蠢到不知變通。

本例就是。



我再舉個例子:

中華電信規定的解約程序,除了本人帶雙證件臨櫃辦理以外,也可委託家人代辦。
我上次幫小孩解約,帶了小孩的雙證件、印章以及我的雙證件辦理。

我:為何要小孩的印章,而我不用?
櫃台人員:你的簽名欄可以自己簽名,但你小孩的簽名欄要蓋章。

我:我不能直接幫他簽名嗎?
櫃台人員:不行,要蓋章或他自己簽名才可以確認是小孩同意辦理。

我說:你確定印章不是我偷刻來幫他解約的?
櫃台人員說:這樣你就偽造文書。

我說:我就算沒蓋章直接幫他簽名,不也是偽造文書嗎?
櫃台人員說:對。

我說:那蓋不蓋章,只要我違反他的意願,他告我,那我就是偽造文書了;他如果確實委託我來代辦,他就不會告我,我就不會有偽造文書的情形了,所以,蓋章或幫他簽名根本沒差,對吧?
櫃台人員:.................(想了一下),好像是沒差....可是,我們規定程序就是這樣,不好意思.......

規定程序就是這樣,我不會為難櫃台人員。
問題是,這程序根本腦殘!

一大堆人也早就被訓練(或說被教育)成一切都要照程序走,不管程序有沒有問題!
真是可悲啊!

連明明知道是自己的親舅舅來取貨,看證件的程序目的就是要確認本人取貨,也有錄影可以查證的確是本人取貨了,還堅持要依程序看證件?
請問,是沒了人性,都變成機器人了嗎?
機器人,就一個指令一個動作;是人,就不應該不知變通!


以上本議題最後回文,聽得懂就聽得懂,聽不懂的話,就當我對牛彈琴吧。

newsnes 2019-10-02 11:26 AM

引用:
作者我是路過的
照規矩,
那個店員如果自己要取貨,
也要拿出自己的身分證跟鏡子核對一下是不是本人,
假如上班時間不能自己領,
下班後應該也是會拿出身分證請同事核對是不是本人,
真是優秀

哈哈,幫路過的按一下讚! :laugh:

Russel 2019-10-02 11:33 AM

引用:
作者newsnes
看證件就是要確認本人,既然知道是本人,不給領不叫恪遵職守,而是迂腐、不知變通。都有攝影機在拍了,自己領的,還賴得掉嗎?

我認同+1
攝影機如果看不出誰!裝機有何用?
別說包頭戴墨鏡 誰認得出來!

但有店長和旁人在,要看證件就該拿出來 :p

plm456 2019-10-02 11:34 AM

引用:
作者newsnes
現代人(包含本站也一大堆)被教育成捨本逐末,什麼都要照程序走,真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
注意,我說的不是「每一件事都不用照程序走」,而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完全照程序走」。
因為,程序通常並沒有面面俱到,甚至是很蠢的程序,所以,請不要蠢到不知變通。

本例就是。



我再舉個例子:

中華電信規定的解約程序,除了本人帶雙證件臨櫃辦理以外,也可委託家人代辦。
我上次幫小孩解約,帶了小孩的雙證件、印章以及我的雙證件辦理。

我:為何要小孩的印章,而我不用?
櫃台人員:你的簽名欄可以自己簽名,但你小孩的簽名欄要蓋章。

我:我不能直接幫他簽名嗎?
櫃台人員:不行,要蓋章或他自己簽名才可以確認是小孩同意辦理。

我說:你確定印章不是我偷刻來幫他解約的?
櫃台人員說:這樣你就偽造文書。

我說:我就算沒蓋章直接幫他簽名,不也是偽造文書嗎?
櫃台人員說:對。...





這還要看你的小孩有沒有滿20歲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時,除非是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依年齡身分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情形,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
未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的法律行為效力,須區分屬於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也就是在法定代理人事後同意前,這份契約的法律狀態還不能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若承認則有效,若拒絕則確定不生效力。

接下來才是要印章的部分,不管有無成年者的意思表示,所以還是依規定來走,不要造成大家的麻煩

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 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Zephyr 2019-10-02 11:36 AM

程序有問題的解法應該是修改程序到符合現實 ,
某些人的思維卻是我覺得怎樣就應該照我想的來做
難怪有這麼多人對法律條例視若無睹的公然違法 ...

iouhome 2019-10-02 11:40 AM

我覺得台灣超商取貨就是為了方便台灣人的做法,只報名字跟電話末3碼,以前還只有名字而已,
就會發生同名同姓同電話取錯的問題,正確的方式應該是利用超商ibon那台機器,或手機列印出
結帳條碼,加上取貨箱子條碼刷取成功,這樣根本沒有拿錯的問題.

ttony 2019-10-02 11:59 AM

享受到便利的人並不會為了潛在的不良後果負責,最後只是大家一起不方便

把爭辯為什麼不能給方便的力氣,用再把規則修改得更符合人性才有意義

REXMAX 2019-10-02 12:01 PM

引用:
作者newsnes
我去我家對面的7-11取貨(已線上刷卡)時,幾個認識我的店員都說不用拿證件,因為他們認識我。

看證件就是要確認本人,既然知道是本人,不給領不叫恪遵職守,而是迂腐、不知變通。
都有攝影機在拍了,自己領的,還賴得掉嗎?


那萬一是雙胞胎呢? 攝影機能拍下明顯的特徵嗎?
華人就是喜歡這種投機取巧,明知規定就擺在那邊,偏要搞旁門左道
自以為聰明省時間省事,又或者以為不會出事,運氣不好事情發生在撇得一乾二淨
社會資源往往就是這樣浪費掉

sn245763 2019-10-02 12:24 PM

要變通可以

但不要把風險完全轉嫁給他人身上

然後還覺得理所應當

以前在銀行櫃台

客戶急著存100萬現鈔

但超過50萬要看身份證並做大額申報

客戶忘記帶證件,直接對我下指導棋

一次100萬是存,分三次33萬多也是存

不如變通一下,各別做三筆33萬多存入

這樣既不用申報大額也不用看證件
(說完還露出得意的表情)

但是我拒絕了,客戶見笑轉生氣

對我臭罵一頓,嫌我大學畢業還死腦筋

都不懂得變通...

我錯了嗎?我真的錯了嗎?: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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