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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用鄰居未鎖網路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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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端依 IEEE 802.11 標準發出連線要求,
無線 AP 「主動」發予 IP 及配置頻寬。 又不是利用駭客手段,怎麼會說是擅用? 不知下面的類比適不適合? 點進一個網址 (類比於 SSID) , Web server 「主動」將該網址的網頁內容傳到客戶端。 難道大家點開網頁,都有向其所有人徵求下載網頁內容? |
引用:
不妨看一下66年的版本 看94年是文字調整 還是整個砍掉重練 就實質意義來說 拿網路線插進別人的分享器 跟手指點一點自動連接 本質上的確沒差 所以以前也都是用緩起訴處理的 不過立法當時 應該也是沒想過生活型態會變成這樣 網速變慢沒人否認這是一種損失或不便 屋主還是有權利求償 (如何舉證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盜接者 用刑事來處理 有沒有意義? 或者說 以現在人的眼光來看 這是不是需要用國家力量來處罰的行為? |
引用:
法律條文如何詮釋雖然是由司法人員來定義,但在引用法條之時也不該忽略現實的實際行為。 未違意願?6歲童遭性侵 法官輕判惹議 https://news.tvbs.com.tw/entry/102744 法官會被譙翻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官僅僅依照法條來審判,完全不考慮現實的實際行為。 6歲小女生懂得如何表達違反意願?:stupefy: 同樣的,這件案子檢察官只是引用法條來說明為甚麼不起訴,但對盜用WiFi的實際行為卻不置一詞。 我認為這是盜用的原因,是因為這根本是明知故犯的行為,自己不辦WiF,卻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故意去共享屬於他人的權益,這還不是盜用? 檢察官如果是以微罪不舉的理由不起訴,這就說得過去,雖然不爽被盜用,但實際上只是奇摩子不爽,沒有多大的經濟損失。 這件案子檢察官除了在法條上做文章之外,根本沒有釐清嫌疑人的共享行為是否錯誤,和上面女童案的法官一樣,不食人間煙火。 |
是盜用啊, 就像你在社區中庭, 用了水龍頭的水洗了腳下踩到的狗屎,
沒經管委會同意, 請問要不要判罪, 水龍頭都不上鎖的啊 有人說推倒女人當作案例, 那你試一下你家的女人被人幹免錢的, 你有什麼反應 來上一發又不會少一塊肉?? 還可能多一塊 XD |
還有一個角度,客觀上要件成立,
但wi-fi訊號是主動向外發送的, 某些人的觀念上可能會認為未加密是願意分享的(目前很多), 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犯意?(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有討論的空間。 |
我個人比較不支持拿"物質"來做比較,
因為...水果它是有形的,拿走一顆它就少一顆, 自來水也是一樣..使用是有度數的..取去一升..就是消耗一升, 而頻寬它並不是被人取走了1byte 你就損失了 1byte.. 這事情比較像是..我在這裡闢了一條路,雖然我沒有立牌公告它是否公開開放使用,而且我也沒有封鎖別人不得進入及使用, 但是有別人來使用了.造成我在使用時有部份被影響,而我看的不爽去提告別人佔用。 |
1. 未得到允許而取, 當然是竊 or 盜
2. 頻寬被佔用當然是損失了頻寬... B承租 10M頻寬, 以下載為例: A(偷用) 占據5M, B(承租人) 只剩5M可運用。 A(偷用) 下載採用多線程Windows update, APP update...etc, B(承租人) 根本就沒有頻寬可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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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訊號大多都是主動往外發送的...
但並不代表你可以免費 or 無償使用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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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頻寬問題,萬一連上做非法的,下載不該下載的,販售不該販售的呢,到時候查ip受害的可是原屋主
或是原屋主有網內分享檔案nas之類的 就跟人家的東西放在窗戶旁,但窗戶沒關不代表你可以隨便拿 或是娃娃綁在機車上,不代表你可以直接拿走,就算有留錢 |
引用:
雖然頻寛在一時間被佔用,但是頻寬的100%控制權還在承租人手上, 並沒有實質損失,我以為這應該是基本常識吧?!! 而且承租人有各種手段可以把把佔用者給移除..除非跟本沒有網路知識。 很多數位化的東西,不應該用舊思維去看待。 就好像是..某甲承租了一個停車位,而某乙未經同意時佔用了該停車位, 導致某甲的使用權益受到侵害,而就算如此,我相信也沒有人會認為某乙犯了竊 or 盜... 以停車位來說的話,某甲是沒有能力把某乙的車輛給移除。 但是套用在無線網路上,所有權人是可以很輕易把佔用者給排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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